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陳寅恪 > 元白詩箋證稿 | 上頁 下頁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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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元氏長慶集》卷二四《和李校書新題樂府二十首·序》云: 予友李公垂,予樂府新題二十首。雅有所謂,不虛為文。予取其病時之尤急者,列而和之,蓋十二而已。 今《白氏長慶集》卷三卷四所載《新樂府》五十首,即因公垂、微之所詠而作也。其所以使李氏心伏者,乃由當時文士各出其所作互事觀摩,爭求超越,如《白氏長慶集》卷二《和答詩十首·序》云: 旬月來多乞病假,假中稍閑,且摘卷中尤者,繼成十章,亦不下三千言。其間所見,同者固不能自異,異者亦不能強同。同者謂之和,異者謂之答。 今並觀同時諸文人具有互相關係之作品,知其中於措辭(即文體)則非徒仿效,亦加改進。于立意(即意旨)則非徒沿襲,亦有增創。蓋仿效沿襲即所謂同,改進增創即所謂異。苟今世之編著文學史者,能盡取當時諸文人之作品,考定時間先後,空間離合,而總匯於一書,如史家長編之所為,則其間必有啟發,而得以知當時諸文士之各竭其才智,競造勝境,為不可及也。 據上所論,則知白、陳之《長恨歌》及《長恨歌傳》,實受李、元之《鶯鶯歌》及《鶯鶯傳》之影響,而微之之《連昌宮詞》又受白、陳之《長恨歌》及《長恨歌傳》之影響。其間因革演化之跡,顯然可見。茲釋《長恨歌》,姑就《鶯鶯歌》及《鶯鶯傳》與《長恨歌》及《長恨歌傳》言之,暫置《連昌宮詞》不論焉。 據《鶯鶯傳》云: 貞元歲九月,執事(?)李公垂宿于予靖安裡第,語及於是。公垂卓然稱異,遂為《鶯鶯歌》以傳之(此節上已引)。 貞元何年,雖闕不具。但貞元二十一年八月即改元永貞,是傳文之貞元歲,絕非貞元二十一年可知。 又《鶯鶯傳》有: 後歲余,崔已委身于人,張亦有所娶。 之語。則據《才調集》卷五微之《夢遊春七十韻》云: 一夢何足雲,良時事婚娶。 當年二紀初,佳節三星度。 朝蕣玉珮迎,高松女蘿附。 韋門正全盛,出入多歡裕。 《韓昌黎集》卷二四《監察禦史元君妻京兆韋氏夫人墓誌銘》云: 夫人于僕射為季女。愛之,選婿得今禦史河南元稹。稹時始以選校書秘書省中。 及《白氏長慶集》卷六一《河南元公墓誌銘》(《舊唐書》卷一六六《元稹傳》同)云: 年二十四,試判入四等,署秘省校書。 是又必在貞元十八年微之婚于韋氏之後(微之此時年紀,即一十四),而《鶯鶯傳》複有: 自是絕不複知矣。 一言,則距微之婚期必不甚近,然則貞元二十年乃最可能者也。又據《長恨歌傳》略云: 元和元年冬十二月,太原白樂天自校書郎尉於盩厔。鴻與琅琊王質夫家於是邑,暇日相攜游仙遊寺,話及此事。樂天因為《長恨歌》。 此則《長恨歌》及《長恨歌傳》之作成在《鶯鶯歌》及《鶯鶯傳》作成之後。其傳文即相當於《鶯鶯傳》文,歌詞即相當於《鶯鶯歌》詞及會真等詩,是其因襲相同之點也。至其不同之點,不僅文句殊異,乃特在一為人世,一為仙山;一為生離,一為死別;一為生而負情,一為死而長恨。其意境宗旨,迥然分別,俱可稱為超妙之文。若其關於帝王、平民(鶯鶯非出高門,詳說拙著《讀〈鶯鶯傳〉》),貴賤高下所寫之各殊,要微末而不足論矣。複次,就文章體裁演進之點言之,則《長恨歌》者,雖從一完整機構之小說,即《長恨歌》及《長恨歌傳》中分出別行,為世人所習誦,久已忘其與傳文本屬一體。然其本身無真正收結,無作詩緣起,實不能脫離傳文而獨立也。至若元微之之《連昌宮詞》,則雖深受《長恨歌》之影響,然已更進一步,脫離備具眾體詩文合併之當日小說體裁,而成一新體,俾史才詩筆議論諸體皆彙集融貫於一詩之中(其詳俟於《論〈連昌宮詞〉》章述之),使之自成一獨立完整之機構矣。此固微之天才學力之所致,然實亦受樂天《新樂府》體裁之暗示,而有所摹仿。故樂天於「每被老元偷格律,苦教短李伏歌行」之句及自注「元九向江陵日,嘗以拙詩一軸贈行,自後格變」「李二十嘗自負歌行,近見吾《樂府》五十首,默然心伏」之語,明白言之。世之治文學史者可無疑矣。 又宋人論詩,如魏泰《臨漢隱居詩話》,張戒《歲寒堂詩話》之類,俱推崇杜少陵而貶斥白香山。謂樂天《長恨歌》詳寫燕昵之私,不曉文章體裁,造語蠢拙,無禮於君。喜舉老杜《北征》詩「未聞夏殷衰,中自誅褒妲」一節,及《哀江頭》「昭陽殿裡第一人,同輦隨君侍君側」一節,以為例證。殊不知《長恨歌》本為當時小說文中之歌詩部分,其史才議論已別見於陳鴻傳文之內,歌中自不涉及。而詳悉敘寫燕昵之私,正是言情小說文體所應爾,而為元白所擅長者(見拙著《讀〈鶯鶯傳〉》)。如魏、張之妄論,真可謂「不曉文章體裁,造語蠢拙」也。又汪立名駁《隱居詩話》之言(見《汪本》卷一二)云: 此論為推尊少陵則可,若以此貶樂天則不可。論詩須相題,《長恨歌》本與陳鴻王質夫話楊妃始終而作,猶慮詩有未詳,陳鴻又作《長恨歌傳》,所謂不特感其事,亦欲懲尤物,窒亂階,垂於將來也。自與《北征》詩不同。若諱馬嵬事實,則長恨二字便無著落矣。 是以陳鴻作傳為補《長恨歌》之所未詳,即補充史才議論之部分,則不知此等部分,為詩中所不應及,不必詳者。然則汪氏不解當日小說體裁之為何物,猶有強作解事之嫌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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