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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祥符五年三月


  三月戊辰朔,詔:「自今審刑院、大理寺奏案,情狀已正,條目未備,不致妨閡者,並即許斷。若事節未備,即直指其事,委元推官照會提點刑獄司,得法寺疏駁便複推,宜詳酌,可以結絕,無別致追擾。其元推官,如事情不變未周備者,亦不須問罪。務絕滋蔓,以稱欽恤之意焉。」

  己巳,三司言博州民段倫冒佃田土,當收積歲租絲,望給限十年輸官。詔從之,仍蠲其半。

  丁醜,詔河朔諸州見欠去年秋租,宜並倚閣。民有抱稅逃者,委長吏招誘複業,加安撫之。

  辛巳,詔大理寺,自今諸處奏案有失出入徒半年罪者,其元勘錄問檢斷官等,不須問罪。

  三司奏假內藏綾縠二萬四千匹,從之。

  癸未,詔禮部奏名人隱匿服紀者,並令自陳,無得輒赴殿試。

  三司言諸司送契丹使,道被寒雪,有亡失什物及驢畜斃者。詔釋其罪,蠲除之。

  丙戌,令樞密院取諸軍嘗曆戰陳,箭鏃在體者,籍數以聞。先是,諸軍取箭鏃者皆被賞,馬知節言:「臣累曾中鏃,若傷骨即死,不到骨者登時出之,豈有累年在肌膚者。但近例出箭鏃即補小校,此特貪其進改,故為妄冒耳。今若不欲窮詰,望止賞以金帛,不行遷轉,則詐偽自息。」上曰:「此當檢視,儻非妄冒,亦當如前例賞之,無使濫可也。」(二年二月,發諸路取箭鏃醫人赴闕。)

  己醜,上禦崇政殿親試禮部合格貢舉人。殿之廊廡分列位次,署其名氏,仍揭於牓,使無得遷易。始摹印詩賦論題以賜,官給紙起草,得進士建安徐奭而下及第者百人,同出身者二十六人,諸科及第者三百二十四人,同出身者五十二人。先是,考進士捲入第四等者止九十人,令取五舉已上者再考,乃及前數。詔入第四等者以賦、論為先,詩次之。又以高等十卷,命輔臣複位,始詔放焉。

  遣閤門祗候郭盛乘驛往棣州,與轉運使、前遣使臣同規畫修河事。以完葺堤口,奏報稽緩也。

  庚寅,上作諸王唱酬詩集序示宰相,仍命以集付秘閣。

  癸巳,詔天慶節禁刑七日,天貺節一日,著於令。

  以堂後官,太常博士劉明恕提點五房公事,賜錢三十萬。上召諭之曰:「五房事繁,藉汝勤幹,宜益盡心也。」

  甲午,詔金明池、瓊林苑先許士庶行樂,或小有紛競,不至毆傷者,官司勿得擒捕。

  丁酉,上封者言進士蕭立之,本名琉,嘗因賭博抵杖刑,今易名赴舉登第。詔有司召立之詰問,立之引伏。命奪其敕,贖銅四十斤,遣之。

  近制,軍員有年深功高者,即授御前忠佐軍頭,給以廨宇,而諸司使副多強佔之。上密訪聞得二十餘所,乃詔王欽若諭軍頭司,悉命移出給付。(據會要是三月事,而實錄不載,今附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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