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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〇


  ▼道州民

  陽城事蹟,見韓愈《順宗實錄》卷二「永貞元年三月壬申追前諫議大夫道州刺史陽城赴京師」條,及同書卷四「永貞元年六月癸醜贈故道州刺史陽城左常侍」條,《舊唐書》卷一九二《隱逸傳》,《新唐書》卷一九四《卓行傳·陽城傳》等,此皆世所習知,茲不備錄。唯節錄舊傳(參新傳)所紀,陽城抗疏《論免道州貢矮奴事》於下,以供讀此篇者之參證焉。

  道州土地產民多矮,每年常配鄉戶,竟以其男號為矮奴。城下車,禁以良為賤。又憫其編氓歲有離異之苦,乃抗疏論而免之。自是乃停其貢。民皆賴之,無不泣荷。

  詩云:

  城雲臣按《六典》書,任土貢有不貢無。道州水土所生者,只有矮民無矮奴。

  寅恪按:樂天此數句,似即依據陽氏原奏之文。今此奏不載于《全唐文》等書,自無可考。唯道州產民多矮事,除見於前引之新舊傳外,劉賓客《嘉話錄》(劉叔遂《蘇萊曼東遊記》證聞曾引之,載《中國文化研究彙刊》第四卷)云:

  楊國忠嘗會諸親,時知吏部銓事,且欲大噱,已設席呼選人名,引入於中庭,不問資序,短小者道州參軍,胡者湖州文學,簾中大笑。

  亦可資參證也。所謂「按《六典》書」「任土貢有不貢無」者,即《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云:

  郎中員外郎,掌領天下州縣戶口之事,凡天下十道,任土所出而為貢賦之差。

  注云:

  舊額,貢獻多非土物,或本處不產而外處市供,或當土所宜,緣無額遂止。開元二十五年,令中書門下對朝集使隨便條革,以為定準。

  者,是也。至關於《六典》曾否行用問題,則自來多所辨說。已詳拙著《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職官」章,茲不贅述。所可言者,《六典》一書,自大曆後公式文中,可以徵引,與現行法令同一效力。觀樂天詩所述陽城奏語,亦此問題例證之一也。

  篇末云:

  道州民,民到於今受其賜。欲說使君先下淚。仍恐兒孫忘使君,生男多以陽為字。

  寅恪按:道州民以陽城之姓名子之事,不見於《順宗實錄》及舊傳,唯新傳書之,未知所本。考《新唐書》卷一七六《韓愈傳》云:

  貶陽山令,有愛在民,民生子多以其姓字之。

  而其事亦不見於《舊唐書》卷一六〇《韓愈傳》,此殆為宋景文取自李翱所撰之《韓文公行狀》(《李文公集》卷一一)者。實則《後漢書》卷一〇六《循吏傳·任延傳》略云:

  征為九真太守,駱越之民,無嫁娶禮法,不識父子之性,夫婦之道。延乃移書屬縣,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齒相配,其產子者,始知種姓。鹹曰,使我有是子者,任君也。多名子為任。

  白詩李狀恐是用此故典以為虛美推贊陽韓二公之詞,未必果有其事也。又如《白氏長慶集》卷六一《元稹墓誌銘》云:

  三川人慕之,其後多以公姓字名其子。

  蓋亦同此例也。

  抑又可論者,《元氏長慶集》卷二有《陽城驛》詩,乃微之元和五年春貶江陵士曹參軍途中所作,觀《白氏長慶集》卷二《和答詩十首》第二首為《和陽城驛》,其序略云:

  五年春,微之從東台(東都洛陽禦史台)來。不數日,又左轉為江陵士曹掾。及到江陵,寄在路所為詩十七章。

  可知,頗疑樂天此作與其和微之《陽城驛》詩有關。蓋受此暗示,因詠貞元時事,而並及之也。此可與《海漫漫》《杏為梁》兩篇參證,以此兩篇俱有作於元和五年或以後之可能,則《道州民》一篇,亦自有此種可能也。

  複次,微之《陽城驛》詩云:

  祠(詞?)曹諱羊祜(寅恪按:《晉書》卷三四《羊祜傳》,荊州人為祜諱名,屋室皆以門為稱,改戶曹為辭曹焉),此驛何不侔。我願避公諱,名為避賢郵。

  樂天《和陽城驛》詩,深贊同微之改驛名之意,其結語至云:

  若作陽公傳,欲令後世知。
  不勞敘世家,不用費文詞。
  但使國史上,全錄元稹詩。

  可謂極其傾倒矣。後來此驛名竟為之改易。杜牧《樊川集》卷四《商山富水驛》詩注云:

  驛本名與陽諫議同姓名,因此改為富水驛。

  即可為證。然則元白詩之流行於當時及其影響之深巨,信有征矣。唯牧之詩之結語云:

  驛名不合輕移改,留警朝天者惕然。

  雖文人喜作翻案文字,然亦牧之素惡元白之詩所使然也。以其亦與陽城有關,因並附論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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