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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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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告將 《宋史·何中立傳》:「以龍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贓者,中立曰:『是必挾他怨也。』鞭卒竄之。或曰:『貸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長以制其上,則人不自安矣。』」 《文彥博傳》:「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為亂。彥博召都指揮使許懷德,問虞侯何如人,懷德稱其願可保。彥博曰:『然則卒有怨,誣之耳,當亟誅之以靖眾。』乃斬卒於軍門。」 《蘇軾傳》:「知定州。有卒吏以贓訴其長,軾曰:『此事吾自治則可,聽汝告,軍中亂矣。』立決配之,眾乃定。」 吏告本官 魏明帝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於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龜付獄。廷尉高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廷尉便當拷掠,何複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詞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還訊,各當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貪,詔吏民得舉告守令之不法者。於是奸猾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橫於閭裡,而長吏鹹降心待之,貪縱如故。 《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書吏言其副使田嘉寫表具名不具朝服,為不敬。上曰:『拜表則具朝服,寫表雖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長官細故,其風不可長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貞,以擅造公字器用為吏所告,湖廣按察司鞫之。以聞,上遣使敕曰:「安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職也;然原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遷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長猾吏告計之風矣。」敕安貞複職,械其吏送京師。 十六年閏十月乙未朔,左都禦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於公署設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上曰:「吏胥之於官長,猶于弟之于父兄,下計其上,有乖名義,不足聽也。」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太醫院判欽謙奏吏抗己,吏亦摭謙不法事以訴刑部,請並逮謙鞫之。上曰:『命謙自陳,而械示吏於院門。』謙陳狀伏罪,遂宥之。」 小校殺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偽夏平章丁冊真為帳下小校所殺,蜀平,小校赴京言狀,中書省奏請賞,上曰:「小校殺本管,非義也,何賞為?」不許。 妻子告家長 《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運使薑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為證。帝曰:『妻子豈為證者耶』詔勿問。」 告妖言 《魏書·高柔傳》:「文帝時,民間數有誹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輒殺,而賞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賞。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開凶狡誣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訟也。昔周公作誥,稱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則皇自敬德。在漢,大宗亦除誹謗妖言之令。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以誹謗相告者罪之!』於是遂絕。」 吏告前官 《舊唐書·陽城傳》:「出為道州刺史。前刺史有髒罪,觀察使方推鞫之。吏有幸于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為功,城立杖殺之。」 禁禦狀 正統四年八月,浙江嘉興府知府黃懋,言所治人民多系無賴,以告計為能。編者按:此處有脫文。輒人京妄奏,甚至有雇人代草者,詞所連及,動百八十,曠歲無稽,善良抱冤。乞敕通政司,今後嘉興有陳訴者,抑之不受。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獨嘉興?命法司普禁之。今後唯謀反重情許訴于京,餘皆自下而上,違者以驀越罪之。 應募殺兄弟 《實錄》:「洪武七年三月乙亥,蘭州人郭買的叛,誘番兵人寇,詔立賞格購捕之。蘭州衛遣其兄著沙與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從,遂夜斬其首以歸。奏聞,請賞。上曰:『買的罪固當死,然為弟兄者勸之不從,執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倫。若賞之,非所以令天下也。」但以所獲牛馬給之。」 禁參謁座主 《全唐詩話》:「進士題名,自神龍之一,過闕宴後,率皆期集於慈恩塔下題名。會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複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為座主而趨附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疏進來者。伏以國家設文學之科,求真實之士,所宜行崇風俗,義本君親,然後升於朝廷,必為國器。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謂門生,遂成膠固,所以士風浸壞,臣節何施?樹黨背公,靡不由此。臣等商量,今日以後,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謁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參謁。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並望勒停。緣初獲美名,實皆少雋,既遇春節,難阻良遊,三五人自為宴樂,並無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進士廣為宴會,仍委禦史台察訪聞奏。謹具如前,奉敕宜依。於是向之題名各盡削去。」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詔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 貸回鶻錢 《舊唐書》:「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龍武大將軍。沉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其子貨回鶻錢一萬餘貫不償,為回鶻所訴。文宗怒,貶惎為定州司法參軍。」 圍棋免官 宋顏延之,初仕晉,為鎮東司馬,坐圍棋免官。 禁中表為婚 西魏文帝大統九年正月,禁中表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 污辱宗女 《舊唐書》:吳取,通玄宗室女,為外婦,貶泉州司馬。德宗召見臨問,責以污辱近屬。行至華州長城驛,賜死。 母喪宴飲 《舊唐書》:憲宗元和十二年,駙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歡宴夜飲。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師服笞四十,配流連州。於頔不能訓子,削階。 母喪薄遊 《舊唐書·皇甫鎛傳》:授監察史。丁母憂,免官。坐居喪時薄游,除詹事府司直。 婦喪宴飲 晉廬江太守周龕,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長史周顗等同會。劉隗奏龕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難逭,請免龕官。顗等知龕有喪,吉會非禮,各奪俸一月。 期功喪不預朝賀 《舊唐書·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未終喪,不預宴會。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玷王化。伏望申明令式,禁斷。」 山陵未成宴飲 《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成都侯王況,綏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書·甄楷傳》:除秘書郎,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張普惠等飲戲,免官。 國喪未期宴樂 晉成帝初,鐘雅為禦史中丞。時國喪未期,而尚書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聞放勳之殂,八音遏密;雖在凡庶,猶能三載。自茲以來,歷代所同。肅宗明皇帝背棄萬國,尚未期月。聖主縞素位血臨朝,百僚慘愴,動無歡容。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妓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憲。請下司徒,論正清議。」穆後臨朝,特原不間。雅直言繩違,百僚憚之。 國忌禁宴飲 《舊唐書》:德宗貞元十二年、駙馬郭曖,王士平,曖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飲,貶官歸第。 忌日行香 《舊唐書·崔蠡傳》:上疏論國忌日設僧齋,百官行香,事無經據。詔曰:「朕以郊廟之禮,嚴奉祖宗,備物盡誠,庶幾昭恪。恭唯忌日之感,所謂終身之憂,而近代以來,皈依釋、老,微二教以設食,會百辟以行香,將以有助聖靈,冥資福祚,有異皇王之術,頗乖教義之宗。昨得崔蠡奏論,遂譴討尋本末,禮文令式曾不該明,習俗因循雅當整革。其兩京、天下州府,以國忌日於寺觀設齋焚香,自今以往,並宜停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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