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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九 刑法志三(4)


  第六編 裁判施行、複權及特赦

  第一章 裁判施行

  重罪,輕罪,違警罪,非經裁判決定之後不得施行。第四百五十九條,由拘留至死刑一經施行則不可自新,故必經盡上訴及閱完期限,方始為確定不可變動者。死刑宣告一定,檢察官要速將訴訟文書納于司法卿。謂死刑非奉司法卿命必不得施行,故雖宣告一定,仍要呈上文書而待其命令。司法卿有死刑施行之命,要限三日內施行。第四百六十條。除死刑之外處刑宣止日一疋,要即日施行。第四百六十一條。行刑要因原裁判所之檢察官或自大審院所命之裁判所檢察官指揮而為之。罰金科料、裁判費及沒收物件,要依檢察官命令狀而徵收之。合破毀及廢棄沒收物件,亦要檢察官處分。第四百六十二條。死刑施行要書記造其始末書,照行刑規則與對同官吏俱署名捺印。其他行刑詳細條目,別立規則定之。第四百六十三犯裁判宣告一定,該裁判所書記要造已決罪表,登載左項條件,但大審院所宣告要行刑裁判所之書記造之:一,犯人名氏、年甲、職業、居所及籍貫。二,罪名、刑名。三,再犯。四,裁判宣告年月日。五,對審裁判或闕席裁判。第四百六十四條。已決罪表要造二通,將一通解送司法省,一通貯藏其裁判所書記局。違警罪已決罪表要造一通貯藏其裁筍所書記局。第四百六十五條,謂非于同一裁判所所管內再犯。

  則不以再犯論,故不將罪表送司法省。受處刑宣告者於其宣告有所疑,及其施行生異議,要于該管裁判所裁決之。第四百六十六條,謂如宣告中不明示刑之輕重長短之類,非該裁判所不得告諭。受處刑宣告者逃亡後就捕,而該犯以為誤捉者,要解送前斷罪裁判所以辨認之,其裁判所不能認定本犯者,得為驗實參考,提質曾預此案之裁判官、檢察官、書記及原被告證人。第四百六十七條。如前二條要在公廷令受處刑宣告者申陳,及商問檢察官意見始行裁判宣告,惟已受宣告後不許上訴。第四百六十八條。斷定賠償及應償訴訟關係人各費,與裁判所公費,其宣告施行照通常民事規則。第四百六十九條。

  第二章 複 權

  複權之請於刑法第六十三條所定期限經過後要受處刑宣告者稟之司法卿求請,複權書要本人署名捺印,呈之現住地方之始審裁判所檢事。第四百七十條。呈請複權書要附左項文件:一,裁判宣告狀謄本。二,本刑滿期特赦或證明其為期滿免除文書。三,假出監獄及現免監視證書。四,已繳還賠款與裁判費用及免其責任證書。免其責任謂如夫婦訴訟,雖斷令離婚,仍責令出資贍養之類。五,從前及現在住所,又有何生計記載之書。第四百七十一條。檢事要檢核該犯品行及其餘要件,將意見書附前條文書送之控訴裁判所檢事長。第四百七十二條。檢事長要更行檢核,將意見書附求請複權書呈之司法卿。第四百七十三條。司法卿檢閱所請複權書,認為可許者要迅速上奏。第四七十四條。因敕裁或司法卿意見不准複權之請,要由司法卿行知控訴裁判所檢事長,檢事長行知始審裁判所檢事,如前項非經過刑法第六十三條所定期限之半數,不得更申其請。其再為複權之請者,亦照前數條規則。第四百七十五條。有複權裁許者,要司法卿將其裁許狀飭送于控訴裁判所檢事長,檢事長解送于始審裁判所檢事,檢事要將裁許狀謄本下付本人,又要將裁許狀謄本解送原行處刑宣告之裁判所,該裁判所要記注于裁判宣告狀。第四百七十六條。

  第三章 特 赦

  特赦於處刑宣告決定之後,不論何時得由檢察官及監獄長具述本犯情狀,申請於司法卿。監獄長申請特赦要經由檢察官,但檢察官須附意見書。有特赦申請,要司法卿將意見書附其文書上奏。第四百七十七條,謂特赦申請,司法卿亦不得可否,惟仰上裁,所以與複權殊也。司法卿於處刑宣告決定之後,不論何時得為特赦申請,除死刑之外,雖有特赦申請仍不停止處刑施行。第四百七十八條。若不准特赦申請,司法卿飭知行處刑宣告之裁判所檢察官。第四百七十九條。若特赦裁許者,要司法卿將特赦狀發交行處刑宣告之裁判所檢察官,照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則。第四百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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