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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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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 笞刑: 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遼陽, 湖廣, 迤北。 死刑: 斬, 淩遲處死。 五服 斬衰:三年。 子為父、婦為夫之父之類。 齊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為母,婦為夫之母之類。 大功:九月,長殤九月,中殤七月。 為同堂兄弟、為姑姊妹適人者之類。 小功:五月,殤。 為伯叔祖父母、為再從兄弟之類。 緦麻:三月,殤。 為族兄弟、為族曾祖父母之類。 十惡 謀反: 謂謀危社稷。 謀大逆: 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謀叛: 謂謀背國從偽。 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蟲毒、魘魅。 大不敬: 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盜及偽造禦寶;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禦膳,誤犯食禁;禦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禮。 不孝: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許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不義: 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內亂: 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 議親: 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 議故: 謂故舊。 議賢: 謂有大德行。 議能: 謂有大才業。 議功: 謂有大功勳。 議貴: 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議勤: 謂有大勤勞。 議賓: 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贖刑(附) 諸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 諸職官犯夜者,贖。 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責者,贖。 諸罪人癃篤殘疾,有妨科決者,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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