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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


  得乙盜買印用,法直斷以偽造論,訴雲:「所由盜賣,因買用之,請減等。」

  賄以公行,印惟盜用,罪之大者,法可逃乎?伊人無良,同惡相濟,所由既敗官為墨,予取予求,彼乙乃竊器成奸,不畏不入。潛謀斯露,竊弄難容,猶執薄言,將求末減。用因於買,比自作而雖殊,情本於奸,與偽造而何異?以茲降等,誠恐利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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