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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武帝永明九年


  齊武帝永明九年(公元491年)

  春正月辛醜,上祀南郊。

  丁卯,魏主始聽政於皇信東室。

  詔太廟四時之祭:薦宣皇帝,起面餅、鴨臛;孝皇后,筍、鴨卵;高皇帝,肉膾、菹羹;昭皇后,茗、粣、炙魚:皆所嗜也。上夢太祖謂己:「宋氏諸帝常在太廟從我求食,可別為吾致祠。」乃命豫章王妃庾氏四時祠二帝、二後於清溪故宅。牲牢、服章,皆用家人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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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光曰:「昔屈到嗜芰,屈建去之,以為不可以私欲幹國之典,況子為天子,而以庶人之禮祭其父,違禮甚矣!衛成公欲祀相,甯武子猶非之;而況降祀祖考於私室,使庶婦屍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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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魏主召吐谷渾王伏連籌入朝,伏連籌辭疾不至,輒修洮陽、泥和二城,置戍兵焉。二月乙亥,魏枹罕鎮將長孫百年請擊二戍,魏主許之。

  散騎常侍裴昭明、散騎侍郎謝竣如魏吊,欲以朝服行事。魏主客曰:「吊有常禮,何得以朱衣入凶庭!」昭明等曰:「受命本朝,不敢輒易。」往返數四,昭明等固執不可。魏主命尚書李沖選學識之士與之言,沖奏遣著作郎上谷成淹。昭明等曰:「魏朝不聽使者朝服,出何典禮?」淹曰:「吉凶不相厭。羔裘玄冠不以吊,此童稚所知也。昔季孫如晉,求遭喪之禮以行。今卿自江南遠來吊魏,方問出何典禮;行人得失,何其遠哉!」昭明曰:「二國之禮,應相准望。齊高皇帝之喪,魏遣李彪來吊,初不素服,齊朝亦不以為疑,何至今日獨見要逼!」淹曰:「齊不能行亮陰之禮,逾月即吉。彪奉使之日,齊之君臣,鳴玉盈庭,貂璫曜目。彪不得主人之命,敢獨以素服廁其間乎?皇帝仁孝,侔于有虞,執親之喪,居廬食粥,豈得以此方彼乎?」昭明曰:「三王不同禮,孰能知其得失!」淹曰:「然而虞舜、高宗皆非邪?」昭明、竣相顧而笑曰:「非孝者無親,何可當也!」乃曰:「使人之來,唯齎袴褶,此既戌服,不可以吊,唯主人裁其吊服!然違本朝之命,返必獲罪。」淹曰:「使彼有君子,卿將命得宜,且有厚賞。若無君子,卿出而光國,得罪何妨!自當有良史書之。」乃以衣、㡊給昭明等,使服以致命。己醜,引昭明等入見,文武皆哭盡哀。魏主嘉淹之敏,遷侍郎,賜絹百匹。昭明,駰之子也。

  始興簡王鑒卒。

  三月甲辰,魏主謁永固陵。夏四月癸亥朔,設薦於太和廟。魏主始進蔬食,追感哀哭,終日不飯;侍中馮誕等諫,經宿乃飯。甲子,罷朝夕哭。乙丑,複謁永固陵。

  魏自正月不雨,至於癸酉,有司請祈百神,帝曰:「成湯遭旱,以至誠致雨,固不在曲禱山川。今普天喪恃,幽顯同哀,何宜四氣未周,遽行祀事!唯當責躬以待天遣。」

  甲戌,魏員外散騎常侍李彪等來聘,為之置燕設樂。彪辭樂,且曰:「主上孝思罔極,興墜正失。去三月晦,朝臣始除衰絰,猶以素服從事,是以使臣不敢承奏樂之賜。」朝廷從之。彪凡六奉使,上甚重之。將還,上親送至琅邪城,命群臣賦詩以寵之。

  己卯,魏作明堂,改營太廟。

  五月己亥,魏主更定律令於東明觀,親決疑獄;命李沖議定輕重,潤色辭旨,帝執筆書之。李沖忠勤明斷,加以慎密,為帝所委,情義無間;舊臣貴戚,莫不心服,中外推之。

  乙卯,魏長孫百年攻洮陽、泥和二戍,克之,俘三千餘人。

  丙辰,魏初造五輅。

  六月甲戌,以尚書左僕射王奐為雍州刺史。

  丁未,魏濟陰王鬱以貪殘賜死。

  秋,閏七月乙丑,魏主謁永固陵。

  己卯,魏主詔曰:「烈祖有創業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宜為祖宗,百世不遷。平文之功少於昭成,而廟號太祖,道武之功高於平文,而廟號烈祖,於義未允。朕今奉尊烈祖為太祖,以世祖、顯祖為二祧,餘皆以次而遷。」八月壬辰,又詔議養老及禋于六宗之禮。先是,魏常以正月吉日於朝廷設幕,中置松柏樹,設五帝座而祠之。又有探策之祭。帝皆以為非禮,罷之。戊戌,移道壇于桑幹之陰,改曰崇虛寺。

  乙巳,帝引見群臣,問以「『禘祫』,王、鄭之義,是非安在?」尚書游明根等從鄭,中書監高閭等從王。詔:「圜丘、宗廟皆有禘名,從鄭:禘祫並為一祭,從王:著之於令。」戊午,又詔:「國家饗祀諸神,凡一千二百餘處;今欲減省群祀,務從簡約。」又詔:「明堂、太廟,配祭、配享,於斯備矣。白登、崞山、雞鳴山廟,唯遣有司行事。馮宣王廟在長安,宜敕雍州以時供祭。」又詔:「先有水火之神四十餘名及城北星神,今圜丘之下既祭風伯、雨師、司中、司命,明堂祭門、戶、井、灶、中霤,四十神悉可罷之。」甲寅,詔曰:「近論朝日、夕月,皆欲以二分之日於東、西郊行禮。然月有餘閏,行無常准。若一依分日,或值月於東而行禮於西,序情即理,不可施行。昔秘書監薛謂等以為朝日以朔,夕月以朏。卿等意謂朔朏、二分,何者為是?」尚書游明根等請用朔朏,從之。

  丙辰,魏有司上言,求蔔祥日。詔曰:「筮日求吉,既乖敬事之志,又違永慕之心;今直用晦日。」九月丁醜夜,帝宿于廟,帥群臣哭已,帝易服縞冠、革帶、黑屨,侍臣易服黑介幘、白絹單衣、革帶、烏履,遂哭盡乙夜。戊子晦,帝易祭服,縞冠素紕、白布深衣、麻繩履,侍臣去幘易㡊。既祭,出廟,帝立哭。久之,乃還。

  冬十月,魏明堂、太廟成。

  庚寅,魏主謁永固陵,毀瘠猶甚。司空穆亮諫曰:「陛下祥練已闋,號慕如始。王者為天地所子,為萬民父母,未有子過哀而父母不戚,父母憂而子獨悅豫者也。今和氣不應,風旱為災,願陛下襲輕服,禦常膳,鑾輿時動,鹹秩百神,庶使天人交慶。」詔曰:「孝悌之至,無所不通。今飄風、旱氣,皆誠慕未濃,幽顯無感也。所言過哀之咎,諒為未衷。」十一月己未朔,魏主禫於太和廟,兗冕以祭。既而服黑介幘,素紗深衣,拜陵而還。癸亥,冬至,魏主祀圜丘,遂祀明堂,還,至太和廟,乃入。甲子,臨太華殿,服通天冠,絳紗袍,以饗群臣。樂縣而不作。丁卯,服兗冕,辭太和廟,帥百官奉神主遷於新廟。

  乙亥,魏大定官品。戊戌,考諸牧守。

  魏假通直散騎常侍李彪等來聘。

  魏舊制,群臣季冬朝賀,服袴褶行事,謂之小歲;丙戌,詔罷之。

  十二月壬辰,魏遷社於內城之西。魏以安定王休為太傅,劉郡王簡為太保。

  高麗王璉卒,壽百餘歲。魏主為之制素委貌,布深衣,舉哀於東郊;遣謁者僕射李安上策贈太傅,諡曰康。孫雲嗣立。

  乙酉,魏主始迎春於東郊。自是四時迎氣皆親之。

  初,魏世祖克統萬及姑臧,獲雅樂器服工人,並存之。其後累朝無留意者,樂工浸盡,音制多亡。高祖始命有司訪民間曉音律者,議定雅樂,當時無能知者。然金、石、羽旄之飾,稍壯麗於往時矣。辛亥,詔簡置樂官,使修其職,又命中書監高閭參定。

  初,晉張斐、杜預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來用之。《律》文簡約,或一章之中,兩家所處,生殺頓異,臨時斟酌,吏得為奸。上留心法令,詔獄官詳正舊注。七年,尚書刪定郎王植集定二注,表奏之。詔公卿、八座參議考正,竟陵王子良總其事;眾議異同不能壹者,制旨平決。是歲,書成。廷尉山陰孔稚珪上表,以為:「《律》文雖定,苟用失其平,則法書徒明於帙裡,冤魂猶結於獄中。竊尋古之名流,多有法學;今之士子,莫肯為業。縱有習者,世議所輕,將恐此書永淪走吏之手矣。今若置《律》助教,依《五經》例,國子生有欲讀者,策試高第,即加擢用,以補內外之官,庶幾士流有所勸慕。」詔從其請,事竟不行。

  初,林邑王范陽邁,世相承襲,夷人範當根純攻奪其國,遣使獻金簟等物。詔以當根純為都督緣海諸軍事、林邑王。

  魏冀州刺史咸陽王禧入朝。有司奏:「冀州民三千人稱禧清明有惠政,請世胙冀州。」魏主詔曰:「利建雖古,未必今宜;經野由君,理非下情。」以禧為司州牧、都督司、豫等六州諸軍事。

  初,魏文明太后寵任宦者略陽苻承祖,官至侍中,知都曹事,賜以不死之詔。太后殂,承祖坐贓應死,魏主原之,削職禁錮於家,仍除悖義將軍,封佞濁子,月餘而卒。承祖方用事,親姻爭趨附以求利。其從母楊氏為姚氏婦獨否,常謂承祖之母曰:「姊雖有一時之榮,不若妹有無憂之樂。」姊與之衣服,多不受;強與之,則曰:「我夫家世貧,美衣服使人不安。」不得已,或受而埋之。與之奴婢,則曰:「我家無食,不能飼也。」常著弊衣,自執勞苦。承祖遣車迎之,不肯起;強使人抱置車上,則大哭曰:「爾欲殺我!」由是苻氏內外號為「癡姨」。及承祖敗,有司執其二姨至殿廷。其一姨伏法。帝見姚氏姨貧弊,特赦之。

  李惠之誅也,思皇后之昆弟皆死。惠從弟鳳為安樂王長樂主簿,長樂坐不軌,誅,鳳亦坐死。鳳子安祖等四人逃匿獲免,遇赦乃出。既而魏主訪舅氏存者,得安祖等,皆封候,加將軍。既而引見,謂曰:「卿之先世,再獲罪于時。王者設官以待賢才,由外戚而舉者,季世之法也。卿等既無異能,且可還家。自今外戚無能者視此。」後又例降爵為伯,去其軍號。時人皆以為帝待馮氏太厚,待顧氏太薄;太常高閭嘗以為言,帝不聽。及世宗尊寵外家,乃以安祖弟興祖為中山太守,追贈李惠開府儀同三司、中山公,諡曰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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