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陳寅恪 > 元白詩箋證稿 | 上頁 下頁 |
| 七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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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為梁 《秦中吟·傷宅》一首與此篇有關,如《傷宅》詩之結語云: 不見馬家宅,今作奉誠園。 此篇亦云: 君不見馬家宅,尚猶存,宅門題作奉誠園。 即其證也。又《舊唐書》卷一二《德宗紀·上》云: 壬申,毀元載、馬璘、劉忠翼之第,以其雄侈逾制也。 同書卷一五二《馬璘傳》(《新唐書》卷一三八《馬璘傳》略同)云: 在京師治第舍,尤為宏侈。天寶中,貴戚勳家已務奢靡,而垣屋猶存制度。然衛公李靖家廟,已為嬖臣楊氏馬廐矣。及安史大亂之後,法度惰弛。內臣戎帥,競務奢豪。亭館第舍,力窮乃止。時謂木妖。璘之第,經始中堂,費錢二十萬貫。他室降等無幾。及璘卒於軍,子弟護喪歸。京師士庶觀其中堂,或假稱故吏,爭往赴吊者數十百人。德宗在東宮,宿聞其事,及踐阼,條舉格令,第捨不得逾制,仍詔毀璘中堂及內官劉忠翼之第。璘之家園進屬官司,自是公卿賜宴,多於璘之山池。子弟無行,家財尋盡(樂天所言之馬家宅,乃馬燧舊第,非馬璘者,說詳下)。 蓋自天寶以來,長安朝貴,即好興土木,居處奢僭,最為弊俗,宜樂天之賦《傷宅》詩及此篇也。 此篇以《杏為梁》名篇者,杏梁一詞,乃古詩中所習見,如《玉台新詠》卷六《費昶詠照鏡》云: 晨暉照杏梁。 同書卷七《皇太子聖制豔歌曲》云: 飛棟杏為梁。 同書卷九沈約古詩題《霜來悲落桐》云: 文杏堪作梁。 皆其例也。唯同書同卷歌詞二首之二云: 盧家蘭室桂為梁,中有郁金蘇合香。 而此詩云: 杏為梁,桂為柱,何人堂室李開府。 又云: 高其牆,大其門,誰家第宅盧將軍。 頗似樂天即取意于古歌詞者。然樂天詩中有「去年」「今歲」之言,自非僅采古典,當亦兼詠近事也。或謂《唐語林》卷八《補遺》云: 盧言舊宅在東都歸德坊南街,廳屋是杏木梁,西壁有韋冕郎中畫馬六匹。 而《新唐書》卷七三上《宰相世系表·范陽盧氏表》有: 正言,左監門衛將軍,諡曰光。 者,樂天所詠之盧將軍,豈即指盧言或盧正言其人耶?竊以為不然,盧言或盧正言是否果為一人,姑置不論。盧言之第宅在東都,盧正言為隋代盧昌衡之曾孫,當是玄宗以前人。是地域時間各與樂天所詠者不合也。據樂天篇中言李開府之宅則云: 去年身沒今移主。 言盧將軍之宅則云: 今歲官收賜別人。 則李先而盧後,又俱為元和初年時事無疑。然則其所指言者,殆李錡與盧從史歟? 《舊唐書》卷一四《憲宗紀·上》(《新唐書》卷七《憲宗紀》《通鑒》卷二三七《唐紀·憲宗紀》「元和二年十一月甲申」條同)云: 十一月甲申斬李錡於獨柳樹下。 寅恪按:李錡為鎮海軍節度使,是合於開府之稱也。 同書同卷(《通鑒》卷二三八《唐紀·憲宗紀》「元和五年四月甲申及戊戌」條同)略云: 元和五年四月甲申鎮州行營招討使吐突承璀執昭義節度使盧從史,載從史送京師。戊戌,貶前昭義節度使盧從史為歡州司馬。 寅恪按:盧從史得稱將軍,亦無疑問也。唯有可注意者,《新樂府》雖有: 元和四年為左拾遺時作 之注,而此《杏為梁》一篇詠及盧從史之敗,是其作成至少亦在元和五年四月以後也。頗疑白氏此五十篇,未必悉寫成或寫定於元和四年,斯為一例證矣。如前文所論《海漫漫》《道州民》等篇,亦可取相參證也。 詩中「君不見馬家宅,尚猶存,宅門題作奉誠園」者,《舊唐書》卷一三四《馬燧傳附子暢傳》(《新唐書》卷一五五《馬燧傳附子暢傳》同)云: 燧貲貨甲天下,燧既卒,暢承舊業,屢為豪幸邀取。貞元末,中尉申志廉諷暢令獻田園第宅,順宗複賜暢。初為匯妻所訴,析其產。中貴又逼取,仍指使施於佛寺,暢不敢去。晚年財產並盡。身歿之後,諸子無室可居,以至凍餒。今奉誠園亭館,即暢舊第也。 《國史補·中》云: 馬司徒之子暢,以第中大杏饋竇文場。文場以進。德宗未嘗見,頗怪之。令使就第,封杏樹。暢懼,進宅,廢為奉誠園,屋木盡拆入內也。 寅恪按:奉誠園為馬燧舊第事,除見於兩唐書及李肇《國史補》外,又數見於唐人詩集中,如《竇氏聯珠集》竇牟《奉誠園聞笛》詩注云: 園馬侍中故宅。 《元氏長慶集》卷一六《奉誠園》七絕注云: 馬司徒舊宅。 之類,不遑備舉。至其所在地,則據杜牧《樊川集》卷二《過田家宅》詩云: 安邑南門外,誰家版築高。 奉誠園裡地,牆缺見蓬蒿。 可知也。「君不見魏家宅,屬他人,詔贖賜還五代孫」者,其自注云: 元和四年,詔特以官錢贖魏征勝業坊中舊宅,以還其孫,用獎忠儉。 寅恪按:《白氏長慶集》卷四一《論魏征舊宅狀·李師道奏請出私財收贖魏征舊宅事宜》云: 伏望明敕有司,特以官錢收贖,使還後嗣,以勸忠臣。則事出皇恩,美歸聖德。臣苟有所見,不敢不陳。其與師道詔,未敢依宣便撰,伏待聖旨(此條可參《通鑒》卷二三七《唐紀·憲宗紀》「元和四年三月」條及胡注)。 則官錢收贖魏征舊宅之議,實由樂天發之。夫樂天杜強藩之掠美,成君上之勸忠,誠可謂有論思拾遺之功,不愧近臣言官之職矣。而篇中全以其事歸美憲宗,尤為遣辭得體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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