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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1)


  徙民

  秦始皇二十八年,徙黔首三萬戶琅琊台下。

  二十六年,徙民于河北、榆中三萬戶。

  漢高帝五年九月,徙諸侯于關中。

  九年十一月,徙齊、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初,婁敬使匈奴來,因言:「匈奴河南白羊、樓煩王去長安近者七百里,輕騎一日一夕可以至,秦中新破,少民,地肥饒,可益實。諸侯初起時,非齊諸田,楚屈、昭,景莫與。今陛下雖都關中,實少人,北近胡寇,東有六國強族,一日有變,陛下亦未得安枕而臥也。臣願陛下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後及豪傑名家,且實關中,無事可備胡,諸侯有變,亦足率以東伐,此強本弱末之術也。」帝曰:「善。」乃徙劉敬所言關中十萬餘口。

  景帝元年正月,詔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武帝建元二年,作茂陵邑。三年春,賜徙茂陵者戶錢二十萬,田二頃。

  元朔二年夏,募民徙朔方十萬戶,又徙郡國豪傑及貲三百萬已上於茂陵。初,主父偃說帝曰:「茂陵初立,天下豪傑兼併之家亂眾民,皆可徙茂陵,內實京師,外消好猾,此所謂不誅而害除。」帝從之。

  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于邊。

  元鼎六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張掖、敦煌郡,徙民實之。

  大始元年,徙郡國吏民豪傑于茂陵、雲陵。(此言「雲陽」,而轉寫者誤為「陵」耳。茂陵,帝所自起;而雲陽,甘泉所居,故總使徙豪傑也。鉤弋、趙婕妤死,葬雲陽。至昭帝即位,始尊為皇太后,而起雲陵。武帝時未有雲陵。)

  昭帝始元三年秋,募民徙雲陵,賜錢田宅。

  四年夏,徙三輔富人於雲陵,賜錢戶十萬。

  宣帝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國吏民貲百萬以上徙平陵。

  二年春,以水衡錢為平陵徙民起第宅。

  元康元年,徙丞相、將軍、列侯、吏二千石、貲百萬者杜陵。

  武帝鴻嘉二年夏,徙郡國豪傑貲五百萬以上五千戶於昌陵,賜丞相、禦史、將軍、列侯、公主、中二千石塚地、第宅。

  後漢光武建武十五年,徙雁門、代郡、上穀三郡民,置常山關、居庸關以東。

  二十六年,雲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門、上穀、代郡八郡民歸於本土,遣謁者分將施行,補理城郭。發遣邊民,在中國布還諸縣,皆賜以裝、錢,轉輸給食。

  崔寔《政論》曰:「古有移人通財,以贍烝黎。今青、徐、兗、冀,人稠土狹,不足相供。而三輔左右及涼、幽州內附近郡,皆土廣人稀,厥田宜稼,悉不肯墾發。小人之情,安土重遷,寧就饑餒,無適樂土之慮。民猶群羊聚畜,須主者牧養處置,置之茂草則肥澤繁息,置之曉鹵則零丁耗減。是以景帝六年,詔郡國令人得去磽狹就寬肥。至武帝,遂徙關東貧人於隴西、北地、西河、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後加徙猾吏於關內。今宜複遵故事,徙貧人不能自業者於寬地。此亦開草辟土,振人之術也。」

  仲長統《昌言》曰:「遠州之縣界至數千百里,雖多山陵洿澤,猶有可居人種毅者焉。而諸夏有十畝共桑之迫,遠州有曠野不發之田。代俗安土,有死無去,君長不使,誰能自往緣邊之地?亦可因罪徙人,便於守禦。」

  獻帝建安十六年,曹公西征。初,自天子西遷洛陽,人民單盡。其後鐘繇以侍中守司隸校尉、持節督關中諸軍,繇徙關中民,又招納亡叛以充之。數年間,民戶稍貴。曹公征關中,得以為資。

  魏文帝改長安、譙、許昌、亳、洛陽為五都,今天下聽內徙,複五年,後又增其複。

  齊王以明帝景初三年正月即位。六月,以遼東東遝縣吏民渡海居齊郡界,以故縱城為新遝縣以居民。

  元始元年二月,以遼東汶北、豐縣民流徙渡海,居齊郡之西安、臨淄、昌國縣界,為新漢、南豐縣以居流民。

  蜀主建興十四年,徙武都氐王符建及氏民四百余戶於廣都。

  晉宣帝為驃騎大將軍、都督雍州,表徙冀州農夫佃上邽。武帝太康中,杜預為征南將軍。初,伐吳軍至江陵,因兵威,徙將士屯戍之家以實江南北郡故地,各樹之長吏,荊土蕭然。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武陵王駿討緣沔蠻,移一萬四千余口于京師。二十三年,遷漢川流民於沔次。二十六年,使太子步兵校尉沈慶之自彭城徒流民數千家于瓜步。征北參軍程天徙江南流民于南州亦如之。二十八年冬,徙彭城流民于瓜步,淮南流民于姑孰,合計萬家。

  孝武帝大明中,孔靈符為丹陽尹。山門縣土境偏狹,民多田少,靈符表徙無資之家于徐姚、鄞、鄮三縣界,墾起湖田。帝使公卿博議,太宰江夏王義恭議曰:「夫訓農修本,有國所同。土著之民,習玩日久。如京師無田,不聞徙居他縣。尋山陰豪傑富室,頃畝不少,貧者肆力,非為無處,耕起空荒,無救災歉,又兼緣湖居民魚鴨為業,及有居肆,理無樂徙。」尚書令柳元景、右僕射劉秀芝、尚書王瓚之、顧凱之、顏師伯、嗣湘東王彧議曰:「富戶溫房,無假遷業;窮身寒室,必應徙居。葺字疏皋,產粒無待,資公則公未易充,課私則私卒難具。生計既完,佘功自息,宜募亡叛通恤及與樂田者,其往經創,須粗修立,然後徙居。」侍中沈懷文、王景文、黃門侍郎劉凱、郗顒議曰:「百姓雖不親農,不無資生之路。若驅以就田,則坐以相違奪。且鄞等三縣去治並遠,既安之民忽徙他邑,新垣未立,舊居己毀,去留兩困,無以自資。謂宜適任民情,從其所樂,開宥速亡,且令就業,若審成腴壤,然後議遷。」太常王元漠羨議曰:「小民貧匱,遠就荒疇,去舊即新,糧種俱缺,習之既難,勤之未易。謂宜微加資給,使得肆勤,明力田之賞,申怠惰之罰。」光祿勳王升之議曰:「遠廢之疇,方翦棘荊,率課窮乏,其事彌難,資徙粗立,徐行無晚。」帝違眾議,徙民,井成良業。

  後魏道武天興元年正月,徙山東六州民吏及徒何高麗雜夷三十六署,百工技巧千萬口,以充京師。二月,詔給內徙新民耕牛,計口受田。十二月,徙六州三十二郡守宰、豪傑、吏民二千家於代都。

  二年,陳留郡、河南流民萬餘口內徙,遣使者存勞之。

  明元泰常三年,徙冀、定、幽三州徒何民于京師。

  《娥清傳》:清為給事中黃門侍郎。先是,徒何民散居三州,頗為民害,詔清徙之平城。清善綏撫,徙者如歸。

  延和元年,車駕征馮文通,徙成邱、成周、遼東、樂浪、帶方、元菟六郡民三萬家於幽州,開倉以賑之。

  太平真君六年,徙青、齊之人以實河北。又陸俟,太武時,與高涼王郵渡河,南略地至濟南東平陵,徙其民六千家實河北。

  七年,徙長安城內工巧二千家于京師。

  獻文皇帝興三年,徙青州齊民于京師。

  孝文太和十九年,詔遷洛之民葬河南,不得遷河北。於是代人南者悉為河南洛陽人。

  北齊神武帝為魏相,命孫騰、高隆之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余萬,於是僑居者備勒還本屬。

  文宣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于幽州、范陽寬鄉之處,百姓驚擾。

  後周武帝建德六年十二月,行幸並州宮,移並州軍人四萬戶於關中。

  宣武正始元年,以苑牧公田分賜代遷之戶。

  宣帝大象元年,詔曰:「洛陽舊都,今既修復,凡是元遷之戶,並聽還洛州。此外諸民欲往者,亦任其意。河陽、幽、相、預、亳、青、齊七總管,受東京六府處分。」

  隋場帝大業元年三月丁未,詔尚書令楊素、納言楊逵、將作大匠字文愷,營建東京,徙預州郭下居民以實之,又詔徙天下富商大賈數萬家于東京。

  唐武后天授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徙關外雍、同、泰等七州戶數十萬以實洛陽。

  玄宗開元十六年十月,敕州客戶有情願屬緣邊州者,至彼給良沃田安置,仍給永年優複,宜令所司即與所管客戶州計會,召取願者,隨其所樂,其數奏聞。

  洪武二十一年八月,戶部郎中劉九皋言:「古者狹鄉之民遷於寬鄉,蓋欲地不失利,民有恆業。今河北諸處自兵後田多荒蕪,居民鮮少。山東、西之民自入國朝,生齒日繁,宜令分丁徙居寬閑之地,開種田畝,如此國賦增而民生遂矣。」上諭戶部侍郎楊靖曰:「山東地廣,民不必遷;山西民眾宜如其言。」於是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處閑曠之地,令自便置屯耕種,免其賦役三年,仍戶給鈔二十錠,以備農具。

  二十二年四月己亥朔,命杭、湖、溫、台、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河迄南滁、和等處就耕,官給鈔戶二十錠,使備農具,免其賦役三年,九月甲戌,山西沁州民張從整等一百一十六戶,告願應募屯田,戶部以聞,命賞從整鈔錠,送後軍都督僉事孫禮,分田給之,仍今回沁召募居民。

  二十五年十二月辛未,後軍都督府都督金事李恪、徐禮奏:「山西民徙居彰德,衛輝、懷慶、廣平、大名、東昌、開封,凡五百九十人戶。」

  三十五年九月乙未,命戶部遣官核實山西太原、平陽二府,澤、潞、遼,沁、汾五州,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各府州縣,仍戶給鈔使置牛具種子,五年後征其稅。

  永樂元年八月甲戌,簡直隸、蘇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實北京。

  二年九月丁卯,徙山西太原、平陽、澤、潞、遼、沁、汾民一萬戶實北京。

  《金史·許安仁傳》:「章宗時,朝議以流人實邊,安仁言:『昔漢有募民實邊之議,蓋度地經營國邑,制為田宅,使至者有所歸,作者有所用。於是輕去故鄉而易於遷徙。如使被刑之徒,寒餓困苦,無聊之心靡所顧藉,與古之募民人塞不同,非所宜行。』」

  國史律令

  《戰國策》:「楚相柏舉之戰,蒙谷入大宮,負離次之典,以浮于江,逃於雲夢中。昭王返郢,五官失法,百姓昏亂。蒙谷獻典,五官得法,百姓大治。蒙谷之功與存國相若。」

  《東觀漢記》:「陳咸,哀、平間,以明律為侍御史。王莽篡位,歸鄉,至閉門不出。乃收家中律令文書壁藏之,以俟聖主。」

  《唐書》:「韋述居史職,玄宗幸蜀,述抱國史藏于南山。經籍資產焚剽殆盡,述亦陷於賊庭,授偽官。至德二載,收兩京,議罪,流渝州死。廣德二年,其甥蕭直為太尉李光弼判官,因人奏事稱旨,乃上疏理述於倉皇之際,能存國史,致聖明大典得無遺逸,以功補過,合沾恩宥。乃贈右散騎常侍,」

  《通鑒》:「唐莊宗滅梁,禦史台奏朱溫篡逆,刪改本朝律令格式,悉收舊本焚之。今台司及刑部大理寺所用皆偽庭之法,聞定州敕庫獨有本朝律令格式具在,乞下本道錄進。從之。」

  風聞言事

  《宋史·陳次升傳》:「為左司諫。宣仁有追廢之議,次升密言:『先太后保佑聖躬,始終無間,願勿聽小人銷骨之謗。』帝曰:「卿安所聞?』對曰:『臣職許風聞,陛下毋詰其所從來可也。』」

  《彭汝礪傳》:「為監察禦史裹行,論俞充諂中人王中正,至使妻拜之,神宗為罷充。詰其語所從,汝礪曰:『如此非所廣聰明也。』卒不奉詔。」

  禦容

  《舊唐書》:「唐武宗會昌五年十月乙亥,中書奏:『池水縣武牢關,是太宗擒王世充、竇建德之地,關城東峰有二聖塑容,在一堂之內,今緣定覺寺例合毀拆,望取寺中大殿材木於東峰以造一殿,名曰昭武廟。』從之。」

  唐莊宗同光元年,宿州朱保諲進本朝十二聖寫真及玄宗《封太山圖》。

  蜀王衍建上清宮於老君殿,列唐十八帝真容,備法駕。

  宋邵博《聞見錄》:「武功唐高祖宅,昔號慶善宮,今為佛祠,有唐二帝苧漆像,不知何帝也。」

  《建炎以來朝野雜紀》:「紹興元年,終南山上清宮太平道士訾言真等持太宗、真宗禦容,自岐下抵宣撫使張忠獻。」

  《金史》:李大忠刻唐高祖至昭宣二十一帝像于石,在含水縣東。

  《元史石天麟傳》:「江南道觀偶藏宋主遺像,有僧與道士交惡,發其事。帝以問天麟,對曰:『遼國主後銅像在西京者今尚有之,未聞禁也。』事遂寢。」

  《中州集》:「何宏中,宋靖康時,為河北河東兩路統制接應使,被擒不屈,請為黃冠。時神霄宮廢,道士舊以徽宗為東華君,將毀其像。宏中為起紫微殿,遷像事之。」

  廟諱

  李百藥《北齊書》:「凡諸帝廟號,為避唐朝諱,皆易其文,議者非之。」

  《宋史》:紹興二年十一月,禮部太常寺言:「淵聖皇帝禦名,見於經傳者義訓,或以威武為義,或以回旋為義,又為植立之象,又為亭郵表名,又為圭名,又為姓氏,又為木名,各以其義類求之。以威武為義者,今欲讀曰威;以回旋為義者,今欲讀曰旋;以植立為義者,今欲讀曰植;若姓氏之類,欲去木為『亙』。又緣漢法,『邦』之字曰『國』,『盈』之字曰『滿』,止是讀曰國、曰滿,其本字見於經傳者,未常改易。司馬遷,漢人也,作《史記》,曰:『先王之制,邦內畿服,邦外侯服。』又曰:『盈則不持,則傾。』於『邦』字、『盈』字亦不改易。今來淵聖皇帝禦名,欲定讀如前外,其經傳本字即不改易,庶幾萬世之下有所考證。」

  三十年正月,禮部太常寺言:「欽宗祔廟,翼祖當遷,於正月九日造遷翼皇帝、簡穆皇后神主,奉藏於夾室。所有以後翼祖皇帝諱,依禮不諱。」詔恭從。

  紹興元年四月,詔今後臣庶命名,並不許犯祧廟正諱。如名字見有犯祧廟正諱者,令改易。

  宋周必大《文苑英華序》曰:「凡廟諱未祧,只當闕筆。」

  《實錄》:「洪武十四年七月乙酉,定進賀表箋禮儀,其有禦名、廟諱,依古禮:二名不偏諱,嫌名不諱。」

  種樹

  《齊書》:「劉善明為海陵太守。郡境邊海,無樹木。善明課民種榆檟雜果,遂獲其利。」

  《梁書·沈瑀傳》:「為建德令。教民一丁種十五株桑,四株柿及梨棗,女丁半之。咸歡悅,頃之成林。」

  魏應豫《與龐惠公書》:「比見所上利民之術,植濟南之榆,栽漢中之漆。」

  栽桑棗

  《實錄》:乙巳年六月乙卯,下令:「凡農民田畝,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差。有司親臨督勸,惰不如令者,有罰。不種桑,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詔諭五軍都督府臣曰:「天下衛所分兵屯種者,鹹獲稼穡之利。其令在屯軍士,人樹桑、棗百株,柿,栗、胡桃之類隨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備歲歉。五府其遍行程督之。」

  十一月王寅,詔鳳陽、滁州、廬州等處民戶種桑棗柿各二株。

  二十六年三月庚戌,命天下種桑棗。上諭工部臣曰:「人之常情,安於所忽,飽即忘饑,暖即忘寒,不思為備。一旦卒遇凶荒,則茫然無措。朕深知民艱,百計以勸督之,俾其鹹得飽暖。比年以來,時歲頗豐,民庶給足,田裡皆安,若可以無憂也。然預防之計,不可一日而忘也。爾工部其諭民間,但有隙地,皆令種植桑、棗,或遇凶歉,可為衣食之助。」於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督民種植桑、棗,且授之種植之法。又令益種棉花,率蠲其稅,歲終具數以聞。

  二十八年十一月王辰,上諭戶部官曰:「方今天下太平,軍國之需皆已用足,其山東、河南民人田地桑、棗,除已人額征科,自二十六年以往栽種桑、棗果樹,與二十六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害者罪之。」

  宣德七年九月癸亥,順天府尹李庸言:「所屬州縣舊有桑、棗,近年砍伐殆盡,請令州縣每裡擇耆老一人,勤督每丁種桑、棗各百株,官常點視。三年給田,開其所種多寡,以驗勤怠。」上謂行在戶部臣曰:「桑、棗,生民衣食之計。洪武間,遣官專督種植,今有司略不加意,其即移文天下郡邑,督民栽種,違者究治。」

  正統元年八月丁醜,命提調學校風憲官,兼督民間栽種桑、棗。

  平陽府《太平縣誌》:「國初,令各裡設拓桑園,以重蠶事。其後皆廢,地多為民占,嘉靖聽民易買,官地高腴,裡耆民王登漢,易得拓桑故園,舍為義塚。」

  《郡國志》:「凡桑、棗田地,丈量時俱被豪民攤灑糧稅,占為己業,故處已不可考,命桑,棗帶稅糧徵收。」(《金史·食貨志》:「凡桑、棗戶民,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分之三,除枯補新,使之不闕。」)

  老人

  《實錄》:「洪武二十六年四月王午,命民間高年老人理其鄉之訟詞。先是,州縣小民,多因小忿,輒興獄訟,越訴於京。及逮問,多不實。上於是嚴越訴之禁,命有司擇民間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聽其鄉訴訟。若戶婚、田宅、鬥毆,則會裡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且給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貼書

  《實錄》:「洪武四年正月,禁諸司濫設貼書。初,省府諸司既設掾令史,複設貼書,乃前元官不親案牘,弊奸吏得以舞法,為害滋甚。於是內外諸司定設掾吏、令史、書吏、司吏、典吏,員之多寡視政之繁簡為額,若濫設貼書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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