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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之外不察


  漢時,部刺史之職不過以六條察郡國而已,不當與守令事。故朱博為冀州刺史,敕告吏民:「欲言縣丞尉者,刺史不察,黃綬各自詣郡。」鮑宣為豫州牧,以聽訟所察過詔條被劾。而薛宣上疏言:「吏多苛政,政教煩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條職,舉錯各以其意,多與郡縣事。」《翟方進傳》言:「遷朔方刺史,居官不煩苛,所察應條輒舉。」自刺史之職下侵,而守令始不可為,天下之事猶治絲而棼之矣。

  《太祖實錄》:「洪武二十一年四月,諭按治江西監察禦史花綸等,自今惟官吏貪墨鬻法及事重者如律逮問,其細事毋得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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