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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法(7)


  凡衛翼吏員升轉:

  皇慶元年,樞密院議:「各處都府並總管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及臨清萬戶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闕,於一考都目、兩考吏目並各衛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曆提控案牘一任,于各萬戶府知事內進用。」

  延祐六年,樞密院議:「各衛冀都目得代兩考者,擬受院劄提控案牘內銓注,三考升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挨次前後得代日期,於都目內貼補。

  各衛提控案牘,年過五旬已曆四考者,升千戶所知事。及兩考年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衛令史。不及兩考者,止於案牘內銓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戶所知事內選用。

  各處蒙古都元帥府額設令史有闕,於本府所轄萬戶府並奧魯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選取,呈院准設,曆一百二十月,再曆提控案牘一任,于萬戶府知事內選用。」

  泰定三年,樞密院議:「行省所轄萬戶府司史有闕,於本翼上千戶所上名司吏內取補,須行省准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摶都目,一考除千戶所提控案牘,一考升萬戶所提控案牘,曆兩考,通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諮院于萬戶府知事內區用。」

  凡各萬戶府司吏:

  蒙古都萬戶府司吏有闕,於千戶所司吏內選補,萬一百二十月,升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萬戶府案牘,通理九十月,轉萬戶府知事。

  漢軍萬戶府並所轄萬戶府及奧魯府司吏,於千戶所司吏內補用,呈院准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部目,一考升千戶所或都千戶所、奧魯府提控案牘,再曆萬戶府或都府、奧魯府提空案牘兩任,于萬戶府知事內用。

  各處都府令史,於一考都目、兩考吏目並各衛請俸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為滿,再曆提控案牘一任,于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

  各處蒙古軍元帥府令史,大德十年擬於本府所轄萬戶府並奧魯府上名司吏內,年四十以下者選補,呈院准設,曆一百二十月,再曆提控案牘一任,于萬戶府知事內遷用。

  各省鎮撫司令史,于各萬戶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內選取,受行省劄,三十月為清,再于各萬戶府提控案牘內,曆一百二十月知事內定奪。

  各衛翼令史,有出身轉補者,九十月正八。無出身著,從八內定守。

  凡提控案牘都目: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後受院劄,九十月為滿,行省、行院劄一百二十月為滿,于萬戶府知事內用。

  至元二十四年,尚書省准:「提控案牘、都吏目,於各部奏差內收補,並于宣慰司及考廉訪司、按察司兩考奏差內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

  大德四年,案牘年過五旬,已曆四考者,於千戶所知事內定奪外,及兩考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衛令史,若不及考者·止於萊牘內銓注,受垸劄,通過一百二十月,於千戶所知事內用。

  各衛翼都目,延祐六年,請俸兩考者,院劄提控案牘內銓注,曆三考,升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都目內貼補。如各衛典吏轉充者,六十月直隸本院萬戶府提控案牘、弩軍屯田千戶所、鎮撫司提控案牘內銓注。無俸人轉充者,二十月依上升轉。

  鎮撫司,屯田弩軍千戶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設案牘,止請都目俸,三十月為滿,依例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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