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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長箋


  萬曆末,吳中趙凡夫宦光作《說文長箋》,將自古相傳之《五經》肆意刊改,好行小慧,以求異於先儒。乃以「青青子衿」為淫奔之詩,而謂「衿」即「衾」字,如此類者非一。其實《四書》尚未能成誦,而引《論語》「虎兕出於柙」,誤作《孟子》「虎豹出虧*」然其於《六書》之指不無管窺,而適當喜新尚異之時,此書乃盛行於世。及今不辯,恐他日習非勝是,為後學之害不淺矣,故舉其尤刺謬者十餘條正之。

  《舊唐書·文宗紀》:「開成二年,宰臣判國子監祭酒鄭覃進石壁《九經》一百六十卷。」九經者,《易》、《詩》、《書》、《三禮》、《春秋》三傳,又有《孝經》、《論語》、《爾雅》、其實乃十二經。又有張參《五經文字》,唐玄度《九經字樣》,皆刻之于石,今見在西安府學,凡夫乃指此為「蜀本石經」。又雲:「張參《五經文字》、唐彥升《九經字樣》亦附蜀本之後,但可作蜀經字法。」今此石經末有年月一行,諸臣姓名十行,大書「開成二年丁巳歲」。凡夫豈未之見而妄指為孟蜀邪?

  又雲:「孫愐《唐韻》文、殷二韻三聲皆分,獨上聲合一;咸嚴、洽業二韻平入則分,上去則合。」按今《廣韻》即孫愐之遺文,殷上聲之合則有之,咸嚴、洽業則四聲並分,無併合者。

  切者,兩字相摩以得其音,取其切近。今改為盜竊之「竊」。于古未聞,豈凡夫所以自名其學者邪?

  「瓜分」字見《史記·虞卿傳》、《漢書·賈誼傳》。「灶突」字見《漢書·霍光傳》。今雲瓜當作「瓜」,突當作「突」,然則鮑昭《蕪城賦》所謂「竟瓜剖而豆分」,魏玄同疏所謂「瓜分、瓦裂者」,古人皆不識字邪?按張參《五經文字》雲:「突,徒兀反。作{穴〈拔去手〉}者訛,」

  顧野王,陳人也,而以為晉之虎頭,陸龜蒙,唐人也,而以為宋之象山。王筠,梁人也,而以為晉。王禹偁,宋人也,而以為南朝。此真所謂不學牆面者與?「晉獻帝醉,虞侍中命扶之。」按《晉書·虞嘯父傳》:「為孝武帝所親愛,侍飲大醉,拜不能起。帝顧曰:『扶虞侍中。』嘯父曰:『臣位未及扶,醉不及亂,非分之賜,所不敢當。』帝甚悅。」傳首明有孝武帝字,引書者未曾全讀,但見中間有貢獻之「獻」,適與「帝」字相接,遂以為獻帝,而不悟晉之無獻帝也。萬曆間人看書,不看首尾,只看中間兩三行,凡夫著書之人乃猶如此!「恂」字箋:「漢宣帝諱。」而不知宣帝諱「詢」,非詢也。「衍」字箋:「漢平帝諱。」而不知平帝諱「衍」非衍也。

  《後漢書·劉虞傳》:「故吏尾敦,于路劫虞首歸葬之。」引之雲:「後漢尾敦路,劫劉虞首歸之莽。」若以敦路為人名,而又以「葬」為「莽」,是劉幽州之首竟歸之于王莽也。

  《左氏成六年傳》:「韓獻子曰:『易覯則民愁,民愁則墊隘。』」。《說文》□、墊二字兩引之,而一作阨者,古隘、阨二字通用也。箋乃雲:「未詳何出。」「野」下引《左傳》「身橫九野」,不知其當為「九畝」;又《谷梁傳》之文,而非左氏也。

  「鵲鶪醜,其飛也㚇。」此《爾雅·釋鳥》文,箋乃曰:「訓詞未詳,然非後人語。」「驠馬,白州也。」本之《爾雅·釋畜》「白州,驠。」注:「州,竅也。謂馬之白尻者。」箋乃雲:「未詳,疑誤。」

  中國之稱夏尚矣,今以為起于唐之夏州,地鄰於夷,故華夷對稱曰華夏。然則《書》言「蠻夷猾夏」,《語》雲「夷狄之有君,不如諸夏之亡也」,其時已有夏州乎?又按夏州本朔方郡、赫連勃勃建都於此,自號曰夏,後魏滅之,而置夏州,亦不始于唐也。

  雲:「唐中晚詩文始見『簿』字,前此無之。」不知孟子言「孔子先簿止祭器」,《史記·李廣傳》「急責廣之莫府對簿」,《張湯傳》「使使八輩簿責湯」,《孫寶傳》「御史大夫張忠署寶主簿」,《續漢·輿服志》「每出,太僕奉駕上鹵簿」,《馮異傳》「光武署異為主簿」,而劉公幹詩已雲「沈迷簿領書,回回目昏亂」

  「毦」字雲:「字不見經。」若言《五經》則不載者多矣,何獨毦字。若傳記史書則此字亦非隱僻,《晉語》「被羽先升」注:「系於背,若今將軍負毦矣。」《魏略》:「劉備性好結毦。」《吳志·甘寧傳》:「負毦帶鈴。」梁劉孝儀《和昭明太子詩》:「山風亂采毦,初景麗文轅。」「禰衡為鼓吏,作《漁陽撾摻》。摻乃『操』字。」按《後漢書》:「衡方為《漁陽參撾》,蹀躞而前。」注引《文士傳》作「漁陽參槌」。王僧孺詩雲:「散度廣陵音,參寫漁陽曲。」自注雲:「參,音七紺反。乃曲奏之名,後人添手作『摻』。」

  後周庚信詩:「玉階風轉急,長城雪應暗,新緩始欲縫,細錦行須篸,聲煩《廣陵散》,杵急《漁陽摻》。」隋煬帝詩:「今夜長城下,雲昏月應暗。誰見倡樓前,心悲不成摻。」唐李頎詩:「忽然更作《漁陽摻》,黃雲蕭條白日暗。」正音七紺反。今以為「操」字,而又倒其文,不知漢人書操固有借作「摻」者,而非此也。「叩,京兆藍田鄉。」箋雲:「地近京口,故從口。」夫藍田乃今之西安府屬,而京口則今之鎮江府,此所謂風馬牛不相及者。凡此書中會意之解,皆「京口」之類也。

  寸,十分也。《漢書·律曆志》:「一黍為一分,十分為一寸。」本無可疑,而增其文曰:「析寸為分,當言十分尺之一。」夫古人之書,豈可意為增改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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