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陳寅恪 > 元白詩箋證稿 | 上頁 下頁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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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唐宋詩醇》卷二二云: 結處點清長恨,為一詩結穴。戛然而止,全勢已足,不必另作收束。 初視之,其言似皆甚允當。詳繹之,則白氏此歌乃與傳文為一體者。其真正之收結,即議論與夫作詩之緣起,乃見於陳氏傳文中。傳文略云: 質夫舉酒于樂天前曰,樂天深於詩,多於情者也。試為歌之如何?樂天因為《長恨歌》。意者不但感其事,亦欲懲尤物,窒亂階,垂於將來也。歌既成,使鴻傳焉。世所不聞者,予非開元遺民,不得知。世所知者,有《玄宗本紀》在。今但傳《長恨歌》雲爾。 此節諸語正與元氏《鶯鶯傳》末結束一節所云: 時人多許張為善補過者。予嘗於朋會之中,往往及此意者,使夫知者不為,為之者不惑。貞元歲九月,執事(?)李公垂宿于予靖安裡第,語及於是。公垂卓然稱異,遂為《鶯鶯歌》以傳之。崔氏小名鶯鶯,公垂以命篇。 適相符合。而李氏之《鶯鶯歌》,其詩最後數語亦為: 詩中報郎含隱語,郎知暗到花深處。 三五月明當戶時,與郎相見花間語。(語字從董解元西廂本,他本作路。) 然則《鶯鶯歌》雖不似《長恨歌》之迷離恍惚,但亦不用所謂收結者,其故何耶?蓋《鶯鶯傳》既可謂之《會真記》(見拙著《讀〈鶯鶯傳〉》,載《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十本第一分。今附于第四章後),故《鶯鶯歌》亦可謂之《會真歌》。《鶯鶯歌》以「與郎相見」即會真結(會真之義與遇仙同,說詳拙著《讀〈鶯鶯傳〉》),與《長恨歌》以長恨結,正複相同。至於二詩之真正收結,則又各在其傳文之中也。二詩作者不同,價值亦異,而其體裁實無一不合。蓋二者同為具備眾體之小說中之歌詩部分也。後世評《長恨歌》者,如前所引二例,于此全未明瞭,宜乎其讚美樂天,而不得其道矣。 更取韓退之小說作品觀之(詳見拙著《韓愈與唐代小說》,載哈佛大學《亞細亞學報》第一卷第一期),如《韓昌黎集》卷二一《石鼎聯句詩序》,即當時流行具備眾體之小說文也。其序略云: 二子(侯喜劉師服)因起謝曰:「尊師(軒轅彌明)非世人也,其伏矣,願為弟子,不敢更論詩。」道士奮曰:「不然。章不可以不成也。」又謂劉曰:「把筆來,吾與汝就之。」即又唱出四十字,為八句。書訖,使讀。讀畢,謂二子曰:「章不已就乎?」二子齊應曰:「就矣。」 寅恪按:此八句四十字,即《石鼎聯句詩序》之末段。其詞云: 全勝瑚璉貴,空有口傳名。 豈比俎豆古,不為手所拯。 磨礱去圭角,浸潤著光精。 願君莫嘲誚,此物方施行。 此篇結句「此物」二字,即「石鼎」之代稱。亦正與李公垂之《鶯鶯歌》,即《會真歌》之「與郎相見」,白樂天《長恨歌》之「此恨綿綿」,皆以結局之詞義為全篇之題名,結構全同。於此可以知當時此種文章之體制,而不妄事評贊矣。複次,洪氏《韓公年譜》云: 或謂軒轅寓公姓,彌明寓公名,蓋以文滑稽耳。是不然,劉侯雖皆公門人,然不應譏誚如是之甚。且言彌明形貌聲音之陋,亦豈公自詞耶?而《列仙傳》又有《彌明傳》,要必有是人矣。 朱子《韓義考異》云: 今按此詩句法全類韓公,而或者所謂寓公姓名者。蓋軒轅反切近韓字,彌字之意又與愈字相類,即張籍所譏與人為無實駁雜之說者也,故竊意或者之言近是。洪氏所疑容貌聲音之陋,乃故為幻語,以資笑謔,又以亂其事實,使讀者不之覺耳。若《列仙傳》,則又好事者,因此序而附著之,尤不足以為據也。 寅恪按:朱子說甚諦,其深識當時文章體裁,殊非一般治唐文者所及。故不嫌駢贅,並附於此,以資參校。 何謂文人之關係?《白氏長慶集》卷二八《與元九書》云: 與足下小通,則以詩相戒。小窮,則以詩相勉。索居,則以詩相慰。同處,則以詩相娛。 元白二人作詩,相互之密切關係,此數語已足以盡之,不必更別引其他事實以為證明。然元白二人之作詩,亦各受他一人之影響,自無待論。如前引《全唐詩》第一六函《白居易》卷一六《編集拙詩,成一十五卷,因題卷末,戲贈元九、李二十》詩「每被老元偷格律」句,樂天自注云: 元九向江陵日,嘗以拙詩一軸贈行,自後格變。 又「苦教短李伏歌行」句,自注云: 李二十嘗自負歌行,近見予《樂府》五十首,默然心伏。 蓋《白氏長慶集》卷二《和答詩十首·序》略云: 五年春,微之左轉為江陵士曹掾。僕職役不得去,命季弟送行,且奉新詩一軸致于執事,凡二十章,欲足下在途諷讀。及足下到江陵,寄在路所為詩十七章,皆得作者風。豈僕所奉者二十章,遽能開足下聰明,使之然耶?何立意措辭與足下前時詩,如此之相遠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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