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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


  又《白氏長慶集》卷二五《唐故鄜城縣尉陳府君夫人白氏墓誌銘》略云:

  夫人太原白氏,享年七十。唐利州都督諱士通之曾孫,尚衣奉禦諱志善之玄孫(寅恪按:疑當作士通之玄孫,志善之曾孫。曾玄二字互易),都官郎中諱溫之孫,延安令諱鍠之第某女(寅恪按:延安令疑當作鞏縣令),韓城令諱欽之外孫,故鄜城尉諱潤之夫人,故潁川縣君之母,故大理少卿襄州別駕諱季庚之姑,前京兆府戶曹參軍翰林學士白居易,前秘書省校書郎白行簡之外祖母也。

  寅恪按:古人文字傳于今世者,轉寫多有訛誤,自不足怪。上所引樂天所作其父及外祖母墓誌如「令」之疑當作「尉」,「延安」之疑當作「鞏縣」,及「曾」「玄」二字之疑當互易,即是其例。蓋此皆可以本文之上下文及他文之有關者相參校而得知者也。但有為本文之上下文及相關之他文所限定,絕不能移易而諉為轉寫訛誤所致者,則如樂天之母與其父親屬之關係是。茲據上引樂天所自述者,作一世系親屬表以明之如下:

  樂天文中,曆敘其外祖母之尊卑先後諸親族血統聯繫,其間關係,互相制限,一定而不可移,則樂天之外祖母乃其祖之女,與其父為同產,易言之,即樂天之父季庚實與親甥女相為婚配也明矣。至樂天于其外祖母之墓誌銘以「襄州別駕諱季庚之姑」為言者,此「姑」字必不可通。初視之似是「妹」字之訛寫,但細思之,則樂天屬文之際,若直書其事,似覺太難為情,羅貞松謂「季庚所取乃妹女,樂天稱陳夫人為季庚之姑,乃諱言而非其實矣」(羅振玉《貞松老人遺稿》甲集後《丁戊稿〈白氏長慶集〉書後》條),洵確論也。

  夫親舅甥相為婚配,如西漢惠帝之後為其同母姊魯元公主女(見《史記》卷四九《外戚世家》,卷八九《張耳陳餘列傳》等),及吳孫休朱夫人為休姊女之事(見《吳志》卷五《孫休朱夫人傳及裴注》),於古代或即今日,恐亦不乏相同之例,但在唐代崇尚禮教之士大夫家族,此種婚配則非所容許,自不待言也。

  抑更有可論者,《唐律疏議》卷一《名例律》「十惡十曰內亂」條注云:

  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唐律疏議》釋之云:

  奸小功以上親者,謂據禮男子為婦人著小功服而奸者。若婦人為男夫,雖有小功之服,男子為報服緦麻者非。謂外孫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類。

  同書卷一四《戶婚律·下》第一條條文云:

  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論。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並離之。

  《唐律疏議》釋之略云:

  外姻有服屬者,謂外祖父母,舅,姨(據涵芬樓影印,滂熹齋藏,宋刊本作舅姨。今坊間印本有作姑舅者,大謬),妻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是名尊卑共為婚姻。其外姻雖有服,非尊卑者,為婚不禁。

  又云:

  父母姑舅兩姨姊妹,于身無服,乃是父母緦麻,據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姨雖于父母無服,亦是尊屬。母之姑,堂姑,並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亦謂堂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于身雖並無服,據理不可為婚。並為尊卑混亂,人倫失序,違此為婚者,各杖一百。自同姓為婚以下,雖會赦,各離之。

  寅恪按:據上所引,可知吾國法意,重在內外區分,尊卑等級(參《容齋續筆》卷八「姑舅為婚」條及《明史》卷一三七《劉三吾傳附朱善傳》)。《唐律·戶婚律》所規定之條例,就外姻論之,則科罪與否及其重輕,乃以尊卑混亂與否及服屬之親疏等關係而定。故外姻如從母兄弟姊妹(姨兄弟姊妹),姑之子(外兄弟姊妹),舅之子(內兄弟姊妹)者,雖並是緦麻三月成人正服,然非尊卑,其為婚于唐律則不在禁限。至外姻如上引《唐律·戶婚律》條文自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以下,雖於身並無服紀,但此等若作婚姻,則尊卑混亂,人倫失序,是以唐律亦科以「各杖一百」「雖會赦,各離之」之罪罰也(參《唐會要》卷八三「嫁娶」目「永徽二年九月」條)。親舅甥自古在服紀之內,唐代複改加重,「儀禮喪服禮緦麻三月者甥(鄭注,姊妹之子)」條傳云:

  甥者,何也。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何以緦之,報之也。

  及《通典》卷九二《禮典》「凶禮緦麻成人服三月」條(參《唐會要》卷三七《服紀·下》「貞觀十四年」條)略云:

  大唐貞觀十四年(永徽四年,長孫無忌等進律疏以前之十三年),太宗謂侍臣曰,舅之與姨,親疏相似,而服紀有殊,理未為得。集學者詳議,於是侍中魏征等議曰,謹按,舅服緦麻,請與從母同小功。制可。

  可知,然則甥舅為婚,律所必禁。違律者即應依《戶婚律·下》第一條條文「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者,以奸論也。所謂以奸論者,《唐律疏議》卷一四《戶婚律·下》第一條條文「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下《唐律疏議》釋之云:

  若同姓緦麻以上為婚者,各依《雜律》奸條科罪。

  「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者以奸論」。自亦當准此。考《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上》第二三條條文云:

  諸奸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者,徒三年。強者流二千里,折傷者絞,妾減一等。

  《唐律疏議》釋之云:

  奸緦麻以上親,謂內外有服親者。

  綜前所引《戶婚律》之條文及疏議,與此《雜律·奸》條文之條及疏議觀之,則甥舅為婚,于唐律應科以滿徒,並使離異。「雖會赦,亦離之」。固甚明也。唯于此尚有一問題特須注意者,《唐會要》卷三七《服紀目·上》(參《舊唐書》卷二七《禮儀志》,《通典》卷九二《禮典·凶禮》「緦麻成人三月服」條)略云:

  顯慶元年(《舊志》作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修禮官長孫無忌等奏曰,依古喪服,甥為舅緦麻,舅報甥亦同此制。貞觀年中,八座議奏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今律疏舅報于甥,服猶三月,謹按,傍親之服,禮無不報,己非正尊,不敢降之也。故甥為從母五月,從母報甥小功,甥為舅緦麻,舅亦報甥三月,是其義矣。今甥為舅,使同從母之喪,則舅宜進甥以同從母之報,修律疏人不知禮意,舅報甥服尚止緦麻,於例不通,理須改正。今請修改律疏,舅報甥亦小功。制從之。

  《通典》卷一三四《禮典·開元禮》卷二九「小功五月成人正服」條云:

  為外祖父母,為舅及從母丈夫婦人報。

  夫吾國古代禮律關係密切,永徽四年頒律疏時(《舊唐書》卷五〇《刑法志》)甥為舅服小功,舅報甥尚止緦麻,故甥舅為婚,不入內亂之條,如《唐律疏議》所釋者是也。及顯慶改舅報甥亦小功,是甥舅為婚,即如《唐律疏議》所謂男子為婦人著小功服而奸者,宜入內亂之條矣。長孫無忌所奏請修改者,指言律疏,豈即謂此類條文耶?又《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第二十四條條文云:

  諸奸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寅恪按:據開元禮,從祖祖姑,從祖姑在室者小功,適人者緦麻。唐律奸從祖祖姑,從祖姑之罪重于奸緦麻親者,依本服而不從輕服之法也。可參《名例律》卷六第八條條文及疏議),從父姊妹,從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強者絞。

  「為舅及從母丈夫婦人報」,其喪服之制既同,且舅之與姨,親疏相似,則舅甥為婚之刑章,後來或亦有修改耶?但檢《宋刑統》此諸條條文下並未載補充制,格,敕條,其故俟考。寅恪素不諳禮律之學,姑記其疑於此,以待通識禮律之君子之教正。

  總之,樂天先世本由淄青李氏胡化藩鎮之部屬歸向中朝,其家風自與崇尚禮法之山東士族迥異。如其父母之婚配,與當日現行之禮制(開元禮)及法典極相違戾,即其例也。後來樂天之成為牛黨,而見惡于李贊皇,其歷史之背景,由來遠矣。(關於牛李黨派之分野與社會階級之關係,已于拙著《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中篇詳論之,可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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