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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2)


  禁兵器

  漢武帝時,丞相公孫弘奏言:「民不得挾弓弩。十賊擴弩,百吏不敢前,盜賊不輒伏辜,免脫者眾,害寡而利多,此盜賊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挾弓弩,則盜賊執短兵,短兵接則眾者勝。以眾吏捕寡賊,其勢必得。盜賊有害無利,則莫犯法,刑錯之道也。臣愚以為禁民毋得挾弓弩便。」上下其議,光祿大夫吾邱壽王對曰:「臣聞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討邪也。安居則以制猛獸而備非常,有事則以設守衛而施行陣。及至周室衰微,上無明王,諸侯力政,強侵弱,眾暴寡,海內撿敝,巧詐並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勝為務,不顧義理。故機變械飾,所以相賊害之具不可勝數。於是秦兼天下,廢王道,立私議,滅詩書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墮名城,殺豪傑,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撻擊,犯法滋眾,盜賊不勝,至於儲衣塞路,群盜滿山,卒以亂亡。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舉俊材,興學宮,三公有司或由窮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內日化,方外鄉風。然而盜賊猶有者,郡國二千石之罪,非挾弓矢之過也。《禮》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舉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執?執射乎?』大射之禮,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詩》雲:『大侯既抗,弓矢斯張。射夫既同,獻爾發功。』言貴中也。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未聞弓矢之為禁也。且所為禁者,為盜賊之以攻奪也。攻奪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於重誅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竊以為無益於禁奸,而廢先王之典,使學者不得習行其禮,大不便,」書奏,上以難丞相弘,弘屈服焉。

  《舊唐書·鄭惟忠傳》:「中宗即位,擢拜黃門侍郎。時議請禁嶺南首領家畜、兵器,惟忠曰:『夫為政,不可革其俗習,且《吳都賦》雲:『家有鶴膝,戶有犀渠。如或禁之,豈無驚擾那?』遂寢。」

  元世祖中統三年三月,諭諸路,禁民間私藏軍器。

  四年二月,詔私造軍器者處死。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

  七月戊戌,詔弛河南沿邊軍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邊城軍器之禁。

  隋文帝開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禁河以東無得乘馬。

  煬帝大業五年正月己醜,制民間鐵叉、搭鉤、鑽刃之類,皆禁絕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閏二月丁亥,詔內外諸軍,除木槍、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軍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漢人持鐵尺、手撾及杖之藏刃者,悉輸於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贛、河南、廣東、福建以禁兵弓矢,賊益發,乞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三十年二月,申嚴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嚴漢人執弓矢、兵杖。

  仁宗皇慶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漢人執兵器出獵及習武藝。

  王莽始建國二年,禁民不得夾弩鎧,徙西海。

  楊氏據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盜賊益繁。禦史台主薄京兆盧樞上言:「今四方分爭,宜教民戰,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干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盜也。宜團結民兵,使之習戰,自衛鄉里。」從之。

  金太宗天會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軍帥司請禁契丹、奚、漢人夾兵器,詔勿禁。

  元順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彈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漢人、南人、高而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麗人執持軍器之禁,仍令乘馬。戊子,漢人鎮遏生蕃處亦開軍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軍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醜,禁民間藏軍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廣東、福建。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

  禁餳

  《宋書·顏竣傳》:「時歲旱民饑,竣上言:『禁餳一月,息米近萬斛。』」

  禁車牛入都

  後唐明宗長興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請止絕車牛,不許于天津橋來往。

  末帝清泰二年,禦史中丞盧損請止絕天津橋車牛往來中道,兩頭下關,駕出即開。兩旁之路士庶往來,其車牛並浮橋路往來。

  《清波雜誌》雲:「舊說沛都細車前列數人,待水罐子旋灑路,過車以免埃壒蓬勃。」

  禁牧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馬之禁。

  永樂元年七月丙戌,上諭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民不得私畜故也。漢文、景時,閭裡有馬千百為群,民有即國家之有,其榜諭天下,聽軍民皆畜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幾馬漸番息,」

  禁馬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人官。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馬,一品二品官許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開皇十八年正月辛醜,詔曰:「吳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處私造大船,因相聚結,致有侵害。江南諸州民間有船長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禁畜鷹鷂

  魏高祖延興五年四月,詔禁畜鷹鷂,開相告之制。

  北齊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詔公私禁取鷹鷂。

  禁絹扇

  《晉書》:安帝義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絹扇及樗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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