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陳寅恪 > 元白詩箋證稿 | 上頁 下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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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商婦 《白氏長慶集》卷四六《策林》第二十三目《議鹽法之弊·論鹽商之幸》云: 臣又見自關以東,上農大賈,易其資產,入為鹽商。率皆多藏私財,別營稗販。少出官利,唯求隸名。居無征徭,行無榷稅。身則庇於鹽籍,利盡入於私室。此乃下有耗于農商,上無益于管榷明矣。蓋山海之饒,鹽鐵之利,利歸於人,政之上也。利歸於國,政之次也。若上既不歸於人,次又不歸於國。使幸人奸黨,得以自資。此乃政之疵,國之蠹也。今若鏟革弊法,沙汰奸商,使下無僥倖之人,上得析毫之計,斯又去弊興利之一端也。 寅恪按:樂天此篇之意旨,與其前數年所擬《策林》之言殊無差異。此篇小序所謂「幸人」者,即《策林》所謂「僥倖之人」。篇中「婿作鹽商十五年,不屬州縣屬天子。每年鹽利入官時,少入官家多入私。官家利薄私家厚,鹽鐵尚書遠不知」諸句,即《策林》所謂「自關以東,上農大賈,易其資財,入為鹽商。少出官利,唯求隸名。居無征徭,行無榷稅。身則庇於鹽籍,利盡入於私室」。而樂天竟于《策林》卷二二「不奪人利」條昌言: 唐堯夏禹漢文之代,棄山海之饒,散鹽鐵之利。 更為明白,無所避忌矣。然此等儒生之腐論,于唐代自安史亂後國計之仰給於鹽稅者,殊為不達事情也。《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略云: 晏之始至也,鹽利才四十萬緡。至大曆末,六百余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闈服禦、軍餉、百官祿俸皆仰給焉。明年而晏罷。貞元四年淮西節度使陳少游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鬥亦增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其後複增六十。江淮豪賈射利,或時倍之。官收不能過半,民始怨矣。鹽估浸貴,商人乘時射利,遠鄉貧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其後軍費日增,鹽價浸貴。順宗時,始減江淮鹽價,每鬥為錢二百五十。其後鹽鐵使李錡奏,江淮鹽鬥減錢十以便民。未幾復舊。方是時,錡盛貢獻以固寵,朝廷大臣皆餌以厚貨。鹽鐵之利積於私室,而國用耗屈,榷鹽法大壞。兵部侍郎李巽為使,以鹽利皆歸度支。初歲之利,如劉晏之季年。其後則三倍晏時矣。 又《舊唐書》卷一四《憲宗紀·上》云: 丁未,以檢校司空平章事杜佑為司徒。所司備禮冊拜,平章事如故。罷領度支鹽鐵轉運等使,從其讓也。仍以兵部侍郎李巽代領其任。 丁卯,鹽鐵使吏部尚書李巽卒(寅恪按:《舊唐書》卷一二三《李巽傳》以巽卒為四月)。六月乙亥朔,丁醜,以河東節度使李鄘為刑部尚書,充諸道鹽鐵轉運使。 據此,貞元元和間鹽法之利弊,略如上述。而樂天賦此篇時,鹽鐵尚書為李巽。巽為唐代主計賢臣,其名僅亞于劉晏。李巽之後,繼以李鄘,鄘以當官嚴重知名。似此二人者,俱不應招致譏刺。樂天此篇結語至以: 桑弘羊,死已久,不獨漢世今亦有。 為言,毋乃過刻乎?意者其或別有所指耶?姑從闕疑,以俟更考。總之,樂天之鹽法意見,其賦此篇時與擬《策林》時並無改易。此篇之作,不過取前日所蓄意見,形諸篇什耳。 詩云: 本是揚州小家女,嫁得西江大商客。 寅恪按:《劉夢得文集》卷八《夜聞商人船中箏》七絕云: 大艑高船一百尺,新聲促柱十三弦。 揚州市里商人女,來占西江明月天。 可與樂天此詩相印證。蓋唐代揚州為經濟繁盛之都市,巨商富賈薈集之處所。江西商人航乘大舟,每年來往於江西淮南之間。觀《國史補·下》「凡東南郡邑無不通水」條略云: 舟船之盛,盡於江西。編蒲為帆,大者或數十幅,自白沙溯流而上。常待東北風,謂之潮信。江湖語雲,水不載萬,言大船不過八九千石。然則(而?)大曆貞元間有俞大娘航船最大。居者養生送死嫁娶,悉在其間。開巷為圃,操駕之工數百。南至江西,北至淮南,歲一往來,其利甚博。 可知,則其娶揚州娼女為外婦或妾,自是尋常之事,此詩人所以往往賦詠之也。 複次,《樊川集》卷四《夜泊秦淮》七絕云: 煙籠寒水月籠沙,夜泊秦淮近酒家。 商女不知亡國恨,隔江猶唱後庭花。 寅恪按:牧之此詩所謂隔江者,指金陵與揚州二地而言。此商女當即揚州之歌女,而在秦淮商人舟中者。夫金陵,陳之國都也。《玉樹後庭花》,陳後主亡國之音也。此來自江北揚州之歌女,不解陳亡之恨,在其江南故都之地,尚唱靡靡遺音。牧之聞其歌聲,因為詩以詠之耳。此詩必作如是解,方有意義可尋。後人昧于金陵與揚州隔一江及商女為揚州歌女之義,模糊籠統,隨聲附和,推為絕唱(如沈德潛《唐詩別裁》卷二〇此詩評語之類),殊可笑也。世之讀小杜詩者,往往不能通其意,因論樂天此篇,附記於此(《劉夢得文集》卷三《金陵懷古》五律「後庭花一曲,幽怨不堪聽」之句,當非泛用典故而有所指實,似可取與小杜詩互證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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