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陳寅恪 > 元白詩箋證稿 | 上頁 下頁 |
| 九二 |
|
|
|
▼(丙)論元白詩之分類 《元氏長慶集》卷三〇《敘詩寄樂天書》中微之自言其詩之分類略云: 僕因撰成卷軸,其中有旨意可觀而詞近古往者,為古諷。意亦可觀,而流在樂府者,為樂諷。詞雖近古,而止於吟寫性情者,為古體。詞實樂流,而止於模象物色者,為新題樂府。聲勢沿順,屬對穩切者,為律詩,仍以七言五言為兩體。其中有稍存寄興,與諷為流者,為律諷。不幸少有伉儷之悲,撫存感往,成數十詩,取潘子悼亡為題。又有以幹教化者,近世婦人,暈淡眉目,綰約頭鬢,衣服修廣之度及匹配色澤尤劇怪豔,因為豔詩百餘首,詞有今古,又兩體。自十六時至是元和七年矣,有詩八百餘首。色類相從,共成十體,凡二十卷。昨行巴南道中,又有詩五十一首。文書中得七年以後所為向二百篇,繁亂冗雜,不復置之執事前。 據此,微之詩可分 (一)古諷; (二)樂諷; (三)古體; (四)新題樂府; (五)七言律詩; (六)五言律詩; (七)律諷; (八)悼亡; (九)五七言今體豔詩; (十)五七言古體豔詩, 共為十體也。 又《元氏長慶集》卷五六《杜工部墓誌銘》云: 予嘗欲件析其文,體別相附,與來者為之准,特病懶未就。 蓋微之於分體之意旨,蓄之胸中久矣。考《白氏長慶集》卷二八《與元九書》云: 僕數月來,檢討囊帙中,得新舊詩,各以類分,分為卷。首自拾遺來,凡所適所感關於美刺興比者。又自武德迄元和,因事立題,題為《新樂府》者,共一百五十首,謂之諷喻詩。又或退公獨處,或移病閒居,知足保和,吟玩情性者,一百首,謂之閒適詩。又有事物牽於外,情理動於內,隨感遇而形於歎詠者,一百首,謂之感傷詩。又有五言七言長句絕句自一百韻至兩百韻者,四百餘首,謂之雜律詩。凡為十五卷,約八百首。 寅恪按:樂天《與元九書》乃元和十年十二月在江州司馬任內所作,而微之《敘詩寄樂天書》,據其中「今年三十七矣」及「昨行巴南道中」之語,知亦作於元和十年到通州以後。雖其作書之時與樂天此書約略相近,然微之既自言其詩分為十體,共二十卷。乃年十六即貞元十年,至年三十四,即元和七年之間之作。又言:「七年以後所為,向二百篇,繁亂冗雜,不復置之執事前。」則是微之寫定其詩成為十體二十卷,疑即在元和七年。較之樂天之類分其詩為十五卷,其時間或稍在前,未可知也。或者樂天詩之分類即受元之影響暗示,如樂天之制誥亦依微之之說,分為新舊兩體(見《讀〈鶯鶯傳〉》),亦可為一證也。又樂天初編詩集時,其分類如此,後來則唯分格詩與律詩二類,不復如前之詳細,殆亦嫌其過於煩瑣耶? 汪立名于《白香山詩後集》卷一《格詩》題下言格詩之義略云: 唐人詩集中,無號格詩者,即大曆以還,有齊梁格,元白格,元和格,葫蘆、轆轤、進退諸格。多兼律詩體而言,不專主古體也。顧於詩之義雖亡考,而見於諸公之文章者可證。《元少尹集·序》,著格詩若干首,律詩若干首,賦序銘記等若干首,合三十卷。由是觀之,格者但別於律詩之謂,公前集既分古調、樂府、歌行,以類各次於諷喻、閒適、感傷之卷,後集不復分類別卷,遂統稱之曰格詩耳。時本於十一卷之首格詩下複系歌行雜體,是以格詩另為古詩之一體矣。豈元少尹生平獨不為歌行雜體乎?況公後序但曰,邇來複有格律詩。《洛中集記》亦曰,其間賦格律詩八百首,初未嘗及歌行雜體,固以格字該舉之也。 寅恪按:汪氏論格詩為「格者,但別於律詩之謂」,此語甚是。唯于齊梁格等之格與格詩之格,尚未能識其意義之各別。故所論者似猶未達一間,茲特為辨之於下。 格有二義,其一為體格格樣之格,《白氏長慶集》卷五一《九日代羅樊二妓招舒著作(齊梁格)》及同集卷六二《洛陽春贈劉李二賓客》兩詩,其下皆自注「齊梁格」,即體格之義也。《唐語林》卷二《文學》篇「文宗好五言諄」條,「李玨奏曰:憲宗為詩,格合前古。」亦指體格而言。又《全唐詩》第十六函《白居易》卷二三《餘思未盡加為六韻重寄微之》詩云: 詩到元和體變新。 自注云: 眾稱元白為千字律詩,或號元和格。 以上所引,皆足證體格同義,可以互用也。而尤可注意者,元和格即元和體,此所謂格,乃格式或格樣之格,其體則為律詩,非古詩,與白氏之格詩迥不相侔也。其二為格力骨格之格,元微之《杜工部墓誌銘》云: 意義格力無取焉。 又云: 而又沈宋之流,研練精切,穩順聲勢,謂之為律詩。 又云: 律切則骨格不存。 樂天《與元九書》稱杜詩云: 至於貫穿今古,覙縷格律,盡工盡善。 樂天格詩之義即可以此為解釋。蓋樂天所謂格詩,實又有廣狹二義。就廣義言之,格與律對書,格詩即今所謂古體詩,律詩即今所謂近體詩,此即汪氏所論者也。就狹義言之,格者,格力骨格之謂。則格詩依樂天之意,唯其前集之古調詩始足以當之。然則《白氏長慶集》卷五一格詩下複系歌行雜體者,即謂歌行雜體,就廣義言之,固可視為格詩,若嚴格論之,尚與格詩微有別也。至於格詩諸卷中又有於題下特著齊梁格者,蓋齊梁格與古調詩同為五言,尤須明其不同於狹義之格詩也。又格詩諸卷中凡有長短句多標明雜言,豈以雜言之體殊為駁雜耶? |
| 學達書庫(xuoda.com) |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