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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五年十一月(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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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太常寺兼禮儀事宋敏求言:「治平四年,先帝祔廟,祧遷僖祖時,臣實為禮官,撰定祧遷文字。既有前議,不敢異同,今茲難以預聞。」詔免敏求詳議。 同判太常寺兼禮儀事張師顏,同知禮院張公裕、梁燾等議曰: 伏以天下大禮,莫重於宗廟,崇孝事神,以臨照四海,是以聖王重之,必務極其至當。伏惟僖祖神主祧藏夾室,於禮不順,有司失之矣,宜其輔臣建立,明詔訪逮,而垂為萬世法。然議者因其藏主有失,遂欲推為始祖,臣等敢以此為議。 昔者商、周之興,本於契、稷,考諸前載,其指有二:曰因其始封也,蒙其功德也。契有大功,始受封國,十有餘世,世祀不失,至湯而有天下,修其封國,舉天下之大而謂之商者,由契以致之也。稷有大功,始受封國,十有餘世,世祀不失,至武王而有天下,修其世祀,因其封國,舉天下之大而謂之周者,由稷以致之也。稷、契為商、周之祖,其禮素定,後世固無得而易之矣。奉以為太祖,以主廟祀,有以盡一時之宜也。詩之長發言商家興發之久,曆夏之世,其來長遠;昊天有成命言後稷已有王命,生民、思文皆歌後稷之功,傳稱禹、稷躬稼而有天下,不可謂為祖不因功德也。 後世受命之君,功業特起,不因先代,則親廟迭毀,身自為祖。鄭康成雲「夏五廟無太祖,自禹與二昭二穆而已」,唐張薦雲「夏後以禹始封,遂為不遷之祖」是也。若始封世近,上有親廟,則擬祖上遷,而太祖不毀。魏祖武帝,則處士迭毀;晉祖宣帝,則征西迭毀;唐祖景帝,則弘農迭毀。此前世祖其始封之君,以法契、稷之明例也。既已法契、稷矣,則上之親廟不得不毀,勢當然也。借使魏、晉欲不祖武、宣而越取處士、征西,不惟上推世數,未知更當及於何人,且其如始封何?唐有天下,因以為法。韓愈有言「事異商、周,禮從而變」,臣等取之矣。要之,始封世近,則親廟不可不立,若特以親廟及遠,便為始封而抑之,則前古未嘗聞也。晉琅琊王德文曰:「七廟之義,自由德厚流光,饗祀及遠,非是為太祖申尊祖之祀。」其說是也。禮「天子七廟」,而太祖之遠近不可以必,故但雲「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未嘗言親廟之首必為始祖也。 國家治平四年,以僖祖親盡而祧之,奉景祐詔書,以太祖皇帝為帝者之祖,是合於禮矣。而議者曰:「商、周之祖自以別子之故,非以有功與封國為輕重。」是不然也。別子之法,自謂公子不繼世,故子孫為大夫、士者祖之,百世不遷,非天子、諸侯之禮也。使湯、武但為諸侯,則尚不祖此別子,況天下之君而可用大夫之法乎?若夫禹不先鯀,則所謂「子雖齊聖,不先父食」,自以正文公之逆祀,非尊祖之論也。唐仲子陵所謂:「安知非夏後廟數未足之時,而言禹不先鯀邪?」伏惟宋之為宋,由太祖皇帝應天受命,首創洪業,建大號於天下,異乎商、周之為商、周,可知也。僖祖雖為聖裔之先,而有廟直由太祖,親盡則遷,古之正義。今欲以有廟之始為說,扳而進之,以為始祖,臣等固疑其與契、稷異矣。使契、稷本無功德,初不受封,引以為據,庶其或可,若其不然,臣等不得判然無疑也。 設欲必據此論,則臣等又有可言者焉。蓋三昭三穆是不刊之典、一定之論。國初,張昭、任澈之徒,不能遠推隆極之制,因緣近比,請建四廟,遂使天子之禮下同諸侯。若使廟數備六,則更當上推兩世,而僖祖次在第三,亦未可謂之始祖也。若謂世次不可推,則斯言也,詔旨所不著,史臣所不錄,曆百餘年,莫知當時之實,不敢以私意逆推而言也。謹按:建隆四年,親郊崇配不及僖祖。開國已來,大祭虛其東向,斯乃祖宗已行之意也。自祖宗以來,不以太祖之位易之,今而易之,恐失祖宗之意矣。巍巍太祖,如神如天,垂祚萬世,無以雲報,奉之以為帝始祖,于禮無不宜者。 或謂儀禮:「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今謂始祖為太祖,乃諸侯制也。臣等以為遠祖受封,子孫世襲,親雖盡而廟不毀,是謂諸侯及其太祖也;若始封之君,既以為其國之祖矣,後世子孫,自諸侯而為天子,則始祖不易,理勢自然,是謂天子及其始祖也。若必求太微之精、神靈之威,謂其始祖之所自出,將見遷就生說,奇譎無已,彌失聖人之意矣。唐神龍初,議雲:「既立七廟,須崇始祖。」而張齊賢雲:「始祖即太祖,太祖之外更無始祖。」此前儒講之熟矣。大抵契、稷不以功德為祖,無必然之論;特起之君自為一代之祖,無不可之理。 若乃藏主未順,宜必改定,蓋夾室者子孫廟之偏室,非廟之正也。議者謂神道尚右,失其旨矣。然則僖祖之主,必有所歸。按周禮:「守祧掌守先公、先王之廟祧。其廟,則有司修除之;其祧,則守祧黝堊之。」所謂廟者,後稷、文、武諸廟也;祧者,所藏先公、先王之遷主也。先公遷主,藏於後稷之廟,僖祖猶周之先公也,宜有藏主之祧。雖無始封遠祖,上為之主,而先公之祧不可以闕。臣等參詳,乞略仿此制,築別廟以藏之,大祭之歲,祀於其室,太廟則一依舊制,虛東向之位,郊配之禮,仍舊無改。事之宜而情之順也。 魏、晉及唐嘗議遠廟之主矣,魏鐘繇、高堂隆、衛臻皆當世名儒,並雲據上當遷。故景初之制,三祖不毀,其餘四廟,親盡則遷,一如後稷、文、武廟祧之禮。晉永和中,尚書議雲:「周人之王,太祖世遠,故遷有所歸。今晉廟宣帝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從孫也;祫祭在上,是代太祖也。」范宣謂可別築一室以居四主,四主迭遷,則宣帝位正矣。自虞喜、劉詡、韋泓、王松之、蔡謨之徒並同其議。唐陳京議請據魏、晉舊例,改築別廟以藏獻、懿。柳冕、王韶等七十餘人亦同其說。雖卒藏於興聖廟,然本無異於別室也。惟顏真卿引蔡謨「權東向之」一句,而不本其改築之議,獲譏于時。此前世之論,皆有考據,本于經意,不敢謂後世之史而一切黜之也。記曰:「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又曰:「亡於禮者之禮。」況有前人商確盡理之論乎? 或曰:「別廟而祭,非所謂合食也。」臣等應之曰:「夾室非便,當為別廟,則既正其大節矣。合食分食,要皆孝饗之道,但以於屬既尊,不可寘昭穆之列,依准前代,祭之別廟,得禮之變,複何嫌哉?若雲不可分食,當合於太廟,不惟永虛東向,且使下從子孫,孰為得失?是則僖祖別藏,則列聖不動,神靈安妥,情文皆得,其於義也,合矣。」 恭惟陛下仁孝天成,尊事宗廟,古之盛王所不逮也。臣等學術淺陋,討論非長,徒能述遵朝廷正失之意,別白議者未通之論,冀以稱上聖因情制禮之道焉,惟陛下留神詳擇。同知太常禮院蘇梲議曰:臣伏聞天下大義,莫尚乎尊祖;天下大事,莫重乎宗廟之祀。故有天下者,推尊尊之義,以及乎上治祖禰,下以遺萬世法,盛德之舉也。王者必及其始祖之所自出,所以別于諸侯也。今聖朝未有始祖之祀,於大典禮猶有所闕,故相臣以為言,陛下留聽而善之,複下訪於群有司,豈非以宗廟為甚重,改作為至難,極嚴恭寅畏之意,欲博問以盡臣下之慮乎?而臣末學小知,曷足以上當詢謀,敢不論次其所聞,宣究其所思,惟陛下擇焉。 伏以三代廟數,雜見於經,其詳不可得而推。先儒謂夏後五廟,商人六廟,周人七廟。竊惟先王之道未嘗不同其歸,而別作名數,不能無小變損益以從時者,其于尊嚴祖考、稱情立文之意,則一也。至於立廟,或五或六或七者,所因之跡有隆殺,故制禮以報之,不得而同也。是以殊時者不相沿樂,異世者不相襲禮,欲其事與時並、名與功偕故也。秦、漢而下,典禮廢缺,多不足法,而猶有能適變合情,足以便於一時而已。聖朝追原先帝事祖之意,欲盡傳聞之所及,止於其所不及,而因奉以為始祖,又以正神靈之班,尊尊之至也。 臣伏思僖祖與商、周之祖,雖詒謀陰德無所先後,而時有汙隆,道有顯晦,故其跡亦緣而少異,謂宜追崇之禮因小有所損益,庶乎稱情立文而為之極,以遺萬世不刊之法也。若乃七世之廟,必欲奉先尊本,雖隆于夏、商可也;若於太廟之右,特立僖祖一廟,則祖考不附於子孫,此所謂有疏而無絕、有遠而無遺,因情制禮而不踐跡者,類於是矣。臣維、臣固謂夾室在右為尊於正室,不思之甚,非臣之所敢同也。至於郊配之禮,在於太祖之世嘗行之矣,自太宗至於英宗,不復追配,而奉宣祖崇配,記曰:「有其舉之,莫敢廢也。」而臣詳觀建議之文,亦未嘗及追配之說。如臣之愚,謂仍舊便。 臣再詳祖廟之制,設若聖朝不欲於太廟興作,而務崇尚簡質,追跡古始,而參用近代之法,庶乎易行,則有唐貞元以懿、獻二祖之主祔於興聖、德明之廟,蓋尊咎陶、武、昭以為遠祖之廟,故升懿、獻,於尊卑為順也。臣又伏見外傳曰:「成天地之大功者,子孫未嘗不章,虞、夏、商、周是也。」史記載趙氏之祖,出於柏翳,佐大禹平治水土,事虞訓育上下鳥獸,皆有功;其後造父事周穆王為禦,以救中國之亂,而受趙城之封,子孫因以為氏。今景靈聖祖,每歲陛下躬行酌獻之禮,亦近興聖、德明之類歟。若升祔僖祖,或因以祀柏翳、造父,如唐德明、興聖之比,則不為下祔於子孫,雖不合經,而免于瀆祖,亦因時制禮之道也。 伏緣宗廟重事,非小臣所能詳究,敢乞聖聰垂聽,諮訪大臣而謹用之。若猶以為未安,則臣又聞古者有疑,必謀及卿士、龜筮、庶人,所以盡人神之意也。卿士者,謀於人者也;龜筮者,謀於神明者也。今朝廷未有龜筮之官,宜若可舉而行。而又自咸平至有唐,歷朝有宗廟疑議,必下尚書省,集台省諸司百官會議,而後朝廷斷而從之。乞以此二者付有司檢詳施行。臣陋儒淺學,智慮止於其所聞見,至於通變達節,乃聖哲之任,非愚臣之所及也。惟陛下裁之。又言:「唐會要,開元十年,明皇特立九廟,獻祖複列於正室,以備九室,禘、祫猶虛 太祖之位,則是以始祧而藏於西夾為非便,故複立廟,正與僖祖事體相類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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