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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志五(2)


  ○歲星

  終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二,秒三十六。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千一百六十二,秒三十六。

  變差十四,秒八十八。

  象算九十一,餘百五,秒十八。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四十六,微分三十二。

  乘數五。

  除數四。

  熒惑。

  終率百四萬五千八十八,秒八十三。

  終日七百七十九,餘千二百二十八,秒八十三。

  變差三十二,秒五十七。

  象算九十一,餘百六,秒二十八,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五十四,微分七十三。

  乘數百二十七。

  除數三十。

  ○鎮星

  終率五十萬六千六百二十三,秒二十九。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百三,秒二十九。

  變差九,秒八十七。

  象算九十一,餘百四,秒八十六,微分六十六。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三十一,微分十一。

  乘數十二。

  除數十一。

  ○太白

  終率七十八萬二千四百四十九,秒九。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千二百二十九,秒九。

  中合二百九十二,餘千二百八十四,秒五十九,微分七十二。

  變差四十九,秒七十二。

  象算九十一,餘百七,秒三十五,微分七十二。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七十二,微分六十。

  乘數十五。

  除數二。

  ○辰星

  終率十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終日百一十五,餘千一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中合五十七,餘千二百五十九,秒三十三。

  變差五十,秒八十五。

  象算九十一,餘百七,秒四十二,微分七十八。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七十三,微分七十七。

  秒法百。

  微分法九十六。

  德宗時,《五紀曆》氣朔加時稍後天,推測星度與《大衍》差率頗異。詔司天徐承嗣與夏官正楊景風等,雜《麟德》、《大衍》之旨治新曆。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建中四年曆成,名曰《正元》。其氣朔、發斂、日躔、月離、軌漏、交會,悉如《五紀》法。惟發斂加時無辰法,皆以象統乘小餘,通法而一,為半辰數。餘五因之,六刻法除之,得刻。不盡,六而一,為刻分。其軌漏夜半刻分以刻法准象積取其數用之,以刻法通夜半定漏刻,內分,二十而一,為晨初餘數。月蝕去交分,如二百七十九已下者,既。已上,以減望差,六十六約之,為蝕分。日蝕差亦十五約之,以減八十五,餘為定法。又加減去交分訖,以減望差,八十五約之,得蝕分。日法不同也。其五星寫《麟德曆》舊術,因冬至後夜半平合日算,加合後伏日及余,即平見日算。金、水先得夕見;其滿晨見伏日及餘秒去之,余為晨平見。求入常氣,以取定見而推之。《麟德曆》之啟蟄,《正元曆》之雨水;《麟德曆》之雨水,《正元曆》之驚蟄也。《麟德曆》熒惑前、後疾變度率,初行入氣差行,日益遲、疾一分,《正元曆》則二分,亦度母不同也。詔起五年正月行新曆。會朱泚之亂,改元興元。自是頒用,訖元和元年。

  《建中正元曆》演紀上元甲子,距建中五年甲子,歲積四十萬二千九百算外。

  《正元》通法千九十五。

  策實三十九萬九千九百四十三。

  揲法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六。

  章閏萬一千九百一十一。

  策餘五千七百四十三。

  用差六千一百六十八。

  掛限三萬一千三百四十三。

  三元之策十五,餘二百三十九,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餘五百八十一。

  一象之策七,餘四百一十九。

  中盈分四百七十八,秒一十四。

  朔虛分五百一十四。

  象統二十四。

  象位六。

  天中之策五,餘七十九,秒五十五;秒母七十二。

  地中之策六,餘九十五,秒四十三;秒母六十。

  貞悔之策三,餘四十七,秒五十一半。

  刻法二百一十九。(六刻法千三百一十四。)

  幹實三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五,秒二。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二百八十,秒二。

  歲差十二,秒二。

  秒母百。

  定氣辰數同《大衍》。

  六虛之差六,秒二十。

  轉終分三億一百七十二萬一百三十二。

  轉終日二十七,餘六百七,秒百三十二。

  入轉秒法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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