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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法(6)


  凡書寫、銓寫、書吏、典吏轉補:

  至元二十二年,部議:「按察司體例,各道選廉能無過書吏每歲貢舉一名,轉補吏,或能南方各道宣慰司令史內收補外,用盡書吏,實曆九十個月,于各路總管府提控案牘內任用。其書吏有缺,即于各路府州司吏內選用。

  二十五年,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門典吏,九十月補本院宣使。各寺監典吏,比依上例,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

  戶部填寫勘合典吏,與管勘合令史一體,考滿從優定奪;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如補不盡,於提控案牘內任用,於各部銓寫及典吏內收補。

  會總房、承發司、照磨所、架閣庫典吏,各部銓寫,六十月轉補,已上,都目內任用。

  各部典吏並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史,于都省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內以次轉補,如補不盡,六十月轉補各監令史,已上,吏目內任用。

  樞密院典吏、銓寫,依禦史台典吏一體,六十月轉部,轉補不盡,六十月己上,於都目內任用。禦史台典吏,遇察院書吏有闕,從上挨次轉補,通理六十月,補各道按察司書吏,部令史有闕,亦行收補。」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典吏,九十月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二十七年,省准:「漕運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

  省院台部書寫、銓寫、典吏人等出身,與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隨路總管府歲貢吏員一體轉部,書寫人等止令轉寺監等衙門令史。」

  二十八年,省准:「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已行進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自行進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部議:「執總會總房、照磨、承發司、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轉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補不盡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有闕,於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補各部令史。若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如自行選用者,六十月補寺監令史。

  六部銓寫、典吏並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遇省書寫、典吏月日補不盡者,六十月轉補寺監令史。」

  省議:「除見役外,後有闕,擬於部省各房寫發人內公舉發補,除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典吏者,依前例轉補,不盡者六十月充都目。」

  二十九年,部擬:「禦史台典吏三十月,依廉訪司書吏轉補察院,三十月轉部,補不盡者,考滿從八品遷用外,行台典吏三十月轉補行台察院書吏,再曆三十月發補各過宣慰司令史。

  參議府令史,四十五月轉部令史。光祿寺典吏,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

  元貞元年,省准:「部見役典吏實曆俸月,名排籍記,遇都省書寫、典吏有闕,從上挨次發補。」

  大德八年,省議:「行省典吏,于各路兩考之上散府考滿,有解由司。

  樞密院銓寫,一考之上,補都省書寫,通折月日升轉外,本院銓寫有闕,補請俸上名典吏。

  大德元年,省准:「兩准本道書吏,轉補行台察院書吏、江南宣尉司令史。

  雲南、河西、四川三道書史,在邊遠者三十月為格。依上遷補。

  江浙行省檢校書吏,於行省請俸典吏內選補,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書吏六十月轉各道宣慰司。」

  四年,省准:「徽政院掌儀、掌膳、掌醫署書吏宜從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闕,似次轉補。」

  八年,省議:「院台以下諸司吏員,俱從吏部發補,據曾經省發並省判籍定典吏、令史,從吏部依次試補,元籍記典吏,見在寫發者,遇各庫攢典試補。

  省掾每名,設貼書二名,就用已籍記者,呈左右司闕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闕收補,曆兩考從上名轉省典吏,除一考外,餘者折省典吏月日,兩考升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通折四十五月。補不盡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監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闕,依次發補。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貢部定例,寺監令史曆一考,與籍記部令史通籍發補各部令史。寺監見役人等,雖經准設,未曾補闕,不許轉部,考滿依舊例遷敘,其省部典吏、書寫人等轉人寺監、宣慰司,願守考滿者聽。

  禦史台令史一名,選貼書二名。依次選試柏應充架閣庫子,轉補典吏,三十月發充各道廉訪司書吏。再曆一考依例歲貢。

  三品衙門典吏,曆三考升宣使,補不盡,本衙門于相應闕內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轉省典吏,補不盡者,三考補本衙門奏差,兩考之上發寺監宣慰司奏差外,椐六部系名貼書合與都省寫發人相參轉補各部典吏,補不盡者,發各庫攢典。都省寫發人有闕,於六部系名貼書內參選,不盡者依舊發各庫攢典。」

  九年。省准:「獄典曆一考之上,轉各部典吏。

  翰林國史院書寫考滿,除從七品,有闕從本院于籍記教授試准應補部令史內指名進用。

  太常寺典吏,曆九十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轉各部典吏。

  翰林國史院蒙古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寺監蒙古必闍赤。

  宣徽院所轄寺監令史有闕,於到部籍記寺監令史與本院考滿典吏挨次發補。」

  十年,省准:「陝西諸道行禦史台察院書吏,若系腹裡歲貢廉訪司見役書吏選取人數,須曆一考,以上名貢部,下名轉補察院。

  總管府獄典轉州司吏,府州者補縣吏,須曆一考,方許轉補。

  江浙行省運司書吏,九十月升都目,添一資升轉,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補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十一年,省准:「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闕,宜於左右部照磨所典吏內從上發補。

  各路府州獄典遇闕,于廉訪司寫發人及各路通曉刑名貼書內參補。」

  至大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闍赤,如系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遇各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不敷從翰林院發補。」

  三年,省准:「詹事院蒙古書寫,如系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監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不敷從翰林院選發。

  和林行省典吏,轉理問所令史,四十五月發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轉補不盡典吏。須曆六十月依上發補。

  中瑞司、掌謁司典書,九十月與寺監令史一資升轉八品。

  行台察院書吏,俱曆九十月依舊出身敘,任回添一資升轉。

  內台察院轉部、行台察院轉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台察院各道廉訪司書吏,先役書吏曆九十月,擬正九品,任回添一資升轉。」

  省議:「廉訪司書吏。上名貢部,下名轉察院,不盡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書吏三十月轉部,不盡者九十月除從八品,非廉訪司取充則四十五月轉部,不盡者考滿除正九品。」

  省議:「廉訪司書吏、貢察院書吏,不盡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台察院書吏轉補不盡者如之。內台察院書吏轉部,年高不願轉部者,九十月除從八品。」

  皇慶元年,部議:「廉訪司職官書吏,合依通例選取,不許遷敘,侯書吏考滿,通理敘用。

  職官先嘗為廉訪司書吏者,避元役道分,並其餘相應職官,曆三十月,減一資。又教授、學正、學錄並府州提控案牘、都目內委充職官,備理本等月日,其餘歲頁儒吏,依例進用。又廉訪司奏差、內台行台典吏有能者,曆一考之上選充書吏,通儒書者充儒人數,通吏業者充吏員數。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進充,五折四令史、書寫、書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轉部。省典吏系部六銓寫、典吏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各部令史。自用之人並轉補不盡省典吏,考滿發補寺監、各道宣慰司令史。」

  二年,省准:「河東宣慰司選河東山西道廉訪司書吏充令史,合回避按治道分選取,其餘亦合一體。」

  延佑三年,部擬:「行台察院書吏、各道廉訪司掌書,元系吏員出身著,並依舊例,以九十月為滿。依漢人吏員降等於散府諸州案牘內選用,任回依例升轉。

  太宗正府蒙古書寫,四十五月依樞密院轉各衛譯史除正八品例,籍定發補諸寺監譯史。

  察院書吏與宣慰司令史,皆系八品出身轉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從八品,其轉補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算太優,今三折二。其廉訪司徑發貢部及已除者,難議理算。」

  天曆元年,台議:「各道書吏,額設一十六人,有闕宜用終場下第舉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職官四人,委文資正官試驗相應,方許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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