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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武帝永明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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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武帝永明六年(公元488年) 春正月乙未,魏詔:「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以聞。」 初,皇子右衛將軍子響出繼豫章王嶷;嶷後有子,表留為世子。子響每入朝,以車服異于諸王,每拳擊車壁。上聞之,詔車服與皇子同。於是有司奏子響宜還本。三月己亥,立子響為巴東王。 角城戍將張蒲,因大霧乘船入清中采樵,潛納魏兵。戍主皇甫仲賢覺之,帥眾拒戰於門中,僅能卻之。魏步騎三千餘人已至塹外,淮陰軍主王僧慶等引兵救之,魏人乃退。 夏四月,桓天生複引魏兵出據隔城,詔遊擊將軍下邳曹虎督諸軍討之。輔國將軍朱公恩將兵蹹伏,遇天生遊軍,與戰,破之,遂進圍隔城。天生引魏兵步騎萬餘人來戰,虎奮擊,大破之,俘斬二千餘人。明日,攻拔隔城,斬其襄城太守帛烏祝,複俘斬二千餘人。天生棄平氏城走。陳顯達侵魏;甲寅,魏遣豫州刺史拓跋斤將兵拒之。 甲子,魏大赦。 乙丑,魏主如靈泉池;丁卯,如方山;己巳,還宮。 魏築城于醴陽,陳顯達攻拔之,進攻沘陽。城中將士皆欲出戰,鎮將韋珍曰:「彼初至氣銳,未可與爭,且共堅守,待其力攻疲弊,然後擊之。」乃憑城拒戰,旬有二日,珍夜開門掩擊,顯達還。 五月甲午,以宕昌王梁彌承為河、涼二州刺史。 秋七月己醜,魏主如靈泉池,遂如方山;己亥,還宮。 九月壬寅,上如琅邪城講武。 癸卯,魏淮南靖王佗卒。魏主方享宗廟,始薦,聞之,為廢祭,臨視哀慟。 冬十月庚申,立冬,初臨太極殿讀時令。 閏月辛酉,以尚書僕射王奐為領軍將軍。 辛未,魏主如靈泉池;癸酉,還宮。 十二月,柔然伊吾戍主高羔子帥眾三千以城附魏。 上以中外穀帛至賤,用尚書右丞江夏李珪之議,出上庫錢五千萬及出諸州錢,皆令糴買。 西陵戍主杜元懿建言:「吳興無秋,會稽豐登,商旅往來,倍多常歲。西陵牛埭稅,官格日三千五百;如臣所見,日可增倍。並浦陽南北津、柳浦四埭,乞為官領攝一年,格外可長四百許萬。西陵戍前檢稅,無妨戍事;餘三埭自舉腹心。」上以其事下會稽,會稽行事吳郡顧憲之議以為:「始立牛埭之意,非苟逼蹴以取稅也,乃以風濤迅險,濟急利物耳。後之監領者不達其本,各務己功,或禁遏佗道,或空稅江行,案吳興頻歲失稔,今茲尤甚,去之從豐,良田饑棘。埭司責稅,依格弗降,舊格新減,尚未議登,格外加倍,將以何術!皇慈恤隱,振廩蠲調;而元懿幸災榷利,重增困瘼,人而不仁,古今共疾!若事不副言,懼貽譴詰,必百方侵苦,為公賈怨。元懿稟性苛刻,已彰往效;任以物土,譬以狼將羊,其所欲舉腹心,亦當虎而冠耳。書雲:『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此言盜公為損蓋微,斂民所害乃大也。愚又以便宜者,蓋謂便於公,宜於民也。竊見頃之言便宜者,非能於民力之外,用天分地;率皆即日不宜於民,方來不便於公。名與實反,有乖政體。凡如此等,誠宜深察。」上納之而止。 魏主訪群臣以安民之術。秘書丞李彪上封事,以為:「豪貴之家,奢僭過度,第宅車服,宜為之等制。「又,國之興亡,在塚嗣之善惡;塚嗣之善惡,在教諭之得失。高宗文成皇帝嘗謂群臣曰:『朕始學之日,年尚幼沖,情未能專;既臨萬機,不遑溫習。今日思之。豈唯予咎,抑亦師傅之不勤。』尚書李訢免冠謝。此近事之可鑒者也。臣謂宜准古立師傅之官,以訓導太子。 「又,漢置常平倉以救匱乏。去歲京師不稔,移民就豐,既廢營生,困而後達,又於國體,實有虛損。曷若豫儲倉粟,安而給之,豈不愈於驅督老弱餬口千里之外哉!宜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師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年豐糴粟積之於倉,儉則加私之二糶之於人。如此,民必力田以取官絹,積財以取官粟。年登則常積,歲凶則直給。數年之中,穀積而人足,雖災不為害矣。 「又,宜於河表七州人中,擢其門才,引令赴闕,依中州官比,隨能序之。一可以廣聖朝均新舊之義,一可以懷江、漢歸有道之情。 「又,父子兄弟,異體同氣;罪不相及,乃君上之厚恩。至於憂懼相連,固自然之恒理也。無情之人,父兄系獄,子弟無慘惕之容;子弟逃刑,父兄無愧恧之色;宴安榮位,游從自若,車馬衣冠,不變華飾;骨肉之恩,豈當然也!臣愚以為父兄有犯,宜令子弟素服肉袒,詣闕請罪。子弟有坐,宜令父兄露板引咎,乞解所司;若職任必要,不宜許者,慰勉留之。如此,足以敦厲凡薄,使人知所恥矣。 「又,朝臣遭親喪者,假滿赴職。衣錦乘軒,從郊廟之祀;鳴玉垂緌,同慶賜之燕。傷人子之道,虧天地之經。愚謂凡遭大父母、父母喪者,皆聽終服;若無其人,職業有曠者,則優旨慰喻,起令視事,但綜司出納、敷奏而已,國之吉慶,一令無預。其軍旅之警,墨縗從役,雖愆於禮,事所宜行也。」魏主皆從之。由是公私豐贍,雖時有水旱,而民不困窮。 魏遣兵擊百濟,為百濟所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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