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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同居者


  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雖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無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無再適人之婦。且有前後家東西家而為喪主者矣。假令婦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歲之子,則其本宗大功之親自當為之收恤;又無大功之親,而不許之從其嫁母,則轉於溝壑而已。於是其母所嫁之夫,視之如子而撫之,以至於成人。此子之於若人也名之為何,不得不稱為繼父張。

  長而同居,則為之服齊衰期;先同居而後別居,則齊衰三月,以其撫育之恩次於生我也。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勸天下之人不獨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此後儒不得其說而為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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