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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三年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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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甲戌朔,上溪州刺史彭文慶率溪洞蠻六十二人來朝,且獻方物。上顧謂文慶曰:「爾善於統轄,益宜盡心。」又謂群蠻曰:「自今勿複為過,犯者不赦。」各賜錦袍、銀帶有差。 初,開寶中,文武官郎中、刺史、將軍以上,私忌日給假,其後,編敕者失不載,有司第相緣遵用。乙亥,始詔群臣自今私忌日並給假一日,忌前之夕,聽還私第。 詔京東西、淮南、河北賑給客戶乏食者。 丙子,權三司使丁謂等言:「唐宇文融置勸農判官,檢戶口田土偽濫等事,今欲別置,慮益煩擾。而諸州長吏,職當勸農,乃請少卿監、刺史、閤門使已上知州者,並兼管內勸農使,餘及通判並兼勸農事,諸路轉運使、副並兼本路勸農使。」詔可。勸農使八銜自此始。 詔節度、觀察、防禦、團練、刺史所領郡在廣南、川峽者,無得抽取公人以隸給使。 戊寅,代州言大石寨得契丹伊實南大王府牒,欲自大石穀至境上深山打圍,已命本寨及緣邊巡檢報牒禁止。詔自今本州移文告諭,無使諸寨互行報牒,慮其不一故也。 詔中書及諸司人吏犯贓,敘理在諸司者,永不與外官。 己卯,謁明德皇后攢宮,如二年之儀。 庚辰,詔諸行尚書、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給從人十人,學士、丞郎六人,給諫、舍人五人,諸司三品四人,于開封府金吾差借,每季代之。中書先差金吾從人,自今亦令參用開封府散從官。 詔貢舉人因事殿舉及永不得入科場,非被杖者,並許複應舉。 辛巳,命知制誥天長朱巽、直史館開封張複,取太祖、太宗兩朝史館日曆、時政記、起居注、行狀,編次以聞,仍令資政殿大學士王欽若總之。詔中書、樞密院、三司檢兩朝宣敕聖旨文字進內,將修國史故也。 壬午,詔西京留守司諸司人,非經考試補正名者,不得敘考出官。時特敕補禦史台守闕驅使官李守正為正名,因條約之。 癸未,武昌縣民聞人若拙遣其甥韓甯伐登聞鼓,告永興民李琬結党三十餘人,謀殺官吏據城叛。詔度支判官李應機、閤門祗候侍其旭乘傳按問,並其黨皆伏誅。琬辭連己所不快者數十人,一切不問。旭先領東西排岸司,與謝德權提點在京倉草場,嘗於倉隙地牧牛羊,為德權所訟,上問德權曰:「牛羊食倉粟邪?」旭聞而自劾,上勉諭之。他日詔問旭:「汝才孰與德權優?」對曰:「德權畏法謹事,臣乃敢於官倉牧牛羊,是不及也。」人多稱之。(旭,左監門衛上將軍稹之子,不記邑裡。) 甲申,以宋州為應天府。 丙戌,以唐張九齡九世孫元吉為韶州文學。元吉詣闕獻明皇墨蹟及九齡真圖告身,故錄之。 丁亥,樞密使、檢校太傅王繼英卒,上即臨哭久之,賜白金五千兩。謂宰相曰:「繼英久在左右,小心畏謹,奄忽淪逝,良可念也。」贈太尉、侍中,諡恭懿。遣內侍護喪,並為葬其祖父。又贈其妻賈氏長樂郡夫人,錄其子及諸壻、門人、親吏數十人。初,繼英幼孤,寄育外王父,諸舅有旅殯者,時方奏遣其子營葬,會繼英卒,特詔有司給辦。 己醜,詔河北諸州民陷契丹而歸者,舊住莊產,勿限編敕年歲,並給之。 癸巳,詔河西軍營在府州者,所給芻糧,自今增置渡船,仍舊於保德軍請領。如水漲冰合,即聽隨處給遣,或預令輦載以往,委轉運使專提賑之。先是,河東民常賦及和市芻糧,並輸府州,而涉河阻山,頗為勞苦。尋詔徙屯河東保德軍,其營在府州者,聽量留之,而芻粟之資並給於保德軍。條約以來,公私為便,至是,上封者言:「慮水漲冰結,則軍士涉河,往來艱阻。」上志在愛民,故特申前詔。 虞部員外郎馮亮為度支員外郎、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兼都大發運使。都大發運使自至道末省之,及是複置。 丙申,令開封府應制舉人投牒者,並待以客禮。 資政殿大學士王欽若上疏,請複先蠶之祀。詔禮官詳考故事以聞。於是,從禮官議,每歲春蠶生,遣官攝祭於東郊,如先農例。 丁酉,詔曰:「比者,入內內侍班院分遣使臣於內東門等處,勾當署置,名目細而甚詳,其所掌極有可省去,其內東門取索司可並隸內東門司,餘入都知司;內東門都知司、內侍省入內內侍班院並為入內內侍省,舊領事務鹹隸焉。」尋又改內侍班院為內侍省。 詔幕職、州縣官有曾任京朝官,准赦當敘遷及奏舉當磨勘者,流內銓不得就移。 契丹既和,朝廷無事,寇准頗矜其功,雖上亦以此待准極厚,王欽若深害之。一日會朝,准先退,上目送准,欽若因進曰:「陛下敬畏寇准,為其有社稷功耶?」上曰:「然。」欽若曰:「臣不意陛下出此言,澶淵之役,陛下不以為恥,而謂准有社稷功,何也?」上愕然曰:「何故?」欽若曰:「城下之盟,雖春秋時小國猶恥之,今以萬乘之貴而為澶淵之舉,是盟於城下也,其何恥如之!」上愀然不能答。初,議親征未決,或以問准,准曰:「直有熱血相潑耳。」於是,譖者謂准無愛君之心,且曰:「陛下聞博乎,博者輸錢欲盡,乃罄所有出之,謂之孤注,陛下,寇准之孤注也,斯亦危矣。」(按宋史寇准本傳,此段亦系王欽若語。)由是,上顧准稍衰。 准在中書,喜用寒畯,每禦史闕,輒取敢言之士,他舉措多自任,同列忌之。嘗除官,同列屢目吏持例簿以進,准曰:「宰相所以器百官,若用例,非所謂進賢退不肖也。」因卻而不視。戊戌,中書侍郎、兼工部尚書、平章事寇准罷為刑部尚書。以尚書左丞、參知政事王旦為工部尚書、平章事,旦入謝,便坐,上謂曰:「寇准以國家爵賞過求虛譽,無大臣體,罷其重柄,庶保終吉也。」既而命准出知陝州,將行,又遣近臣傳旨戒約。(准知陝州在三月庚申,今並書之。自畢士安死,准獨相踰五月,本傳所言同列,豈指王旦、馮拯耶?王欽若前已罷政,距士安死時又六月矣。王繼英、陳堯叟實在樞府。當考。) 己亥,刑部侍郎、參知政事馮拯為兵部侍郎,資政殿大學士、兵部侍郎王欽若為尚書左丞,刑部侍郎、簽樞密院事陳堯叟為兵部侍郎,並知樞密院事。翰林學士、工部員外郎、知制誥趙安仁為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樞密都承旨四方館使韓崇訓、東上閤門使馬知節並簽署樞密院事,崇訓為檢校太傅,知節檢校太保。詔敘班以欽若、拯、堯叟、安仁、崇訓、知節為次,令即日視事。 上聞貝州調民修城,慮其煩擾,詔亟罷之,第用州兵以漸給役。 是月,尚書左丞向敏中等言:「奉詔與判銓官詳定選集事宜,謹按選人至多,見在任官一年者,向來銓司已注替人,或致不成二考,未為允當。今欲令諸色合該投狀選人,今後每至冬季一集,候見任官二周年半即得注替。如未有闕,曉示各令待闕,並許春夏秋冬每一集,旋依次注擬,更不使隔季員闕。其兩川、廣南、漳泉等處見任官,並許成資日注替。」從之。 封駁司言:「中書、樞密院多至午未方送到文字,比置此局,貴要審詳,況諸處文字皆有常限,或及旬日一月已來,商量施行。若當司略不看讀,便行發遣,乃是發放之司,豈曰封駁之職。望自今除急速文字外,其餘道數稍多,看詳未及者,許至次日發遣。又近日多有發文字不由當司,欲望非涉機密,皆依舊制。」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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