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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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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獄囚,必輕重異處,男女異室,毋或參雜。司獄致其慎,獄卒去其虐,提牢官盡其誠。 諸在禁囚徒,無親屬供給,或有親屬而貧不能給者,日給倉米一升,三升之中,給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油炭席薦之屬,各以時具。其饑寒而衣糧不繼,疾患而醫療不時,致非理死損者,坐有司罪。諸各處司獄司看守囚徒,夜支清油一斤。諸路府州縣,但停囚去處,於鼠耗糧內放支囚糧。諸在禁無家屬囚徒,歲十二月至於正月,給羊皮為披蓋,袴襪及薪草為暖匣熏炕之用。 諸獄訟,有必聽候歸對之人,召保知在,如無保識,有司給糧養濟,勿寄養於民家。諸流囚在路,有司日給米一升,有疾命良醫治之,疾愈隨時發遣。 諸獄醫,囚之司命,必試而後用之,若有弗稱,坐掌醫及提調官之罪。諸獄囚病至二分,申報漸增至九分,為死證,若以重為輕,以急為緩,誤傷人命者,究之。 諸獄囚有病,主司驗實,給醫藥,病重者去枷鎖杻,聽家人入侍。職事散官五品以上,聽二人入侍。犯惡逆以上,及強盜至死,奴婢殺主者,給醫藥而已。 諸有司,在禁囚徒饑寒,衣食不時,病不督醫看候,不脫枷杻,不令親人入侍,一歲之內死至十人以上者,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還職;首領官四十七,罷職別敘,記過。諸孕婦有罪,產後百日決遣,臨產之月,聽令召保,產後二十日,複追入禁。無保及犯死罪者,產時令婦人入侍。 諸犯死罪,有親年七十以上,無兼丁侍養者,許陳請奏裁。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篤廢殘疾罰贖者,每笞杖一,罰中統鈔一貫。 諸疑獄,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釋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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