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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
諸官吏平反冤獄,應賞者,從有司保勘,廉訪司體覆,而後議之。其有冒濫不實者,罪及保勘體覆官吏。
諸路府軍民長官,因收捕反叛,輒羅織平民,強姦室女,殺虜人口財產,並覆人之家,其同僚能理平民之冤,正犯人之罪,歸其俘虜,活其死命者,於本官上優升一等遷用。凡職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升等同。
諸職官能平反冤獄一起之上,與減一資。
諸路府曹吏,能平反冤獄者,于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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