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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七年九月(3)


  乙卯,知制誥、直學士院章惇權發遣三司使,詔惇選舉判官,不為例。三司火,惇時判軍器監,遽領所部兵役往救,上禦樓問救火者誰,左右以惇對,上悅。

  詔:「將作監檢計三司地基,分佈修蓋,除副使、判官不置堂外,余修如故。買民居,增廣地步。所用材木,令熙河採伐輸運,委都轉運使熊本、提點刑獄鄭民憲管勾。」

  詔權三司使、翰林學士兼侍讀學士元絳落侍讀學士,罷三司使;鹽鐵副使、戶部郎中張問知虢州;判官、金部郎中李端卿,太常博士、秘閣校理韓忠彥,為軍通判,並降一官;戶部副使、太常少卿賈昌衡,度支副使、刑部郎中孫坦,其餘判官、檢法、提舉帳、勾院等十二人,並罰銅三十斤;制置永興秦鳳路交子、司封郎中宋迪,監三司門、內侍殿頭李世良,並奪兩官勒停。初,迪來稟事于三司,而從者遺火於鹽鐵之廢廳,遂燔三司,故迪坐免。絳等及責應救火官,令禦史台劾罪以聞。

  詔自今遇大燕,親王、宗室、使相、樞密使副、宣徽使、三司使、駙馬都尉,並於殿門外幕次賜酒食。舊制賜酒于集英殿后垜廊,賜食於賜食廳,權發遣宣徽院吳充奏其喧嘩,故改之。

  丙辰,知制誥沈括兼判軍器監。代章惇也。

  知同州、度支郎中趙瞻管勾陝西制置交子。瞻墓誌可考。十八日宋迪制置,二十六日雲不可行。

  知潞州、雄武軍留後郭逵知太原府。

  清海軍節度推官、監邕州填乃金坑鄧辟為著作佐郎,以歲課得金為錢十萬緡故也。後五年,又得金為錢十五萬緡,遷太常博士。於是,廣南西路經略安撫司言:「此坑產金至多,乞從本司舉使臣二人為監押、巡檢兼監坑,並先轉一資。任滿課額不虧,依橫山寨使臣例。又增防守兵三百人。」從之。

  募京西流民興修功役,給錢糧,老、幼、疾病計口給米。

  置熙州天慶觀,歲度道士二人,給常住地三頃。

  丁巳,詔職方員外郎、權發遣梓州路轉運副使李竦與監當差遣;權知瀘州、職方員外郎李曼勒停;梓夔路兵馬鈐轄、文思使張承佑,供備庫副使孫仲達,各追兩官勒停。坐瀘州夷賊擾邊,不能捍禦也。六年四月六日,四人同勘。

  己未,詔自今差武臣知州軍,並降敕。

  詔開封府界縣災傷及五分,權停敘閱保甲。

  界河巡檢都監、供備庫副使郭寅降一官。寅應詔舉習弓馬使臣右班殿直張亮,亮自陳出於吏胥,素不習弓馬,故責之。

  辛酉,上批:「諸路常平錢谷,近年雖用陝西青苗法蕃息數不少,然七分以上,散在民間,若遇水旱須救濟,及緩急朝廷移用,則卒難斂索。今諸路各災傷,來年歲計極可慮,若不速處置,深恐州縣不計已倚閣過數,接續不住給散,致令闕乏。宜速指揮諸路州縣,據所管已支見在錢谷通數常留一半外,方得給散,其見有倚閣戶,毋更給。」司馬光記聞:蘇兗雲:「內侍李憲既怨介甫罷其南征,乃言青苗錢為民害,上以內批罷之,介甫固執不可而止。先是,州縣所斂青苗錢,使者督之,須散盡乃已,官無餘蓄。至是,敕留五分,此憲發之也。」青苗止散一半,乃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指揮,與禦集、實錄同。記聞所記或誤。當是李憲怒介甫沮其往熙州,故言此,介甫時去位,上因行憲言,蘇兗誤以為罷南征也。南征乃介甫再入時事。本志雲:上謂輔臣曰:「常平散錢收息,賤價糶穀,各用其半,使二者如權衡之相依,不得偏重,則民受賜。」乃詔常平錢谷云云。此下與實錄批語同,但甚略耳,今附注此。十七日上諭輔臣云云,可考。九年正月九日並二十二日及元豐元年閏正月七日可參考。「常留一半」,九年正月二十二日又申言此,或司馬光所聞「李憲發之」,實指此也。

  詔置教閱武甯成都府、梓州路各兩指揮,利州、夔州路各三指揮。時東兵之戍川峽者,已多還營故也。

  詔永興軍路支折二錢二十萬緡付秦鳳等路轉運司市糧草及推行交子本錢。既而交子無實錢,法不可行,遂罷。此墨本所書,朱本因之。九年正月二十七日,乃罷行交子。今年六月二十六日,又九月十八日並二十一日,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九年正月二十七日,皆合參考。食貨志雲:既以皮公弼、熊本領交子事,又以內藏錢一百萬緡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請買鹽引,而三司又令秦鳳、永興鹽鈔騫以百八十萬為額。並趙瞻墓誌皆可考。

  壬戌,賜皇第五子名僴。

  詔河北災傷州軍罷糴,仍令轉運司具見管及所賜錢糧有無闕少以聞。先是,秦鳳路轉運司請於鳳翔府斜穀置監,鑄折二錢,都轉運使蔡延慶言:「鳳翔府郿縣兼錫銅鑄折二錢,皆脆惡,以鑄當五、當十,宜可用。」詔皆罷之。此據食貨志第六卷,不得其時,因本志附吳中複、皮公弼等奏請前。按實錄,八月戊辰,詔罷鳳翔府郿縣鑄夾錫青銅折二錢,以錢成貫之輒碎也。今併入此。斜穀罷鑄,或前已見,當存一去一。

  是時,關中錢法弊,永興軍路安撫使吳中複請以錢四十買缺薄惡錢一斤,則民間專行省橅大錢,而大錢少,不足用,請以所買惡錢悉改鑄大錢,而民間所行私大錢一以一小銅錢買而更鑄之。永興軍等路轉運使皮公弼請盡買惡錢,且毋行鑄鐵錢相易事。有司舊納偽錢,請先于本路五銅錢監改鑄,一年可竟,又請改鑄所買惡錢。秦鳳路都轉運使熊本言:「買惡錢及禁舊通行大錢、銅錢相易,皆非便。請降錢式下所屬,而禁用惡錢,犯者論如法。勿廢舊通行錢,選官庫惡錢,同所買改鑄之,小變其橅,為『熙寧重寶』。今本路官錢受私錢已多,省橅錢久廢,公私百無一二。今雖以錢四十得偽錢一斤,及銅錢千易當二鐵錢千,其實鐵錢一斤才當斤鐵耳,千錢為鐵六斤,斤鐵為錢二十,而以銅錢千易之,官失多矣。又錢多,一年改鑄未得竟也。且民賣千錢得二百五十折二大錢,才易其半,又禁其通行大錢,則方災傷民所有錢,四亡其三,何以救災?」眾議不同,於是,詔逐司相度利害以聞。此據食貨志第六卷。比實錄所書頗詳,當用之。十二月十一日甲戌熊本云云,再下逐司相度。

  癸亥,詔永興軍路安撫、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具析奏流民、盜賊不實因依以聞。先是,安撫等司言:「本路二麥薄收,民闕食,流移十已八九,賊盜驚劫浸多。」下熊本體問,本言無大驚劫,故有是旨。

  權發遣兩浙轉運副使張靚言:「體量官司行鹽法差誤十事,內三事盧秉舉覺已根究外,越州有因監催鹽賞錢,母殺子者;又瀕海等縣,隔州縣追同保人,令本路轉運司劾官吏。其鹽事司違法第月比較課利,決責、枷錮專副。」詔淮南西路轉運司劾盧秉以聞。其後奏至,秉坐公罪杖六十,用赦原之。差靚體量,在五月十九日丙辰。呂惠卿日錄:熙寧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進呈張靚乞避盧秉狀,上曰:「是他乞移京東西一路,或解罷赴闕,莫只是要朝廷知。」僉曰:「是如此。」餘曰:「但陛下察之,便得見說。盧秉尤怨臣等,至於人前泣訴。」王珪曰:「韓絳等當時便要衝替卻。」上曰:「秉誠有過當事。」餘曰:「沈括初自浙中回,外面說底事,必然面奏陛下。斷過刑名一騫及數千人,此是沈括錄來。越州母殺子,是謝景溫手裡斷,是括體訪來,嗔他張靚體量不得是。虞太甯論盧秉事,只明州有七八件違法,雖是秉牒太寧驅磨,然太甯才具申縣保甲,秉三日走到太寧縣,搜尋他事,便罷了太寧公事,顯是怒他如此申明。太寧言秉立式與州縣,應斷過鹽案並依式供申本司,有逐季申、月申、旬申、逐時申,或本司有勾當公事檢法官點檢。至於入徒、流、配罪並不點檢,已死及流、配並追賞錢於其家。只六年八月一日內,收坐官員已百余員,決人吏八百餘人,如此盡有跡狀,若送與秉分析,必了不得。然臣等為秉亦收許多課利,而去騫中外方欲共壞朝廷新法,則不可不且保全他。以此只於靚體量事中,只擇一件月比較專副事勘他。然秉一路添許多刑名,極非佳事,又秉寬苛刻之罪,嚴縱舍之禁,則州縣自然趨向如此。如張靚自言趁得課利多如秉,未知實與不實,若果是實,卻無如此違法事,即為可嘉。」上曰:「若如此即須加賞。」八年七月九日,盧秉自淮東提刑除發運副使,靚時任兩浙運副,故乞回避。十月二十五日,緣張若濟、鄭膺事罷。今附注惠卿云云於此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更徐考之。虞太寧事,當並考。

  詔中書、樞密院具陝西、河北、河東累年解發義勇推恩數。數竟何如?

  詔三班院內外使臣如有能射親弓力八鬥以上,熟于使馬及輪弄器械者,在班人許經本班投狀乞試,候及十人,關赴軍頭引見司考驗,當引見;在外使臣經本州軍投狀委知州、通判、兵官同式驗,如中格,先以聞。

  是月,置岷州宕昌寨。

  詔兩制以上有公事合同上殿者,令同上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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