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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養動植之物,以豐財用以致麟鳳龜龍


  臣聞天育物有時,地生財有限,而人之欲無極。以有時有限,奉無極之欲,而法制不生其間,則必物暴殄而財乏用矣。先王惡其及此,故川澤有禁,山野有官,養之以時,取之以道。是以豺獺未祭,罝網不布於野澤;鷹隼未擊,矰弋不施于山林;昆蟲未蟄,不以火田;草木未落,不加斧斤;漁不竭澤,畋不合圍;至於麛卵蚳蝝,五穀百果,不中殺者,皆有常禁。夫然,則禽獸魚鱉,不可勝食矣;財貨器用,不可勝用矣。臣又觀之,豈直若此而已哉,蓋古之聖王,使信及豚魚,仁及草木,鳥獸不狘,胎卵可窺,麟鳳效靈,龜龍為畜者,亦由此塗而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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