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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〇


  得丁私發制書,法司斷依漏泄坐,丁訴雲:「非密事,請當本罪。」

  君命是專,刑其無小,王言非密,罪則從輕。丁乃攸司,屬當行下,不慎厥德,擅發如綸之言,自災於身,難求疏網之漏。然則法通加減,罪有重輕,必也志在私行,唯當專達之責,如或事關樞密,則科漏泄之辜。請驗跡於紫泥,方定刑於丹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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