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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武帝天監十六年


  梁武帝天監十六年(公元517年)

  春正月辛未,上祀南郊。

  魏大乘餘賊複相聚,突入瀛州,刺史宇文福之子員外散騎侍郎延帥奴客拒之。賊燒齋閣,延突火抱福出外,肌發皆焦,勒眾苦戰,賊遂散走,追討,平之。

  甲戌,魏大赦。

  魏初,民間皆不用錢,高祖太和十九年,始鑄太和五銖錢,遣錢工在所鼓鑄。民有欲鑄錢者,聽就官爐,銅必精練,無得淆雜,世宗永平三年,又鑄五銖錢,禁天下用錢不依准式者。既而洛陽及諸州鎮所用錢各不同,商貨不通。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以為:「不行之錢,律有明式,指謂雞眼、鐶鑿,更無餘禁。計河西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昔來繩禁,愚竊惑焉。又河北既無新錢,複禁舊者,專以單絲之縑、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尺,以濟有無,徒成杼軸之勞,不免饑寒之苦,殆非所以救恤凍餒,子育黎元之意也。錢之為用,貫繦相屬,不假度量,平均簡易,濟世之宜,謂為深允。乞並下諸方州鎮,其太和與新鑄五銖及古諸錢方俗所便用者,但內外全好,雖有大小之異,並得通行,貴賤之差,自依鄉價。庶貨環海內,公私無壅。其雞眼、鐶鑿及盜鑄、毀大為小、生新巧偽不如法者,據律罪之。」詔從之。然河北少錢,民猶用物交易,錢不入市。

  魏人多竊冒軍功,尚書左丞盧同閱吏部勳書,因加檢核,得竊階者三百餘人,乃奏:「乞總集吏部、中兵二局勳簿,對句奏案,更造兩通,一關吏部,一留兵局。又,在軍斬首成一階以上者,即令行台軍司給券,當中豎裂,一支付勳人,一支送門下,以防偽巧。」太后從之。同,玄之族孫也。

  中尉無匡奏請取景明元年已來,內外考簿、吏部除書、中兵勳案、並諸殿最,欲以案校竊階盜官之人,太后許之。尚書令任城王澄表以為:「法忌煩苛,治貴清約。禦史之體,風聞是司,若聞有冒勳妄階,止應攝其一簿,研檢虛實,繩以典刑。豈有移一省之案,尋兩紀之事,如此求過,誰諶其罪!斯實聖朝所宜重慎也。」太后乃止。又以匡所言數不從,慮其辭解,欲獎安之,乃加鎮東將軍。二月丁未,立匡為東平王。

  三月丙子,敕織官,文錦不得為仙人鳥善之形,為其裁剪,有乖仁恕。

  丁亥,魏廣平文穆王懷卒。

  夏四月戊申,魏以中書監胡國珍為司徒。

  詔以宗廟用牲,有累冥道,宜皆以面為之。於是朝野喧嘩,以為宗廟去牲,乃是不復血食,帝竟不從。八坐乃議以大脯代一元大武。

  秋八月丁未,詔魏太師高陽王雍入居門下,參決尚書奏事。

  冬十月,詔以宗廟猶用脯脩,更議代之,於是以大餅代大脯,其餘盡用蔬果。又起至敬殿、景陽臺,置七廟座,每月中再設淨饌。

  乙卯,魏詔:北京士民未遷者,悉聽留居為永業。

  十一月甲子,巴州刺史牟漢寵叛,降魏。

  十二月,柔然伏跋可汗遣俟近尉比建等請和于魏,用敵國之禮。

  是歲,以右衛將軍馮道根為豫州刺史。道根謹厚木訥,行軍能檢敕士卒;諸將爭功,道根獨默然。為政清簡,吏民懷之。上嘗歎曰:「道根所在,令朝廷不復憶有一州。」魏尚書崔亮奏請于王屋等山采銅鑄錢,從之。是後民多私鑄,錢稍薄小,用之益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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