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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元曆(3)


  求午中晷影定數

  視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百通日內分,自相乘,副置之,以一千四百五十除之;所得,加五萬三百八,折半限分並之,除其副為分,分滿十為寸,寸滿十為尺,用減冬至地中晷影常數,為所求晷影定數。

  視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百通日內分,自相乘,為上位;下置入限分,以二百二十五乘之,百約之,加一十九萬八千七十五,為法;(夏至前後半限以上者,減去半限,列於上位,下置半限,各百通日內分,先相減,後相乘,以七千七百除之,所得以加其法。)及除上位為分,分滿十為寸,寸滿十為尺,用加夏至地中晷影常數,為所求晷影定數。

  求四方所在晷影

  各於其處測冬夏二至晷數,乃相減之,餘為其處二至晷差;亦以地中二至晷數相減,為地中二至晷差。其所求日在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如在半限以下,倍之;半限以上,覆減全限,餘亦倍之;併入限日,三因,折半,以日為分,十分為寸,以減地中二至晷差,為法;置地中冬至晷影常數,以所求日地中晷影定數減之,餘以其處二至晷差乘之,為實;實如法而一,所得,以減其處冬至晷數,即得其處其日晷影定數。所求日在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者,如在半限以下,倍之;半限以上,覆減全限,餘亦倍之;併入限日,三因,四除,以日為分,十分為寸,以加地中二至晷差,為法;置所求日地中晷影定數,以地中夏至晷影常數減之,餘以其處二至晷差乘之,為實;實如法而一,所得,以加其處夏至晷數,即得其處其日晷影定數。

  二十四氣陟降及日出分

  (以下表格略)

  二分前後陟降率

  春分前三日,太陽入赤道內,秋分後三日,太陽出赤道外,故其陟降與他日不倫,今各別立數而用之。

  驚蟄,十二日陟四。(六十七、一十六。)此為末率,于此用畢。(其減差亦止於此也。)

  十三日陟四。(四十一、六。)十四日陟四。(三十八、九十。)

  十五日陟四。

  秋分,初日降四。(三十八。)一日降四。(二十九。) 二日降四。(五十九)。三日降四。(六十八。)

  此為初率,始用之。(其加差亦始於此也。)

  求每日日出入晨昏半晝分

  各以陟降初率,陟減降加其氣初日日出分,為一日下日出分;以增損差(仍加減加減差。)增損陟降率,馴積而加減之,即為每日日出分;覆減日法,餘為日入分;以日出分減日入分,半之,為半晝分;以昏明分減日出分,為晨分;加日入分,為昏分。

  求日出入辰刻

  置日出入分,以六因之,滿辰法而一,為辰數;不盡,刻法除之,為刻,不滿為分。命子正算外,即得所求。

  求晝夜刻

  置日出分,十二乘之,刻法而一,為刻,不滿為分,即為夜刻;覆減一百,餘為晝刻及分秒。

  求更點率

  置晨分,四因之,退位,為更率;二因更率,退位,為點率。

  求更點所在辰刻

  置更點率,以所求更點數因之,又六因之,內加更籌刻,滿辰法而一,為辰數;不盡,滿刻法,除之,為刻數;不滿,為分;命其日辰刻算外,即得所求。

  求四方所在漏刻

  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其處冬至或夏至夜刻,乃與五十刻相減,餘為至差刻。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以至差刻乘之,進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為刻;不盡,以刻法乘之,退除為分;內減外加五十刻,即得所求日夜刻;以減百刻,餘為晝刻。(其日出入辰刻及更點差率等,並依前術求之。)

  求黃道內外度

  置日出之分,如日法四分之一以上,去之,餘為外分;如日法四分之一以下,覆減之,餘為內分。置內外分,千乘之,如內外法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即為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內減外加象限,即得黃道去極度。

  求距中度及更差度

  置半法,以晨分減之,餘為距中分;百乘之,如周法而一,為距中度;用減一百八十三度一十二分八十三秒半,餘四因,退位,為每更差度。

  求昏明五更中星

  置距中度,以其日午中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格宿次,因為初更中星;以更差度累加之,滿赤道宿次,去之,即得逐更及明中星。

  步月離術

  轉終分,一十四萬四千一百一十,秒六千二十,微六十。
  轉終日,二十七,餘二千九百,秒六千二十,微六十。
  轉中日,一十三,餘四千六十五,秒三千一十,微三十。
  朔差日,一,餘五千一百四,秒三千九百七十九,微四十。
  象策,七,餘二千一,秒二千五百。
  秒母,一萬。
  微母,一百。

  上弦度,九十一,分三十一,秒四十一(太)。
  望度,一百八十二,分六十二,秒八十三半。
  下弦度,二百七十三,分九十四,秒二十五(少)。
  月平行度,十三,分三十六,秒八十七半。
  分秒母,一百。

  七日初數,四千六百四十八,末數,五百八十二。
  十四日初數,四千六十五,末數,一千一百六十五。
  二十一日初數,三千四百八十三,末數,一千七百四十七。
  二十八日初數,二千九百一。

  求經朔弦望入轉(凡稱秒者,微從之,他仿此。)

  置天正朔積分,以轉終分及秒去之,不盡,如日法而一,為日,不滿為餘秒,即天正十一月經朔入轉日及餘秒;以象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得弦望經日加時入轉及餘秒;徑求次朔入轉,即以朔差加之。(加減裡差,即得中朔弦望入轉及餘秒。)

  (以下表格略)

  求中朔弦望入轉朓朒定數

  置入轉小餘,以其日算外損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損益朓朒積,為定數。其四七日下余,如初數以下,初率乘之,如初數而一,以損益朓朒積,為定數;如初數以上,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如末數而一,用減初率,餘如朓朒積,為定數。其十四日下余,如初數以上,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如末數而一,為朓朒定數。

  求朔弦望中日

  以尋斯干城為准,置相去地裡,以四千三百五十九乘之,退位,萬約為分,曰裡差;以加減經朔弦望小余,滿與不足,進退大餘,即中朔弦望日及餘。(以東加之,以西減之。)

  求朔弦望定日

  置中朔弦望小餘,朓減朒加入氣入轉朓朒定數,滿與不足,進退大餘,命壬戌算外,各得定朔弦望日辰及餘。定朔幹名與後朔同者,其月大;不同者,其月小;月內無中氣者,為閏。視定朔小余,秋分後在日法四分之三以上者,進一日;春分後,定朔日出分與春分日出分相減之,餘者,三約之,用減四分之三;定朔小餘及此分以上者,亦進一日;或有交,虧初於日入前者,不進之。定弦望小餘,在日出分以下者,退一日;或有交,虧初於日出前者,小餘雖在日出後,亦退之。如望在十七日者,又視定朔小餘在四分之三以下之數,(春分後用減定之數。)與定望小餘在日出分以上之數相校之,朔少望多者,望不退,而朔猶進之;望少朔多者,朔不進,而望猶退之。(日月之行,有盈縮遲疾;加減之數,或有四大三小。若循常當察加時早晚,隨所近而進退之,使不過四大三小。)

  求定朔弦望中積

  置定朔弦望小餘,與中朔弦望小餘相減之,餘以加減經朔弦望入氣日餘,(中朔弦望,少即加之,多即減之。)即為定朔弦望入氣;以加其氣中積,即為定朔弦望中積。(其餘,以日法退除為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時日度

  置定朔弦望約餘,以所入氣日損益率乘之,(盈縮之損益。)萬約之,以損益其下盈縮積,乃盈加縮減定朔弦望中積,又以冬至加時日躔黃道宿度加之,依宿次去之,即得定朔弦望加時日所在度分秒。

  又法:置定朔弦望約餘,副之,以乘其日盈縮之損益率,萬約之,應益者盈加縮減,應損者盈減縮加,其副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之,各得其日加時日躔黃道宿次。(若先於曆中註定每日夜半日度,即用此法為准也。)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度

  凡合朔加時日月同度,其定朔加時黃道日度即為定朔加時黃道月度;弦望,各以弦望度加定朔弦望加時黃道日度,依宿次去之,即得定朔弦望加時黃道月度及分秒。

  求夜半午中入轉

  置中朔入轉,以中朔小餘減之,為中朔夜半入轉。又中朔小餘,與半法相減之,餘以加減中朔加時入轉,(中朔少如半法,加之;多如半法,減之。)為中朔午中入轉。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轉日,否則因中為定,每日累加一日,滿轉終日及餘秒,去命如前,各得每日夜半午中入轉。(求夜半,因定朔夜半入轉累加之;求午中,因定朔午中入轉累加之;求加時入轉者,如求加時入氣之術法。)

  求加時及夜半月度

  置其日入轉算外轉定分,以定朔弦望小餘乘之,如日法而一,為加時轉分;(分滿百為度。)減定朔弦望加時月度,為夜半月度。以相次轉定分累加之,即得每日夜半月度。(或朔至弦望,或至後朔,皆可累加之。然近則差少,遠則差多。置所求前後夜半相距月度為行度,計其日相距入轉積度,與行度相減,餘以相距日數除之,為日差行度。多日差加每日轉定分行度,少日差減每日轉定分而用之可也。欲求速,即用此數。欲究其微,而可用後術。)

  求晨昏月度

  置其日晨分,乘其日算外轉定分,日法而一,為晨轉分;用減轉定分,餘為昏轉分。又以朔望定小餘,乘轉定分,日法而一,為加時分,以減晨昏轉分,為前;不足,覆減之,為後;乃前加後減加時月度,即晨昏月度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

  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月,餘為朔後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減望昏定月,餘為上弦後昏定程。以望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餘為望後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減後朔晨定月,餘為下弦後晨定程。

  求每日轉定度

  累計每定程相距日下轉積度,與晨昏定程相減,餘以相距日數除之,為日差;(定程多,加之;定程少,減之。)以加減每日轉定分,為轉定度;因朔弦望晨昏月,每日累加之,滿宿次去之,為每日晨昏月度及分秒。(凡注曆,朔日已後注昏月,望後一日注晨月。)古曆有九道月度,其數雖繁,亦難削去,具其術。

  求正交日辰

  置交終日及餘秒,以其月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減之,余為平交入其月經朔加時後日算及餘秒;(中朔同。)以加其月中朔大小餘,其大餘命壬戌算外,即得平交日辰及餘秒。(求次交者,以交終日及餘秒加之,如大余滿紀法,去之,命如前,即得次平交日辰及餘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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