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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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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喪之事,自古所無。自建安離析,永嘉播竄,於是有不得已而停者,常煒言:「魏晉之制,祖父未葬者,不聽服官。」而禦史中丞劉隗奏:「諸軍敗亡,失父母,未知吉凶者,不得仕進宴樂,皆使心喪,有犯,君子廢,小戮。」生者猶然,況於既歿?是以充州刺史滕恬丁零翟所殺,屍喪不反。恬子羨仕宦不廢,論者嫌之,齊高帝時,烏程令顧昌玄坐父法秀宋泰始中北征屍骸不反,而昌元宴樂嬉游,與常人無異,有司請加以清議。振武將軍丘冠先為休留茂所殺,喪屍絕域,不可複尋。世祖特敕,其子雄方敢人仕。當江左偏安之日,而猶申此禁,豈有死非戰場,棺非異域,而停久不葬,自同平人,如今人之所為者哉!《晉書·賀循傳》:「為武康令,俗多厚葬,及有拘忌回避歲月停喪不葬者,循皆禁焉。」《舊唐書·顏真卿傳》:「時有鄭延祚者,母卒,二十九年殯僧舍坦地。真卿劾奏之。兄弟終身不齒,下聳動。」 《冊府元龜》: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十一月丙午,敕「古者立封樹之制,定喪葬之期,著在經典,是為名教。泊乎世俗衰薄,風化陵遲,親歿而多闕送終,身後而便為無主,或羈束於仕宦,或拘忌於陰陽,旅櫬不歸,遺骸何托?但以先玉垂孝子因心,非以厚葬為賢,只以稱家為禮。掃地而祭,尚可以告虔;負土成墳,所貴乎盡力。宜頒條令,用警因循。庶使九原絕抱恨之魂,千里無不歸之骨。縉紳人士,當體茲懷。應內外文武臣僚幕職州縣官選人等,今後有父母祖父母亡歿,未經遷葬其主家之長不得輒求仕進,所由司亦不得申舉解送。」 而《宋史》王子韶以不葬父母貶官,劉兄弟以不葬父母奪職。後之王者,以禮治人,則周祖之詔、魯公之劾不可不著之甲令。但使未葬其親之子若孫,縉紳不許人官,士人不許赴舉,則天下無不葬之喪矣。 張稷若爾歧,采皇甫謐之名,作《篤終論》。其下篇曰:「葬之習於侈也,於是有久而不克葬者,是徒知備物豐儀之為厚義親,而不知久而不葬之大悖於禮也,先王之制喪禮,始死而襲,襲而斂,三日而殯,殯而治葬具,其葬也,貴賤有時,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先時而葬者,謂之得葬;後時而葬者,謂之怠喪。其自襲而斂,自斂而殯,自殯而葬,中間皆不治他事,各視其力,日夕拮据,至葬而已,以為所以計安親體者,必至乎葬而始畢也。襲也,斂也,殯也,皆以期成乎葬者也。殯則不可不葬,猶之襲則不可不斂,斂則不可不殯,相待而為始終者也,故不可以他事間也。今有人親死逾日而不襲,逾旬而不斂,逾月而不殯,苟非狂易喪心之人,必有痛乎其中者矣。至於累年而不葬,則相與安之,何也?殯者必於客位,所以賓之也;父母而賓之,人子之所不忍也。而為之者,以將葬,故賓之也,所以漸即乎遠也,殯而不葬,是使其親退而不得返於寢,進而不得即於墓,不猶之客而未得歸,歸而未得至者與?非人事之至難安,而人子之大不忍者與?《喪服小記》曰:「久而不葬者,惟主喪音不除,其徐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孔氏曰:「久而不葬,謂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則三年冠服身,皆不得祥除。主喪者,謂子為父,妻為夫,臣為君,孫為祖,皆為喪主,不得除也。其徐謂期以下至緦也。《孔子叢子》:司徒文子問於子思,曰:『喪服既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除何有焉?,乃知古之人有不幸有故不得葬其親者,雖逾三年,不除服。其心所痛在於未葬,以為與未及三月者同實也。與未及三月者同實,斯不得計時而即吉矣。何也?喪之即吉,始于虞而成於禫。虞之為禮,起於既葬,送形而往,迎精而反,故為虞以安之。未葬則無所為而虞,不虞則卒哭而祔,皆無所為而舉,卒哭與祔不得舉,又何為而可以練?何為而可以祥且禫?故雖逾三年,與未及三月者同實也。未及三月而欲舉祥禫之禮,行道之人弗忍矣。斯其所以可以除而弗除與?斯其所以寧斂形還葬,縣棺而封,而必不敢為溢望奢求,以至於久而不葬也與?由是言之,則人子之未葬其親者,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也,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而可以服官乎,反末代之澆風,舉百王之墜制,必有聖人起而行之者。」 陳可大曰:「以麻終月數者,期以下至緦之親,以主人未葬,不得變葛,故服麻以至月數足而除,不待主人喪後之除也。然其服猶必收藏,以俟送葬也。夫未葬之喪,期已下至緦之親且不得變葛、而為之子者乃循葬畢之制,而練而祥而禫,是則今之人其無父母也久矣。』」 魏劉仲武娶母丘氏,生子正舒、正則。及母丘儉敗,仲武出其妻,更娶王氏,生陶,仲武為母丘氏立別舍,而不告絕。及母丘氏卒,正舒求祔葬,陶不許。正舒不釋服,訟於上下,位血露骨,衰裳綴絡,數十年弗得,以至死亡。宋海虞令何子平母喪去官,哀毀逾禮,屬大明末,東土饑荒,繼以師旅,八年不得營葬,晝夜號哭,常如袒括之日,冬不衣絮,夏不就清涼,一日以米數合為粥,不進鹽菜。所居屋敗,不敝風日,兄子伯興欲為耷理,子平不肯,曰:「我情事未申,天地一罪人耳,屋何宜覆?」 蔡興宗為會稽太守,甚加矜重,為營塚礦。梁殷不佞為武康令,會江陵陷,而母卒,道路隔絕,不得奔赴,四載之中,晝夜號泣。及陳高祖受禪,起為戎昭將軍,除婁令。至是,四兄不齊始迎喪柩歸葬。不佞居處禮節,如始聞喪,若此者又三年,唐歐陽通為中書舍人,丁母憂,以歲凶未葬,四年居廬,不釋服。冬月,家人密以氈絮置所眠席下,通覺,大怒,遽令撤之。元孫瑾父喪,停柩四載,衣不解帶。此數事可為不得已而停喪者之法。 近年亦有一二知禮之士,未克葬而不變服者。而或且譏之曰:夫飲酒食肉處內,與夫人間之交際往來,一一如平人,而獨不變衣冠,則文存而實亡也。文存而實亡,近于為名。」然則必並其文而去之,而後為不近名邪?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嗚呼,夫習之難移久矣。自非大賢,中人之情鮮不動於外者。聖人為之弁冕衣裳,佩玉以教恭,衰麻以教孝,介胃以教武,故君子恥服其服而無其容。使其未葬而不釋衰麻,則其悲哀之心、痛疾之意必有觸于目而常存者。此子遊所謂以故興物,而為孝子仁人之一助也,奚為其必去之也?《詩》曰:「庶見素韠兮,我心蘊結兮,聊與子如一兮。」哀公問曰:「紳委章甫,有益於仁乎?」孔子作色而對曰:「君胡然焉!衰麻苴杖者,志不存乎樂。非耳弗聞,服使然也。」後之議禮者,必有能擇於斯者矣。又考《實錄入永樂七年七月甲戌,仁孝皇后喪再期。皇太子以母喪未葬,禫後仍素服視事。至幾筵,仍衰服。八年七月乙巳,仁孝皇后忌日,以未葬,禮同大祥。 夫天子之子尚且行之,而謂不可通于士庶人乎? 侈於殯埋之飾,而民遂至於不葬其親;豐於資送之儀,而民遂至於不舉其女,於是有反本尚質之思,而老氏之書,謂禮為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則亦過矣。豈知《召南》之女,迫其謂之。而夫子之告子路曰:「斂手足形,還葬而無槨,稱其財,斯之謂禮。」 何至如《鹽鐵論》之雲「送死殫家,遣女滿車」;齊武帝詔書之雲「斑白不婚,露棺累葉」者乎?馬融有言:「嫁娶之禮,儉則婚者以時矣;喪祭之禮,約則終者掩藏矣。」林放問禮之本,孔子曰:「禮,與其奢也,寧儉。」其正俗之先務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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