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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七年九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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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詔系役廂、禁軍,自今權免役,專隸習武藝。 置鳳翔府簡中、保甯六指揮三千人,專備熙河修城寨。 賜內藏庫錢十萬緡、河北糧鈔二十萬石付西路轉運司,令商人入中。 名南郊青城諸門,前曰泰禋,後曰拱極,東偏曰承和,西偏曰迎禧,正東曰祥曦,正西曰景曜。其複門東側曰寅明,西側曰肅成。殿門曰端城,前東、西曰左、右嘉德。便殿曰熙成。苑門曰寶華。前此,青城殿宇門名,皆臨時學士撰進,至是命中書參定賜名,永為定式。 河北西路察訪使沈括言:「近有旨,令兩浙路轉運使等各提舉一州第二料水利,轉運司奏稱有未便。臣在本路,與監司日夕聚議凡半年,王庭老未嘗言有未便,今有此異同,乞行推究。」詔水利第二料除不可興修外,並先從低下處興工,中、高田不得一例圍裹,仍令庭老具析前後異同以聞。 詔劉忱、蕭士元會蕭素、梁穎于大黃平,以呂大忠丁父憂不至也。三月二十五日,忱等受命。四月二十七日,大忠乞錄地界事付韓縝。此實錄所書。大忠尋請假歸永興軍省父疾,約徑路與劉忱會於太原,忱六月七日起發。大忠父尋卒,既葬,乃詔大忠以墨服往代州與忱密議。其到代州,蓋在十月二十日。此據大忠集。 初,素以平章事欲正南面坐,自雲北朝使相有此廟坐儀,餘乃序官坐,仍欲以墩分高下,忱等皆不從,移文詰難,自七月至於是月。事聞,乃得國信所言:「至和元年,國信使蕭德帶平章事,與館接使行馬坐次,皆分賓主以報。」素、穎乃不敢爭。舊文雲遂以賓主相見,今改雲乃不敢爭。樞密時政記十月五日雲:素與忱等文移往反數十次。事聞,國信所勘會到蕭德故事,劄與忱等。忱等牒素,請只依九月六日所議坐次,早約日相見,素辭屈,乃依賓主禮相見。九月六日所議,蓋賓主相見禮也。相見則在十月五日以後,並十二月末。 初,詔劉忱等與北人會議,天池廟、黃嵬山麓土斷有明據,可以理譬喻之。其餘地界如數議不諧,可以南北堡鋪中間為兩不耕地;又不可,則許以中間畫界,其中間無空地,即以堡鋪外為界。是月戊申也。即十三日。其後,李舜舉言:「近至遠探鋪,遙望大黃平會議處,盡見地形,問防拓人,雲欲直以大黃平、橫都穀為界,蓋鋪屋。使者在境,又聲言再遣泛使,自知理屈,故作虛聲。臣料敵情會議有必得之望,不與相見,止於循舊址增移鋪屋,即是議與不議等。若慮絕好起釁,必不在此。設欲屑就其議而與之,不若聽敵人無名自占,俟我兵儲有備,明曲在彼而複之。朝廷若以封疆為意,特須主張,如大石等五寨禁地,並當理取,仍舊以關口守把交蹤,或且為羈縻之策。」乃詔九月戊申指揮更不施行。然其後竟盡與之。此年十一月二日丙申、二十八日壬戌,明年二月十日壬申,三月八日庚子、十七日乙酉,四月五日丙寅,皆合參照。實錄:熙寧八年四月丙寅,遼使蕭禧等辭。初,朝廷既遣劉忱、蕭士元詣河東理辨疆界,而契丹亦令蕭素、梁穎會於境上,忱以疾不即至,又命呂大忠代士元。素、穎頗倔強,未肯見忱等。一日,蕃人引兵萬眾入代州界,焚鋪屋,與官軍相射。既而素、穎徑入橫都谷,施帳幕,邀忱等相見,忱等不往。又欲設次於西陘東穀,忱等以侵地愈深不許,竟會于大黃平,凡三四見,議地界不能決。初指蔚、應、朔三州分水嶺土壟為界,忱等偕素、穎行視無土壟,乃但雲以分水嶺為界。蓋山皆有分水嶺,概言分水嶺為界,則至時可以罔取,此黠敵之微意也。與忱等相持久之,複遣禧來。蕃人引萬眾入代州界,焚鋪屋,與官軍相射。既而素、穎徑入橫都谷,施帳幕,邀忱等相見,忱等不往,又欲設次於西陘東穀,忱等以侵地愈深不許,竟會于大黃平。此等俱合於七年九月載之,不應於八年四月別出,須考詳刪修。范育作薛向行狀,載:向密奏,乞令劉忱緩行,以老敵師。上用向計,敵食盡,遂去。 己酉,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工部員外郎、集賢殿修撰李承之為河東察訪使。 賜河東提刑司紫衣度僧牒千計置錢糧,分給管下闕倉州軍。 熙河經略司言:「收復河、洮州應副軍須官,乞比第三等、第四等酬獎。」詔減年磨勘、堂除免試、不拘名次差注,凡二十二人。 上批:「陝西五路經略司案視緣邊諸城堡寨,廣為守具,毋誤邊計。」 庚戌,借內藏庫錢百萬緡,付河北轉運司封樁。 又詔提舉秦鳳等路監牧原渭州、鎮戎德順軍,遇蕃部馬至即受之,無輒遣人招誘。 辛亥,群牧司言:「除樁管不系支使及牧養監病馬外,自今以二千匹為額,其餘堪配軍及雜支馬,權與闕馬軍士。」 詔邢洛磁相趙州、成德軍,今年畸零夏稅權倚閣。 詔京東轉運司,以上供折納斛錢納谷封樁水運赴河北。 詔趙思忠妻子聽以蕃服入見。六月二十一日可考。 詔提舉市易務賈昌衡等,自今有公事,許直牒閤門上殿。此據禦集。 壬子,命東上閤門使、榮州刺史李評權同勾當三班院。評自是始複入,故特書之。 司農寺言,諸旌表門閭有敕書及前代帝王子孫於法有蔭者,所出役錢依官戶法;賜號處士非因技術授者,准此。從之。 以秦州買馬務隸提舉熙河路買馬司,仍以秦州通判兼提舉牧養,歲終計綱撥發。 都提舉在京市易司言:「乞罷本司提舉官歲終比較推恩,其監官自從舊賞格。諸賣買、博易並隨市估高下,毋得定價。其當給三司變轉物,即依三司所估。民願以抵保賒請折博,歲出息二分,計月理息者聽。」從之。 上以諸路旱災,常平司未能賑濟,諭輔臣曰:「天下常平倉,若以一半散錢取息,一半減價給糶,使二者如權衡相依,不得偏重,如此民必受賜。今有司務行新法,惟欲散錢,至於常平舊規,無人督責者。大凡前世法度有可行者,宜謹守之,今不問利害如何,一一變更,豈近理耶?」此墨本所書,朱本因之。神宗聖慮,即此可見。二十六日上批可考。 是日,三司火,自巳至戌止,焚屋千八十楹,案牘等殆盡。詔三司權於尚書省騳事。朱定國續歸田錄雲:熙寧中,有人獻議酒務炊作連醦,一門而三鑊,一門用柴,三鑊俱沸,用柴既省,謂之燒省法。以其法遍諭天下用之。此法本巴蜀煎鹽之利,水有溫熱,遽取之。其實沸止一鑊爾,炊酒竟不可用,而所在但傳燒省法。及三司災屋千余區,一日而省之文案存者無幾,始知「燒省」三司災之讖爾,豈偶然哉!連醦法,據司馬光日記,乃京東提刑王居卿所獻,已附注四年十二月辛酉,更須考詳。 又詔權禦史中丞帶學士,常參正衙起居,並立中丞本班,其雜壓則從學士。以直學士院鄧綰、章惇互論班著故也。八年正月壬子,別著令。 癸醜,詔新知常州、國子博士呂嘉問,監市易務上界、職方員外郎劉佐,西頭供奉官吳真卿並遷一官,勾當公事、須城縣尉劉迥為奉禮郎,各減磨勘三年;余官吏循資、賜錢有差。以三司驅磨市易上界課利,比六年增十余萬緡也。 提舉永興、秦鳳路交子宋迪制置永興、秦鳳路交子法。六月二十六日,迪以知邠州提舉,今改制置。二十一日、二十六日可考。 詔三班使臣遇同天節,自供奉官至殿直,許量率錢進銀及道場功德疏,差使臣管勾齋筵。以前此多率使臣俸錢以供浮費,人頗苦之故也。 詔河東、秦鳳、永興等路都總管司見管軍馬別降指揮團並外,其開封府界、河北、京東西路置三十七將副,選嘗經戰陣大使臣專掌訓練,河北四路為第一至十七,府界為第十八至二十四,京東為第二十五至三十三,京西為第三十四至三十七。從蔡挺請也。敵議雲中地界久不決,挺請盡召還河北緣邊戍兵,示以無事,兼可積蓄邊儲,因是更制,將有正副,皆給虎符。又以河北兵教習不如法,緩急不足用,奏乞於陝西選兵官訓練。六年六月十二日,以京東武衛六十二指揮分差主兵官勾抽訓練。按此時已有置將規模也。八月二十四日可考。 甲寅,上謂輔臣曰:「卿等所上邊防畫一,先擇可施行者十四事,更與樞密院議之,恐事有未盡。」既而二府合奏可行之事凡十有四。其一,自來出戰有功大小使臣未經升擢者,以功狀次數稍多,或一次功狀優異,及知名人作一等,餘作一等,取旨升用,考其才實。二,停閑使臣、降配軍員年六十以下,武藝及中等,精神不衰,令投狀自陳,長吏試驗,如堪戰陣,保明以聞。三,令安撫、轉運、提點刑獄、察訪司各體驗轄下將官人材智略,具緩急任驅策與否,內有才之人,差遣近下,可以升擢,及緊要閑慢合對換;文臣有勇略可為將官,不拘路分,並密以聞。四,近降度僧牒三百,與定州安撫司充訓練義勇、保甲及募刺事人之費。其緣邊州軍宜並依定州例,量賜本錢出息,令鉤致北人之能知其國事者,或質所愛,使探問敵中任事主兵人姓名、材能、性識、所管兵數、武藝強弱、屯泊處所、城壘大小、糧食多少及出兵道路,刺其的實,逐旋以聞。候到參互比較有實者,編類成書,準備照用。其邊臣不能,使人到前後探事尤無實者,當移降。五,河陽別置水軍五七指揮,造船習戰,以備敵濟渡者。六,既為堅壁之計,當有清野之法。逐縣預以義勇、保甲附保甲丁口數,寓之籍中。本州密約計人數,至時,分入州城及大縣,別為一籍,令司農寺依樞密院先降造丁產簿條約,一處編籍。七,北京城西偏帶沙低薄,已檢計立限修築上下水關,其護關戰橋並左右引手城未高堅,相度增築,置樓櫓守具。八,衛州大河之南,密接京畿,正當控禦之地,其城至小,並黎陽城亦當要害,未能包山為固,並展拓修築,緩急屯兵,防越軼之患。九,分屯兵馬出戰要害之處,並委察訪使就與逐路安撫使等處置具防守事以聞。十,相度展拓城壕及增築縣城,緣城大人寡及城小人眾,於法皆在所不可守,宜先計度本州戶口若干,除保縣寨外,若干人保州;兵民除上城出戰外,可容若干;若更外來人戶,容之不盡,即展拓,毋令過大,致難防守。其當增築縣城等項,須逐州軍更相照應,緣四路帥府分統州軍,其勢當如絡樁之相通,緩急寇至,即候望相及,犄角相應,堅壁出戰,皆合事機,而敵人腹背懷懼,其勢自潰,如此修築,即不枉用工力。十一,如遇有警,清野備敵,百姓般糧斛、薪芻、畜產,入保城壘,併合積畜守具及分擘部分。倉猝之際,常患措置無法,即須計度官私屋宇及空閒地,分配人戶居住及安置所般之物,並內有人力不足,官為募人般運、寄納、出給。如此之類,並應於守拒事件預為講畫,詳古今法制,斟酌事宜,具條件以聞。十二,敵人出入道路,宜悉知之,先據地利安置營寨,開掘坑塹,示之以利,導令必趨。及可以設伏處,預知地形高下,水流所歸,如壅決某水即可沖灌某處,若恐敵人用之,即就何處防守疏決或回避,並悉講求畫圖以聞。十三,河北地利所出有限,從京那移錢物,多行糴買,即增起物價,而費本已多。宜撥粳米百萬石封樁,每年於汴綱內支撥應副;仍令京東轉運司據合上供或酒場剩錢,於有水路州軍糴粟米、小豆,計舟車、步乘般往河北,合分往逐處收蓄。及于京西路沿蔡河州軍亦賜糴本錢,計般運到京入汴,但算糴本、步乘,比本路常平糴價不貴即計置,寬緣邊糴買之數,可減撲物價,多蓄斛鬥,以紓邊計。其京東西路合計買事,專委官相度施行。詔皆行之。十四,河陽置水軍不行,仍令樞密院於登州增招刀魚戰船兵,團結閱習,準備差使。 詔已選差教馬軍使臣,所有合教事藝,宜令曾孝寬、張誠一同郝質、賈逵速詳定聞奏。此據禦集七十三卷七年九月十九日手劄。教馬軍事自此始。實錄不書,今追書之。熙寧十年九月庚午以後,至元豐六年二月戊申,併合參考。 詔置河東經略司勾當公事官一員,候邊事寧息減罷,從經略使劉庠請也。庠又乞給錢二十萬緡修緣邊近裡城及軍器,詔察訪司相度以聞。 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李承之言:「三司帳案文字,焚燒幾盡,外方人吏,因此折兌隱藏案檢。乞下諸路,應熙寧五年後文帳案檢,委州縣畫時監勒吏人檢取,封印架閣,具道數申提舉帳司。其吏人,各據所管主事文帳及案底簿書,開拆收拔名件,限三日。判使紐計分數,並具火勢先後,申中書看詳收救並燒失若干,量輕重賞罰;如敢隱藏,或故毀棄,即令點檢申舉,許人告,犯人以違制論,情理重者當刺配,告人給賞錢三百千。」從之。 詔:「三司點檢編排帳目文字,具散失數及收救不足並申中書或樞密院,下諸司檢錄降下,中外奏聞。事關三司,未回報;並諸處承受三司指揮勘會事,未回申;雖已回申,未行下指揮,當結絕者:限五日申中書或樞密院,元申牒三司文字即一面申牒三司。以上並令本司置簿拘管,敢有隱落,以違制科罪。其應見行事,如未見條例,並審議施行。如事體稍大,申中書或樞密院。諸因三司火,文案不全,輒敢詐欺規圖官私財物及增減功過,以違制論,計贓重者以枉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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