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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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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燒金 宋開寶四年,詔:「西漢法,作偽黃金棄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如聞京城之內競習其業,轉相誑耀,此而不止,為盜之萌。自今犯者,並置極典。」 禁銷金銀箔 魏齊王正始元年,詔曰:「《易》稱損上益下,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禦府多作金銀雜物,將奚以為?今出黃金銀物百五十種,千八百餘斤,銷冶以供軍用。」 《齊書》:大明、泰始以來,相承奢侈。太祖輔政,上表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箔。海陵王延興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織成金之禁。 《陳書》: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於,詔曰:「朕臨禦區字,撫育黔黎,方欲康濟澆薄,蠲省繁費,奢僭乖衷,實宜防斷,應鏤金銀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屬,及布帛幅尺短狹輕疏者,並傷財廢業,尤成蠢患,並皆禁絕。」 《唐六典》有十四種金:曰銷金,曰拍金,曰鍍金,曰織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摟金,曰撚金,曰戰金,曰圈金,曰貼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貨志》:「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採金多,則背本趨未者眾,不宜誘之。』景佑中,登、萊饑,詔弛金禁,聽民採取,俟歲豐複故。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飾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輿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倘縱銷釋,實為虛費。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憚上市棄於下民。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資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從之。二年,詔申禁熔金以飾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逸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褒丈者。毀碎珠玉,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從之,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跋遮郍纈。八年,詔內庭自中官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間金、戧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撚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斷禁。臣民舊有者,限以一月許回易。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明金銀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徐悉禁。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紀》:「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飾佛像。」合而觀之,古來用金之費可知矣。 《西湖志餘》:「金箔,銷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嚴禁不可。乃今民間首飾,衣褲、器用。文軸。榱題,多用塗畫,歲糜不貲。大中祥符間,杭州周承裕私煉金為箔,鄭仁澤市千枚轉鬻他州,事敗,全家徒配,轉運使陳堯佐言:『仁澤情同罰異,不可懲奸。』乃定轉賣者減造者一等,著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於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銅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記事版,每京尹初上,輒示之。」 《元史·奠李傳》:「賈似道怒李,喉其党臨安尹劉良貴誣李悟用金飾齋匾,鍛煉成獄,竄漳州。」 陸深河《汾燕閑錄》曰:「世間糜費,惟黃金最多。自釋、老之教日盛,而寺觀裝飾之侈靡,已數倍於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複者。東坡見後世金少,以為寶貨神變不可知,複歸山澤,此何言歟?按王莽敗時,省中黃金尚有六十萬斤。莽藉漢基,富有天下,固應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萬斤,至燕王劉澤,一賜田生亦二百斤。何漢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余黃金尚有四十余萬斤。館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金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王莽傳》:「時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匾,尚有六十匱。黃門鉤盾藏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匱。」 禁造銅像 《宋書·夷蠻傳》:「元嘉十二年,丹陽尹蕭摹之奏曰:『佛化被於中國,已曆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數。自頃以來,情敬浮末,不以精誠為至,更以奢競為重。舊寺頹弛,曾莫之修;而各務造新,以相誇尚。材竹銅彩,糜損無極,無關神抵,有累人事。不為之防,流遁未息。請自今以後,有欲鑄銅像者,悉詣台自聞。興造塔寺、精舍,皆先詣在所二千石通辭,郡依事列言本州,須許報然後就功。其有輒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詔書律,銅宅林院悉沒入官。』詔可。」 禁造銅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 《代宗紀》:大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鑄銅器。 《舊唐書·德宗紀》: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賣劍、銅器。天下有銅山,任人採取,其銅官買。除鑄鏡外,不得鑄造。 《憲宗紀》: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錢少,禁用銅器。 《文宗紀》:開成三年六月癸醜,上禦紫宸,謂宰臣曰:「幣輕錢重,如何?」楊嗣複曰:「此事已久,不可遽變其法,法變則擾人,但禁銅器,斯得其要。」 禁銅不過嶺南 《唐書·憲宗紀》:元和四年,禁錢不過嶺南。穆宗時,韓愈奏狀亦言禁錢,不得出五嶺。 禁用銅錢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詔禁用銅錢。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湧貴,而鈔法益壞不行。上乃諭戶部尚書郁新曰:『國家造鈔,令與銅錢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來,民心刁詐,乃以錢鈔任意虧折行使,致令鈔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限半月內,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 正統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銅錢。時鈔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銅錢交易,每鈔一貫折銅錢二十文。監察禦史蔡愈濟以為言:「請出榜禁約,仍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罰之。」上從其言。 禁斷新錢 《宋書·明帝紀》: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斷新錢,專用古錢。 《顏竣傳》:「景和元年,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敗。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劣於此者,渭之蜒環錢,人水不沉,隨手破碎,市井不復料數,不萬錢不盈一掬,斗米一萬,商賈不行,太宗初,惟禁鵝眼、蜒環,其徐皆通用。複禁民鑄,官署亦廢工,尋複並斷,惟用古錢。」 禁金銀 《實錄》:「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阻滯,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銀塗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斷金銀塗。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詔曰:「百姓勞弊,徭賦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約損。凡用非軍國,宜悉停功。可省細作並尚方雕文靡巧,金銀塗飾,事不關實,嚴為之禁。」 禁銅釘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喪事用銅釘。 禁銷錢為佛象 《舊唐書》:「敬宗寶曆元年十月庚于朔,河南尹王起奏:『盜銷錢為佛象者,請以盜鑄錢論。』」 禁毀錢為銅 《宋史·甯宗紀》:「開禧二年正月辛亥,詔坑戶毀錢為銅者,不赦,仍籍其家,著為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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