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陳寅恪 > 元白詩箋證稿 | 上頁 下頁
五一


  ▼馴犀

  公垂此篇詩旨如何,不可考見。微之和其詩,則意主治民不擾,使之遂性,以臻無為之治。所謂:

  乃知養獸如養人,不必人人自敦獎,不擾則得之於理,不奪有以多於賞。脫衣推食衣食之,不若男耕女令紡。堯民不自知有堯,但見安閒聊擊壤。前觀馴象後觀犀,理國其如指諸掌。

  是也。微之是篇,議論稍繁,旨意亦略嫌平常,似不如樂天此篇末數語,俯仰今昔,而特以為善難終為感慨之深摯也。陸放翁《劍南詩稿》卷一《新夏感事》詩云:

  聖主不忘初政美,小儒唯有涕縱橫。

  蓋與樂天此篇有同感而深得其旨矣。考《舊唐書》卷一三《德宗紀·下》略云:

  史臣曰,德宗皇帝初總萬機,勵精治道,思政若渴,視民如傷。凝旒延納於讜言,側席思求於多士。其始也,去無名之費,罷不急之官。出永巷之嬪嬙,放文單之馴象。減太官之膳,戒服玩之奢。解鷹犬而放伶倫,止榷酤而絕貢奉。百神鹹秩,五典克從。禦正殿而策賢良,輟廷臣而治畿甸。此皆前王之能事,有國之大猷,率是而行,夫何敢議。一旦德音掃地,愁歎連甍,果致五盜僭擬于天王,二朱憑陵于宗社。奉天之窘,可為涕零。罪己之言,補之何益。所賴忠臣戮力,否運再昌。雖知非竟逐于楊炎,而受佞不忘于盧杞。用延賞之私怨,奪李晟之兵符。取延齡之奸謀,罷陸贄之相位。知人則哲,其若是乎?貞元之辰,吾道窮矣。

  據此,白詩措辭委婉,與史臣書事直質者殊異,此或亦昔人所謂詩與春秋經旨不同之所在歟?

  關於德宗放馴象事,《杜陽雜編·上》云:

  宏詞獨孤綬,所司試放馴象賦,及進其本,上(德宗)自覽考之,稱歎得人。因吟其句曰,化之式孚,則必受乎來獻。物或違性,斯用感於至仁。上以綬為知去就,故特書第三等。先是代宗朝文單國累進馴象三十有二。上即位,悉令放之于荊山之南。而綬不斥受獻,不傷放棄,故賞其知去就焉。

  又《舊唐書》卷一二《德宗紀·上》略云:

  癸亥即位於太極殿。閏月丁亥,詔文單國所獻舞象三十二,令放荊山之陽。

  寅恪按:德宗即位於大曆十四年五月,放馴象即在是年閏五月,但大曆為代宗年號,故樂天以德宗初次改元之建中為言,其實非建中元年也(參劉文典先生《群書校補》)。又舊紀所謂「放于荊山之陽」者,據《通鑒》卷二二五《唐紀·德宗紀》「大曆十四年閏五月命縱馴象于荊山之陽」條胡注云:

  此《禹貢》所謂導汧及岐至於荊山者,唐屬京兆府富平縣界。

  然則詩雲「馴象生還放林邑」及注雲「放歸南方」皆有所誤會也。

  關於馴犀凍死事,《舊唐書》卷一三《德宗紀·下》略云:

  十月癸酉,環王國獻犀牛,上令見於太廟。十二年十二月己未,大雪平地二尺,竹柏多死。環王國所獻犀牛,甚珍愛之,是冬亦死。

  寅恪按:貞元九年歲次癸酉,十二年歲次丙子,《元氏長慶集》卷二四《馴犀》篇引李傳云:

  貞元丙子歲南海來貢。至十三年冬苦寒,死于苑中。

  而樂天此篇注中「貞元丙戌」固應如汪立名之言改為丙子,但「貞元十三年」亦應依《舊唐書·德宗紀》改為「貞元十二年」,則汪氏所未及知者也。

  詩云:

  馴犀馴犀通天犀,軀貌駭人角駭雞。

  者,《抱樸子》卷一七《內篇·登涉》云:

  通天犀角有一赤理如線,有自本徹末。以角盛米,置群雞中,雞欲啄之,未至數寸,即驚退卻,故南人或名通天犀為駭雞犀。

  是也。

  詩云:

  上嘉人獸俱來遠,蠻館四方犀入苑。

  寅恪按:詩所謂「蠻館四方」者,即《唐六典》卷一八「典客署令」條注云:

  于建國門外置四方館,以待四方使客,各掌其方國及互市事。皇朝以四方館隸中書。

  及唐《兩京城坊考》卷一「承天門街之西宮城之南第二橫街之北」條云:

  從東第一中書外省,次西,四方館(隋曰謁者台,即諸方通表通事舍人受事之司。)者是也。

  複次,此篇詩句,如「秣以瑤芻鎖以金,故鄉迢遞君門深。海鳥不知鐘鼓樂,池魚空結江湖心」,亦樂天自比之詞。又「一入上林三四年」句,則馴犀於貞元九年十月入獻,十二年十二月凍死,實在苑中四年有餘,而樂天於元和二年十一月入翰林,至作此篇時在元和四年,亦與馴犀在苑中之歲月約略相近。故此句比擬尤切,詞意相關,物我俱化。樂天之詩才,實出微之之上。李公垂之嘆服其歌行,固非無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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