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白居易
>
百道判
|
上頁
下頁
八二
得乙盜買印用,法直斷以偽造論,訴雲:「所由盜賣,因買用之,請減等。」
賄以公行,印惟盜用,罪之大者,法可逃乎?伊人無良,同惡相濟,所由既敗官為墨,予取予求,彼乙乃竊器成奸,不畏不入。潛謀斯露,竊弄難容,猶執薄言,將求末減。用因於買,比自作而雖殊,情本於奸,與偽造而何異?以茲降等,誠恐利淫。
學達書庫(
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