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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祥符三年閏二月


  閏二月壬子,遷左右街僧官。舊例,僧職遷補,止委開封而濫選者眾。至是,命知制誥利瓦伊等宿中書,出經題考試,而後序遷焉。道官尋亦用此例。(道官用此例在四月壬戌,今並書。)

  甲寅,冬官正韓顯符造銅候儀成,並上所著經十卷,其制則本唐李淳風及一行之遺法雲。

  先是,孫正辭等兵入溪峒,多焚其積聚。帝曰:「彼雖蠻貊,亦吾民也,不可使乏食。」乙卯,詔轉運使貸以口糧。

  丙辰,詔:「如聞諸處捕獲逃亡兵士,或以鐵烙其腕及碎脛骨,方始斬決。西北緣邊,軍興以來,軍民有罪,情重者斷支體而戮,其罪不至死,亦鞭之過數。自今無得法外行刑。」

  初,群臣出使,陳乞賜馬,實時裁遣,多不均,乃令樞密院定其條制。

  僧尼、道士、女官犯公罪者聽贖。

  戊午,遣官葺舒州靈仙觀、常州宜興洞靈觀。

  己未,河北轉運使李士衡言:「本路諸軍,歲給帛七十萬。當春時,民多匱乏,常假貸於豪右,方納稅租,又償逋負,以故工機之利愈薄。請官預給帛錢,俾及期輸送,民既獲利,官亦足用。」詔從之,仍令優與其直。其後,遂推其法於天下。(咸平二年五月丁酉,馬元方事與此相關,已在彼詳注。)

  太宗及秦王、許王之為開封尹,皆在南衙視事。至道初,上始複居府廨,太宗命府東建堂習射。於是,權知府事周起奏曰:「陛下常所聽事,臣不敢居,遂空之。」丁卯,上幸射堂宴射,又至西堂閱太宗禦書、圖畫。上作詩,群臣皆賦,賜開封府將吏器幣。

  戊辰,德音降東京畿內死罪以下囚,將吏逮事太宗藩府者並賜物,赤縣父老令本府宴犒,年九十者授攝官,賜粟帛終身,八十者爵一級。

  甲戌,增葺射堂為繼照堂,設帟張樂,許士民遊觀三日。

  學士院舊例,赦書、德音不鎖院。及是,宰相召晁迥等問之,迥等言:「除南郊赦書,緣車駕在外,併合預先進入,降付中書,難以鎖院外,自餘赦書、德音,請自今依降麻例鎖院。」從之。

  龜茲國王遣使來貢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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