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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序


  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故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從,則必律之以法,法複違焉,則刑辟之施,誠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輔治也。故《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後世專務黷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於本末輕重之義乎!歷代得失,考諸史可見已。

  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

  至英宗時,覆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于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於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淩遲處死之法焉。蓋古者以墨、劓、剕、宮、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世祖謂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自後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罪審錄無冤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

  而大德間,王約複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之為尚,百年之間,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異制,事類繁瑣,挾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譎行私,而凶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至於西僧歲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啞而飲恨,識者病之。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檢也。今按其實,條列而次第之,使後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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