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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


  得甲為所由稽緩制書,法直斷合徒一年,訴雲「違未經十日」。

  王命急宣,行無停晷,制書稽緩,罪有常刑,將欲正其科繩,必先揆以時日。甲懈位敗度,慢令速尤,蓄怠棄之心,既虧臣節,壅駿奔之命,自犯國章。然則審時勾稽,考程定罪,法直以役當期月,所由以違未浹辰,將計年以斷徒,恐乖閱實,請據日而加等,庶葉公平。是曰由文,俾乎息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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