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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法(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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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宣使、奏差、委差、巡鹽官出身: 中書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充補者,九十月考滿正七品。省劄宣使,九十月考滿比依部令史例從七品。其台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擬。 二十三年,省准:「省部台院令譯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滿九十月,不許預告遷轉。都省元定六部奏差遷轉格例,應入吏目選充者,三考從八品。應入提控案牘人員選充者,三考從八品,任回減一資升轉。巡檢提控案牘選充者,一考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奏差改充宣使,合於各都奏差內選取,改升宣使月日為始。考滿比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遷敘。 大司農司所轄各道勸農營田內書吏,于各路司吏內選取,考滿提控案牘內任用。奏差就令本司進委。」 二十九年,省准:「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體一體,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錢谷官並巡檢內任用。」 三十年,省准:「延慶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體,考滿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准:「諸路寶鈔提舉司奏差,改稱委差,九十月為滿,於酌中錢谷官內任用。」 五年,部議:「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錢谷官內任用。大都運司,一體定奪。」 六年,部擬:「河間遠司巡鹽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下錢谷官內任用。」 七年,部擬:「凡奏差自改立廉訪司為始,九十月曆巡檢三考,轉從九。」 皇慶元年,各道廉訪司奏差出身,於本道所轄上名州司吏內選取,九十月都目內任用。若有路吏並典吏內取充者,曆兩考,比依上例,都目內升轉。 凡庫藏司吏庫子等出身: 至元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資乘庫庫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錢谷官內任用。 衛尉院刊器庫、壽武庫庫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錢谷官內任用。」 二十八年,省擬:「泉府司富藏庫本把、庫子,六十月近下錢谷宮內遷敘。 太府監行由藏庫子,三周年為滿,省劄錢谷官內遷敘。 備用庫提控三十月,庫子、本把三周歲,近上錢谷內任用。」 三十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廉少府監器備庫庫子、本把,六十月近下錢谷官內任用。」 三十年,省准:「宣徽院生料庫庫子、本把並太醫院所轄禦藥局院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錢谷官一體遷敘。」 大德元年,部擬:「中禦府奉辰庫庫子,以三周歲為滿,擬受省劄錢谷官。本把六十月,近上錢谷官內任用。」 三年,省擬:「萬億四庫、左右八作司、富寧、寶源等庫,各設色目司庫二名,俱于樞密院各衛色目軍內選差,考滿巡檢內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並同,循行如此。又漢人司庫,於院務提領、大使、都監內發補,二周歲滿日,減一界升轉,其色目司庫於到選錢谷官內選發,考滿優減兩界。 都提舉萬億庫提控案牘,比常選人員,任回減一資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漢人有闕,于大都總管府、轉運司、漕運司下名司史內選取,三十月擬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以上轉提控案牘。省擬六十月以上、四十五月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司庫五十人,除色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奪外,漢人于大都路人戶內選用,二周歲為滿,院務提領內任用;都監內充司庫,二年為滿,於受省制錢谷官內任用;務使充司庫,二年為滿,於從九品雜職內任用。秤子五人,於大都人戶內選充,一年為滿,於近下錢谷官內任用。 太醫院禦藥局本把,六十月近上錢谷官內任用。」 四年,受給庫依油磨坊設攢典、庫子,從工部選。上都廣積、萬盈二倉系正六品,永豐系正七品,比之大都平准庫品級尤高,擬各倉攢典轉寺監本把,並萬億庫司吏相應。 提舉廣會司庫子,考滿近下錢谷官內任用。 侍儀司法物庫所設攢典、庫子,依平准行用庫例補用。 五年,大都尚食局本把,擬於錢谷官內遷敘,本院自行踏逐,就給付出身,考滿不入常調。 都提舉萬億寶源庫色目司庫,擬於巡檢內任用,添一資升轉。 京畿都漕運司司倉,於到進錢谷官內選發。 六年,部呈:「凡路府諸州提控案牘、都吏目等,諸衙門吏員出身,應得案牘、都吏目,如系路府司吏轉充之人,依舊遷除。其由倉庫攢典雜進者,得提控案牘改省劄錢谷官,都目近上錢谷官,史目改酌中錢谷官。提控案牘,都吏目月日考滿,於流官內遷用。 廣勝庫子,合從武備寺給付身,考滿本衙門定奪。大積等倉典吏,與四庫案牘所掌事同,任回試一資升用。 七年,各路贊典。庫子、部議:「江北及行省所轄路分庫子,依己擬于司縣司史內差補,周歲發充縣司吏,遇州司史有闕,挨次勾補。 諸倉庫攢典有闕,於各部籍記典吏內發補。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門內司吏有闕,卻於各倉庫上名攢典內發補。若萬億庫四品衙門司吏有闕,亦于上項司吏內從上轉補,將役過五品衙門月日,五折四准算,通理九十月考滿,提控案牘內遷用。如轉補不盡,五品衙門司吏考滿,止於都吏內任用。油磨坊、抄紙坊攢典有闕,並依上例。 回回藥物院本把,六十月酌中錢谷內定奪。」 九年,省准:「提舉利林倉、昔寶赤八剌哈孫倉、孔古列倉司吏,六十月酌中錢谷官內委用。資成庫庫子出身,部議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監。武備寺庫有闕,如系本衙門典吏請傳一考轉補者,六十月為近上錢谷官,其餘補充之人,九十月依上遷用。 和林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所轄廣濟庫庫子、攢典,自行踏逐者比依三倉列,六十月於近下錢谷官內定奪。」 至大二年,省准:「廣禧庫庫子。依奉宸庫例出身,如系本把一考之上轉充者,四十五月受省劄錢谷官,其餘補充之人,六十月依上例遷用。本把元系本衙門請俸一考典吏轉補者,六十月近上錢谷官,其餘補充者,九十月亦依上例遷用。」 至大二年,省准:「各處庫子、攢典,與州縣司吏一體輪差,明立案驗,先後挨排。如遇庫子滿日,行下州縣,將挨定上名司吏承充,卻將底闕令庫子交換填補相輪轉,周而復始,考滿依例升轉。」 三年。省准:「各路庫子,止依舊例。和林設立平准行用庫庫子,宜從本省相應人內量選二名,二周歲為滿,近下錢谷官內定奪。」 皇慶元年,部議:「文成、供須、藏珍三庫本庫庫子,依太府監庫子例,常選內委用,考滿比例遷除,有闕于常調人內發補,自行選用者,考滿從本院定李,若系常選任用者,考滿依例遷敘。」 二年,殊祥院所轄萬聖庫庫子、攢典,依崇祥院諸物庫例出身。部議:「如比上例,三十月轉補五品衙門司吏,再曆三十月,於四品衙門司吏內補用,其庫子合于常調籍記倉庫攢典人內發補,六十月為滿,於務都監內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滿本衙門定奪。」 延祐元年,省議:「腹裡路分司倉庫子,于州縣司吏內勾補,滿日同舊例升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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