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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二年(2)


  六月,庚子,宰臣吳充以從子安國贓汙抵法,奉表待罪;詔趣視事。

  甲辰,廣西捕斬儂智春,執其妻子以獻。

  辛亥,准而貢於遼。

  甲寅,清汴成,凡用工四十五日,自任村沙口至河陰瓦亭子並汜水關,北通黃河,接運河,長五十一裡,兩岸為堤,總長一百三裡,引洛水入汴。

  丁巳,遼以北府宰相遼西郡王蕭伊哩頞為西北路招討使。

  己未,遼遣使錄囚。

  辛酉,詔鎮甯軍節度使、魏國公宗懿追封舒王。

  左諫議大夫安燾等上《諸司敕式》。帝閱《講筵式》,至「開講申中書」,曰:「此非政事,何豫中書!」可刊之。」

  是月,遼放進士劉瑰等一十三人。

  秋,七月,己巳,三佛齊、詹卑國使來貢方物。

  禦史中丞李定言:「知湖州蘇軾,本無學術,偶中異科,初騰沮毀之論,陛下猶置之不問。軾怙終不悔,狂悖之語日聞。軾讀史傳,非不知事君有禮,訕上有誅,而敢肆其憤心,公為詆訾;而又應試舉對,即已有厭弊更法之意。及陛下修明政事,怨不用己,遂一切毀之,以為非是。傷教亂俗,莫甚於此。伏望斷自天衷,特行典憲。」禦史舒亶言:「軾近上謝表,頗有譏切時政之言,流俗翕然爭相傳誦。陛下發錢以本業貧民,則曰『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課試群吏,則曰,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陛下興水利,則曰『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陛下謹鹽禁,則曰『豈是聞解忘味,爾來三月食無鹽』。其它觸物即事,應口所言,無一不以詆謗為主。小則鏤板,大則刻石,傳播中外,自以為能。」並上軾印行詩三卷。禦史何正臣亦言軾愚弄朝廷,妄自尊大。詔知諫院張璪、禦史中丞李定推治以聞。時定乞選官參治,及罷軾湖,差職員追攝。既而帝批令禦史台選牒朝臣一員,乘驛馬追攝,又責不管別致疏虞狀;其罷湖州朝旨,令差去官齎往。

  甲戌,張方平以太子少師致仕。

  戊寅,詳定朝會儀。

  己卯,命中書句考四方詔獄。

  遼主獵於夾山。

  癸未,詔諸路轉運司相度當置學官州軍以聞。

  乙酉,夏兵犯綏德城大會平,第四將高永能等擊敗之。

  丁亥,詳定禮文所言:「請複四時薦新於廟之典;季春薦鮪,以應經義,無則闕之。」詔從其請;如闕王鮪,以魴鯉代。

  是月,詔:「諸路教閱禁軍,無過兩時。」

  八月,丙申朔,夏人寇綏德城,都監李浦敗之。

  丁酉,詔:「春秋釋奠昭烈武成王廟,令三班院選差使臣為讀祝、奉幣、分獻官。」

  辛醜,分涇原路兵馬十一將。

  壬寅,複八作司為東、西兩司,各置監官文臣一員、武臣二員。

  甲辰,同修起居注王存言:「古者左史記事,右史記言。唐貞觀初,仗下議政事,起居郎執筆記于前,史官隨之,其後或修或廢。蓋時君克己,厲精政事,則其職修;或庸臣擅權,務掩過惡,則其職廢,皆理勢然也。陛下臨朝旰昃,裁決萬幾,判別疑隱,皆出群臣意表。欲望追唐貞觀典故,複起居郎、舍人職事,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以授史官。儻以為二府奏事自有《時政記》,即乞自餘臣僚前後殿對,許記注官侍立,著其所聞關於治體者,庶幾謨訓之言,不至墜失。」帝善其言,卒不果行。

  丙午,詔:「修起居注官雖不兼諫職,如有史事,宜於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後,直前陳述。」從修起居注王存請也。

  丁未,右諫議大夫、知河南呂公孺知河陽。

  洛口役兵千餘人,憚役,不稟令,排行慶關,不得入,西趨河橋。其徒有來告者,諸將請出兵擊之,公孺曰:「此曹亡命,窮之則生變。」乃令曰:「敢殺一人者斬!」於是乘馬東出,令牙兵數人前諭曰:「爾輩久役,固當還,然有不稟令之罪;若複渡橋,則罪加重矣。太守在此,願自首者止道左。」眾皆請罪。索其為首並助謀者,黥配之,餘置不問。複送役所,語洛口官曰:「如尚敢偃蹇者,即斬之。」眾貼然不敢動。乃自劾不俟命,詔釋之。

  戊申,詔:「浚淮南運河,自邵伯堰至真州十四節,分二年用工。」從轉運司奏也。

  甲寅,詔:「增太學生舍為八十齋,齋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

  戊午,以潁州為順昌軍節度。

  庚申,遼主命有司撰《太宗神功碑》,立于南京。

  甲子,詳定朝會儀注所言:「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准故也。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襲舊文,然以官言之,頗為舛謬。概舉一二,則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禦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于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於起居郎,內常侍比內殿崇班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若以差遣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冗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蒞職特出于一時,隨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以此言之,同品及差遣定冠綬之制,則未為允。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准。仍乞分官為七等,冠綬以如之。貂蟬、籠巾、七梁冠、天下樂暈錦綬為第一等;蟬舊以玳瑁為胡蝶狀,今請改為黃金附蟬;宰相、親王、使相、三師、三公服之。七梁冠、雜花暈錦綬為第二等,樞密使、知樞密院至太子太保服之。六梁冠、方勝宜男錦綬為第三等,左、右僕射至龍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服之。五梁冠、翠毛錦綬為第四等,左、右散騎常侍至殿中、少府、將作監服之。四梁冠、簇四雕錦綬為第五等,客省使至諸行郎中服之。三梁冠、黃師子錦綬為第六等,皇城以下城司使至諸衛率服之。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前班東西供奉官、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官秘書郎至諸寺、監主簿,既豫朝會,亦宜以朝服從事。今參酌自內常侍以上冠服,從本寺寄資者,如本官。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三班使臣、陪位京官為第七第,皆二梁冠,方勝練鵲錦綬。高品以下服色衣,古者韡韍舄屨,並從裳色,今制朝服用絳衣而錦有十九等,其七等綬謂宜純用紅錦,以文采高下為差別。惟法官綬用青地荷蓮錦,以別諸臣,其梁數與佩准本官。」從之。

  廢慶州府城寨、前村堡、平戎鎮、環州大拔寨。

  九月,癸酉,權發遣戶部判李琮言:「奉詔根究逃絕稅役,有蘇州常熟縣天聖年生簿管遠年逃絕戶倚閣稅紬絹苗米丁鹽錢萬一千一百餘貫、石、匹、兩。本縣據稅,合管苗田九百一十九頃有奇,今止根究得一百九十五戶,共當輸苗米三百五十三石,紬絹五十一匹,錦三十五兩;其餘有苗米八千四百石,紬絹一千二百匹,錦一千九十兩,丁鹽錢九百文外,並無田產入戶,亦無請佃主名。蓋久失推究,奸猾因之失陷省稅。乞差著作佐郎劉拯知常熟縣,根究歸著。它具有類此者,亦乞選官根究。」從之。拯,南陵人也。

  己卯,遼命諸道毋禁僧徒開壇。

  壬午,遼主禁扈從擾民。

  壬辰,出《馬步射格鬥法》頒諸軍。

  西南諸蕃先後俱來貢。

  冬,十月,丁酉,參知政事蔡確言:「禦史何正臣、黃顏,皆臣任中丞日薦舉,臣今備位政府,理實為嫌,乞罷正臣、顏禦史。」於是權禦史中丞李定言:「台官雖令官長薦舉,然取捨在陛下,不在所舉。夫舍公義而懷私恩,此小人事利者之所為。今選為台官者,必以其忠信正直,足以備耳目之任。儻以區區之嫌,遂使回避,則是以事利之小人待陛下耳目之官,此尤義理之所不可者也。」詔勿回避。

  戊戌,夏遣使貢於遼。

  己亥,遼主如獨盧金。

  癸卯,置籍田令。

  詔立水居船戶,五戶至十戶為一甲。

  戊申,交趾歸所掠民,詔以順州賜之。

  己酉,太皇太后疾,帝不視事,視疾寢門,衣不解帶者旬日。庚戌,罷朝謁景靈宮;命輔臣禱於天地、宗廟、社稷;減天下囚死罪一等,流以下釋之。

  壬子,詳定禮文所言:「今祭祀既用三代冕服,而加以秦劍,殊為失禮。又,從事郊廟,不當脫舄履,應改正。」從之。

  遼定王爵之制,惟皇子仍一字王,餘並削降。於是趙王楊績降封遼西郡王,魏王耶律伊遜降封混同郡王;吳王蕭罕嘉努降封半陵郡王,致仕。

  乙卯,太皇太后崩,年六十四。帝侍奉太皇太后,承迎娛悅,無所不盡,後亦慈愛倍至。或退朝稍晚,必自屏扆候矚。初,王安石當國,變亂舊章,帝至後所,後曰:「吾聞民間甚苦青苗、助役,宜罷之。」帝嘗有意于燕薊,已與大臣定議,乃詣慶壽宮白其事。後曰:「吉凶悔吝生於動,得之不過南面受賀而已,萬一不得,則生靈所系,未易以言。苟可取之,太祖、太宗收復久矣,何待今日!」帝曰:「敢不受教。」蘇軾以詩得罪,下禦史獄,後違豫中聞之,謂帝曰:「嘗憶仁宗以制科得軾兄弟,喜曰:『吾為子孫得兩宰相。』今聞軾以作詩系獄,得非仇人中傷之乎?捃至於詩,其過微矣。」軾由此得免。及崩,帝哀慕毀瘠,殆不勝喪。後臥內緘封一匱,帝發視之,則舊合同寶也。仁宗時,因火失寶,更鑄之。後淘井得舊寶,故藏之匱中,而人無知者。

  戊午,詔:「易太皇太后園陵曰山陵。」

  辛酉,以群臣七上表,始聽政。

  命王珪為山陵使。

  十一月,癸未,始禦崇政殿。

  遼複南京流民差役三年;被火之家,複租稅一年。

  丁亥,雨土。

  癸巳,詔:「開封府界教大保長充教頭,其提舉官以昭宣使、果州防禦使、入內副都知王中立、東上閤門使、榮州刺史狄諮為之。」

  十二月,乙巳,禦史中丞李定等言:「竊以取士兼察行藝,則是古者鄉里之選。蓋藝可以一日而校,行則非曆歲月不可考。今酌《周官》書考賓興之意,為太學三舍選察升補之法,上《國子監敕式令》並《學令》凡百四十三條。」詔行之。初,太學生檀宗益上書言太學教養之策有七:一尊講官,二重正祿,三正三舍,四擇長諭,五增小學,六嚴責罰,七崇師業。帝覽其言,以為可行,命定與畢仲衍、蔡京、范鏜、張璪同立法,至是上之。

  丙午,複置禦史六察。

  丁未,禦史舒亶言:「比聞朝廷遣中官出使,所至多委州郡造買器物,其當職官承望風旨,追呼督索,無所不至,遠方之民,受弊良甚,乞重立條約。」詔兩浙提點刑獄司體量實狀以聞。

  戊申,廣南西路提舉常平等事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才二十餘萬,蓋不過江、淮一大郡,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募役實用錢十四萬緡,餘四萬緡謂之寬剩。百姓貧乏,非它路比,上等之家不能當湖湘中下之戶,而役錢之出,概用稅錢。稅錢既少,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複算于身丁。廣西之民,身之有丁也,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已輸二稅,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之,而又敷以役錢,甚可憫也」」詔下本路提舉官齊諶相度。諶謂監司、提舉司吏及通引官、客司,月給錢第減二千,歲可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從之。

  辛亥,提舉廣南東路常平等事林顏言:「聞廣西緣邊稍已肄習武藝,東路雖間有槍手,然保甲之教尚闕。欲乞本路沿江海諸州,依西路法訓閱,使其人既熟山川之險易,而又知夫弓矢金鼓之習,則一方自足為備。」詔下廣南東路經略、轉運、提舉、鈐轄司相度,皆言廣、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並邊及江海,外接蠻賊,可依西路保甲教習武藝,從之。顏,福州人也。

  乙卯,遼主如西京。

  戊午,遼主行再生禮,赦雜犯死罪以下。

  庚申,祠部員外郎、直史館蘇軾,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

  初,禦史台既以軾具獄上法寺,當徒二年,會赦當原。於是中丞李定言:「軾之奸慝,今已具服,不屏之遠方則亂俗,載之從政則壞法,伏乞特行廢絕。」

  禦史舒亶又言:「駙馬都尉王詵,收受軾譏諷朝政文字及遺軾錢物,並與王鞏往還,漏泄禁中語。竊以軾之怨望、詆訕君父,蓋雖行路猶所諱聞,而詵恬聞軾言,不以上報,既乃陰通貨賂,密與燕遊。至若鞏者,向連逆黨,已坐廢停;詵於此時同罣議論,而不自省懼,尚相關通。案詵受國厚恩,列在近戚,而朋比匪人,志趨如此,原情議罪,實不容誅。乞不以赦論。」又言:「收受軾譏諷朝政文字人,除王詵、王鞏、李清臣外,張方平而下凡二十二人,如盛僑、周邠輩固無足論,乃若方平與司馬光、范鎮、錢藻、陳襄、曾鞏、孫覺、李常、劉攽、劉摯等,蓋皆略能誦說先王之言,辱在公卿士大夫之列,所當以君臣之義望之者,所懷如此,顧可置而不誅乎?」疏奏,詵等皆特責。獄事起,詵嘗屬轍密報軾,而軾不以告官,亦降黜焉。

  軾初下獄,方平及鎮皆上書救之,不報。方平書曰:「傳聞有使者追蘇軾過南京,當屬吏。臣不詳軾之所坐,而早嘗識其為人,其文學實天下奇才,向舉制策高等,而猶碌碌無以導於流輩。陛下振拔,特加眷獎,軾自謂見如明主,亦慨然有報上之心。但其性資疏率,闕於審重,出位多言,以速尤悔。頃年以來,聞軾屢有封章,特為陛下優容,四方聞之,莫不感歎聖明寬大之德。今其得罪,必緣故態。但陛下于四海生靈,如天覆地載,無不化育,于一蘇軾,豈所好惡!自夫子刪詩,取諸諷刺,以為言之者足以戒;故詩人之作,其甚者以至指斥當世之事,語涉謗黷不恭,亦未聞見收而下獄也。今軾但以文辭為罪,非大過惡,臣恐付之狴牢,罪有不測。惟陛下聖度,免其禁系,以全始終之賜,雖重加譴謫,敢不甘心!」

  軾既下獄,眾莫敢正言者。直舍人院王安禮乘間進曰:「自古大度之君,不以語言端人。軾本以才自奮,今一旦致於法,恐後世謂不能容才。願陛下無庸競其獄。」帝曰:「朕固不深譴,特欲申言者路耳,行為卿貰之。」既而戒安禮曰:「第去,勿泄言。軾前賈怨於眾,恐言者緣軾以害卿也。」始,安禮在殿廬,見李定,問軾安否狀,定曰:「軾與金陵丞相論事不合,公幸毋營解,人將以為黨。」至是歸舍人院,遇諫官張璪忿然作色曰:「公果救蘇軾邪?何為詔趣其獄?」安禮不答。其後獄果緩,卒薄其罪。

  甲子,禮院言:「大行太皇太后祔仁宗陵廟,當去太字。冊文初稱大行太皇太后,所上尊諡即稱慈聖光獻皇后。諡寶宜以『慈聖光獻皇后之寶』為文。餘行移文字及奏報,即存太字。」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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