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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武帝永明五年


  齊武帝永明五年(公元487年)

  春正月丁亥朔,魏主詔定樂章,非雅者除之。

  戊子,以豫章王嶷為大司馬,章陵王子良為司徒,臨川王映、衛將軍王儉、中軍將軍王敬則並加開府儀同三司。子良啟記室範雲為郡,上曰:「聞其常相賣弄,朕不復窮法,當宥之以遠。」子良曰:「不然。雲動相規誨,諫書具存。」遂取以奏,凡百餘紙,辭皆切直。上歎息,謂子良曰:「不謂雲能爾;方使弼汝,何宜出守!」文惠太子嘗出東田觀獲,顧謂眾賓曰:「刈此亦殊可觀。」眾皆唯唯,雲獨曰:「三時之務,實為長勤。伏願殿下知稼穡之艱難,無徇一朝之宴逸。」

  荒人桓天生自稱桓玄宗族,與雍、司二州蠻相扇動,據南陽故城,請兵于魏,將入寇。丁酉,詔假丹陽尹蕭景先節,總帥步騎,直指義陽,司州諸軍皆受節度;又假護軍將軍陳顯達節,帥征虜將軍戴僧靜等水軍向宛、葉,雍、司眾軍皆受顯達節度,以討之。魏光祿大夫咸陽文公高允,曆事五帝,出入三省,五十餘年,未嘗有譴;馮太后及魏主甚重之,常命中黃門蘇興壽扶侍。允仁恕簡靜,雖處貴重,情同寒素;執書吟覽,晝夜不去手,誨人以善,恂恂不倦;篤親念故,無所遺棄。顯祖平青、徐,悉徙其望族於代,其人多允之婚媾,流離饑寒;允傾家賑施,鹹得其所,又隨其才行,薦之於朝。議者多以初附間之,允曰:「任賢使能,何有新舊!必若有用,豈可以此抑之!」允體素無疾,至是微有不適,猶起居如常,數日而卒,年九十八。贈侍中、司空,賻襚甚厚;魏初以來,存亡蒙賚,皆莫及也。

  桓天生引魏兵萬餘人至沘陽,陳顯達遣戴僧靜等與戰於深橋,大破之,殺獲萬計。天生退保沘陽,僧靜圍之,不克而還。荒人胡丘生起兵懸瓠以應齊,魏人擊破之,丘生來奔。天生又引魏兵寇舞陰,舞陰戍主殷公湣拒擊破之,殺其副張麒麟,天生被創退走。三月丁未,以陳顯達為雍州刺史。顯達進據舞陽城。

  夏五月壬辰,魏主如靈泉池。

  癸巳,魏南平王渾卒。

  甲午,魏主還平城。詔複七廟子孫及外戚緦麻服已上,賦役無所與。

  魏南部尚書公孫邃、上谷公張儵帥眾與桓天生複寇舞陰,殷公湣擊破之;天生還竄荒中。邃,表之孫也。

  魏春夏大旱,代地尤甚;加以牛疫,民餒死者多。六月癸未,詔內外之臣極言無隱。齊州刺史韓麒麟上表曰:「古先哲王,儲積九稔;逮於中代,亦崇斯業,入粟者與斬敵同爵,力田者與孝悌均賞。今京師民庶,不田者多,遊食之口,三分居二。自承平日久,豐穰積年,競相矜誇,遂成侈俗。貴富之家,童妾袨服,工商之族,僕隸玉食,而農夫闕糟糠,蠶婦乏短褐。故耕者日少,田有荒蕪;谷帛罄於府庫,寶貨盈於市里;衣食匱於室,麗服溢于路。饑寒之本,實在於斯。愚謂凡珍異之物,皆宜禁斷,吉凶之禮,備為格式;勸課農桑,嚴加賞罰。數年之中,必有盈贍。往年校比戶貫,租賦輕少。臣所統齊州,租粟才可給俸,略無入倉,雖於民為利,而不可長久。脫有戎役,或遭天災,恐供給之方,無所取濟。可減絹布,增益穀租;年豐多積,歲儉出賑。所謂私民之穀,寄積於官,官有宿積,則民無荒年矣。」秋七月己醜,詔有司開倉賑貸,聽民出關就食。遣使者造籍,分遣去留,所過給糧廩,所至三長贍養之。

  柔然伏名敦可汗殘暴,其臣侯醫垔石洛候數諫止之,且勸其與魏和親。伏名敦怒,族誅之,由是部眾離心。八月,柔然寇魏邊,魏以尚書陸睿為都督,擊柔然,大破之。睿,麗之子也。初,高車阿伏至羅有部落十餘萬,役屬柔然。伏名敦之侵魏也,阿伏至羅諫,不聽。阿伏至羅怒,與從弟窮奇帥部落西走,至前部西北,自立為王。國人號曰「候婁匐勒」,夏言天子也;號窮奇曰「候倍」,夏言太子也。二人甚親睦,分部而立,阿伏至羅居北,窮奇居南。伏名敦追擊之,屢為阿伏至羅所敗,乃引眾東徙。

  九月辛未,魏詔罷起部無益之作,出宮人不執機杼者。

  冬十月丁未,又詔罷尚方錦繡、綾羅之工;四民欲造,任之無禁。是時,魏久無事,府藏盈積。詔盡出禦府衣服珍寶、太官雜器、太僕乘具、內庫弓矢刀鈐十分之八,外府衣物、繒布、絲纊非供國用者,以其太半班賚百司,下至工、商、皁隸,逮于六鎮邊戍,畿內鰥、寡、孤、獨、貧、癃,皆有差。

  魏秘書令高祐、丞李彪奏請改《國書》編年為紀、傳、表、志,魏主從之。祐,允之從祖弟也。

  十二月,詔彪與著作朗崔光改修《國書》。光,道固之從孫也。

  魏主問高祐曰:「何以止盜?」對曰:「昔宋均立德,猛虎渡河;卓茂行化,蝗不入境。況盜賊,人也,苟守宰得人,治化有方,止之易矣。」祐又上疏言:「今之選舉,不采識治之優劣,專簡年勞之多少,斯非盡才之謂。宜停此薄藝,棄彼朽勞,唯才是舉,則官方斯穆。又勳舊之臣,雖年勤可錄而才非撫民者,可加之以爵賞,不宜委之以方任,所謂王者可私人以財,不私人以官者也。」帝善之。

  祐出為西兗州刺史,鎮滑台。以郡國雖有學,縣、黨亦宜有之,乃命縣立講學,党立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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