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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3)


  禁番香

  《廣東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禮部為禁約事。奉聖旨:『沿海軍民私自下番,誘引蠻夷為盜,有傷良民,爾禮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問官員軍民之家,但系番貨,番香等物,不許存留販賣。其見有者,限三個月銷盡;三個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販賣者,處以重罪。欽止。』除複奏外,今將聖旨事意備榜條陳,前去張掛,仰各遵守施行,須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燒之香止用我國松香、柏香、楓香、黃連香、蒼術香、蒿桃香水之類,或合成為香,或為末,或各用,以此為香,以表誠敬,蓋上香之說,上古本無降神之禮,焚蕭艾以展其誠。近代凡有禱祈,事主升壇,動輒然香在前。為何?恐人身垢穢。香不過辟穢氣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為香?只我中國諸藥中有馨香之氣者多,設使合和成料,精緻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禱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園馬牙香雖系兩廣土產,其無籍頑民多有假此為名者,夾帶番香貨賣。今後止許本處燒用,不許將帶過嶺,違者一體治罪。一,檀香、降真茄蘭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羅斛香、粗柴香、安息香、烏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結香,並書名,不書番香,軍民之家並不許販賣存留,見有者許三個月銷盡。」

  《困學紀聞》:「取蕭祭脂,曰『其香始升,為酒為醴』。曰『有泌其香』。古所謂香者如此。韋雕《五禮精義》雲:『祭祀用香,今古之禮並無其文。《隋志》曰:梁天監初,何佟之議:郁鬯蕭光,所以達神,與其用香,其議一也。考之殊無依據,開元《開寶禮》不用。』」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間用番香、番貨。先是,上以海外諸夷多詐,絕其往來,唯琉球、真臘、暹羅許人貢,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市。命禮部申嚴禁絕之。敢有私下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見有者,限以三個月銷盡,民間禱祀,止用松香,柏香、楓香、桃香諸香,違者罪之,其兩廣所產香木,聽彼土人自行檢用,亦不許越嶺貨賣,蓋慮其雜市番香,故並及之。」

  永樂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諸香不得出境。

  禁賣室石

  《元史·脫歡傳》:上疏言:「國以善為寶,凡子女玉帛、羽毛齒革、珍禽奇獸之類,皆喪德喪志之具,今複回回諸色人等,不許資主人賣,以虛國用。違者罪而沒之,如此則富商大賈無所施其奸偽,而國用有蓄積矣。」

  禁瓷器

  《實錄》:「正統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窯場燒造宮樣青花自地瓷器,於各處貨賣,及饋送官員之家,違者正犯處死,全家謫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約兩京及江西、河南、湖廣、甘肅、大同、遼東沿途驛遞鎮店軍民客商人等,不許私將自地青花瓷器賣與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饒州府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諭其處,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淩遲處死,籍其家資,丁男充軍邊衛。知而不以告者連坐。」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書省奏:「茶,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比歲上下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財彌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不應食者,以斤兩定罪賞。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幣、錢谷,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於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間,嘗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罷。兵興以來,複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泄軍情,或盜賊入境。今河南、陝西凡五十餘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銀二兩,是一歲之中妄費民財三十余萬也,奈何以有用之貨而資敵乎?」乃制親王,公主現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賞寶錢一萬貫。

  禁酒

  《周書·酒誥》:「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又惟殷之迪諸臣,百工乃湎於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觸乃事,時同於殺。』」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時,複禁民酤。

  漢興,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

  後漢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詔兗、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酤酒。

  順帝漢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興二年九月,詔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湧水,蝗螽攣蔓。殘我百穀。太陽虧光,饑饉薦臻。其不被害郡縣,當為譏餒者儲,天下一家,趣不糜爛,則為國寶。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定。」

  獻帝建安中年,饑兵興,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時,以天旱禁酒,釀者有刑。

  晉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難,敕平、開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歲饑禁酒。

  義熙三年二月己醜,大赦,除酒禁。

  《抱樸子》曰:「曩者既年荒穀貴,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輒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收執榜詢者相屬,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彌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釀,油囊懷酒,民之好此,可謂篤矣。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自斷斯物,緩己急人,雖令不從,弗躬弗親,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賣之家廢業則困,遂修飾賂遺,依憑權右,所屬吏不敢問,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張爐專利,乃更倍售,從其酤賣,公行靡憚。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趙劉曜,命民季秋農功畢,乃聽飲酒。

  後趙石勒,以民始複業,資儲未豐,於是重制禁釀,郊祀宗廟皆用醴酒,行之數年,無複釀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斷酒。時揚州諸郡大水,揚州西曹主簿沈亮以為酒糜穀,而不足療饑,請權禁止。詔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江西並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開酒禁。

  南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詔曰:「水旱成災,穀稼傷弊,京師二縣諸方始熟,可權斷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設酒禁,釀酤飲者皆斬之。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酗訟,或議國政,故一切禁之。

  獻帝即位,開酒禁,吉凶賓親各有程日。

  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鬥,蘖穀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群把,依式供營。遠善客使,不在限斷。

  東魏孝靜帝天平四年閏九月,禁京師酤酒。元象元年四月,開酒禁。

  北齊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穀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統五年十月王戌,詔禁造酒。

  武平六年閏八月辛巳,開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醜,以久不雨,京城三十裡內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閏月,詔曰:「酒醪之用,表節制於歡娛;芻豢之滋,致肥甘於豐衍。然而沉涸之輩,絕業亡資;情窳之民,騁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寧,年數不登,市肆騰貴,趨末者眾,浮沉尚多。肴羞曲蘖,重增具費。救弊之術,要在權宜。關內諸州官民,俱斷屠酤。」

  《通典》:唐貞觀六年,詔曰:「比年豐稔,閭裡無事,乃有墮業之人,不顧家產,朋遊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鹹由於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茲敝俗?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頒行天下。每年令州縣官長,親率長幼,依禮行之。庶乎人識廉恥,時知敬讓。」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麥貴,斷酤酒。

  玄宗開元二年十一月,以歲饑,禁京城酤酒。

  肅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詔曰:「為政之本,期於節用。今農功在務,廩食未優,比聞京城之中,酒價尤貴,但以曲蘖之費有損國儲,遊情之徒益資廢業。其京城內酤酒即宜禁斷。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祿供進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斷。

  代宗寶應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發引,詔禁酣酒。

  廣德二年十二月,詔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止。

  遼興宗時,禁職官不得擅造酒糜穀。有婚祭者,司給文始聽。

  金熙宗天會十三年正月甲戌,詔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飲酒,犯者死。三國人使燕飲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單貞、益都尹京、安武軍節度使爽、金吾衛上將軍阿速飲酒,以近屬故,杖貞七十,煉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詔猛安謀克之民,今後不許殺生祈祭。若遇節辰及祭天日,許得飲會。自二月至八月終並禁絕飲燕,不許赴會他所,恐妨農功,雖閑月,亦不許痛飲。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邊女真人,遇祭祀、婚嫁、節辰,許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毋得飲酒。

  《金史·梁肅傳》:肅為大興尹,上疏言:「自漢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間粟麥歲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麴。自京師及州郡官務,仍舊不得酤販出城,其縣鎮鄉村,權行停止。」不報。

  哀宗天興二年九月,禁公私釀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無雨雪,春澤未降,遣使問便民之事于翰林國史院。耶律鑄、姚樞、王磐、竇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節用糜穀之多,無逾醒醴曲蘖。況自周、漢以來,嘗有明禁,祈賽神社,費亦不貲,宜一切禁止,」從之。

  五月癸已,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

  十五年四月,以時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醞釀,量給之。

  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肅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詔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涼平灤路饑,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嚴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罷榷酤。初,民間酒聽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至是,罷榷酤,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

  至元十四年五月,詔曰:「漢賜大酺,歲有常數;周申文誥,飲有戒無彝,況糜谷者莫甚於斯,崇飲者刑則無赦。近緣春旱,朝議上陳,官禁市酤,以豐民食。朕詳來奏,實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間無得醞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傷時和。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歲譏,禁釀酒。

  十一月,詔諭中書:「近因禁酒,聞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儲之者,其無釀具者勿問。」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釀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編者按,當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書省言杭州一郡,歲以酒糜米麥二十八萬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課提舉司。(許有壬《宿欒河望白海行宮詩》雲:聖恩疏酒令,暫得醉歌同。注雲:「時有旨特放灤河酒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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