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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禁


  諸掌宿衛,三日一更直,掌四門之鑰,昏閉晨啟,毋敢不慎。

  諸欲言事人,闌入宮殿,呼冀上聞,杖一百七,發元籍。

  諸擅帶刀闌入殿庭者,杖八十七,流遠。

  諸登皇城角樓,因為盜者,處死。

  諸闌入禁衛,盜金玉寶器者,處死。

  諸輒入禁苑,盜殺官獸者,為首杖八十七,徒二年,為從減一等,並刺字;知見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門衛受財從放者,五十七;坐鋪守把軍人不訶問,二十七。

  諸漢人、南人投充宿衛士,總宿衛官輒收納之,並坐罪。

  諸大都、上都諸城門,夜有急務須出入者,遣官以夜行象牙圓符及織成聖旨啟門,門尉辯驗明白,乃許啟。雖有牙符而無織成聖旨者,不論何人,並勿啟,違者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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