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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二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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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二年遼太康五年 春,正月,壬申,遼主如混同江。 耶律伊遜薦耶律孝傑忠於社稷,遼主謂孝傑可方唐之狄仁傑,賜名仁傑,許放海東青鶻以寵異之。 遼主將出獵,耶律伊遜請留皇孫,遼主欲從之。宣徽使蕭烏納奏曰:「聞駕出遊,欲留皇孫。皇孫尚幼,苟保護非人,恐有它變。果留,願留臣左右,以防不測。」遼主悟,命皇孫從行,如山榆澱。遼主由是始疑伊遜。 乙亥,罷岢嵐、火山軍市馬。 先是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為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貧民取官貨不能償,積息罰愈多,囚系督責,僅存虛數。於是都提舉市易王居卿建議:「以田宅金帛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保者,不復給。」己卯,詔:「自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緡。負本息者,延期半年。眾議頗以為愜。 壬午,以容州管內觀察使楊遂為甯遠軍節度使。 丁亥,詔:「宗室大將軍以下願試者,本經及《論語》、《孟子》大義共六道,論一首;大義以五通,論以辭理通為合格。」 甲午,京兆府學教授蔣夔乞以十哲從祀孔子,從之。夔請以顏回為兗國公,毋稱先師;而祭不讀祝,儀物一切降殺;而進閔子騫九人亦在祀典。禮官以「孔子、顏子稱號,歷代各有據依,難輒更改;儀物獻祝,亦難降殺。所請九人,已在祀典。熙寧祀儀,十哲皆為從祀,惟州縣釋奠未載。請自今二京及諸州春秋釋奠,並准熙寧祀儀。」 丙申,帝謂輔臣曰:「向以陝西用度不足,出鈔稍多,而鈔加賤,遂建京師買鹽鈔之法。本欲權鹽價飛錢於塞下,而出鈔付陝西無止法,都內凡出錢五百萬緡,卒不能救鈔法之弊。蓋新進之人輕議更法,其後見法不可行,猶遂非憚改。」王珪曰:「利不百不變法。」帝曰:「大抵均輸之法,如齊之管仲,漢之桑弘羊,唐之劉晏,其才智僅能推行,況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經始,所當重惜。雖少年所不快意,然于國計甚便,姑靜以待之。」 二月,甲辰,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 初,知興州羅觀乞置義倉於川峽四路,許之。既而成都府路提舉司言:「威、茂、黎三州,夷、夏雜居,稅賦不多,舊不推行新法,歲計軍儲,皆轉運司支移;彭、蜀州稅未就輸及募人入中,恐不可置義倉。」故有是命。 庚戌,計議措置邊防公事所言:「以環慶路正兵、漢、蕃弓箭手強人聯為八將。第一將駐慶州,第二將環州,第三將大順城,第四將淮安鎮,第五將業樂鎮,第六將木波鎮,第七將水和寨,第八將邠州。」從之。 辛亥,詔:「禮部下第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殿試,進士九舉、諸科十舉曾經禮部試,年四十以上,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殿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曾經禮部試,年五十以上者,聽就殿試。內三路人第減一舉,皇祐元年以前禮部進士兩舉、諸科三舉准此,仍不限年。其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年六十以上者,特推恩。」又詔:「開封府、國子監間歲考場以前,到禮部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年五十以上者,許就殿試。」 甲寅,日中有黑子。 詔:「大理寺官屬,可依禦史台例,禁出謁及見賓客。」 乙卯,以瀘州夷乞弟犯邊,詔王光祖等討之。 三月,庚午朔,棟戩遣使來貢。 辛未,詔:「河東定奪解板溝地界,毋得張皇或致生事,候究治得實,具奏聽旨。」眾管句緣邊安撫司王崇拯言也。 遼以宰相耶律仁傑從獵得頭鵝,加侍中。 遼主將次黑山之平澱,見扈從官屬多隨耶律伊遜後,心惡之,漸知其奸。 庚辰,親試禮部進士。 辛巳,詔:「今歲特奏名明法改應新科明法人,試大義三道。」又詔:「京朝官、選人、班行所試經書、律令大義、斷案,上等三人,循一資;中等三十四人,不依名次注官;下等七十人,注官。」 丙戌,龍圖閣直學士、知成都劉庠進一官,知秦州。 太子中允、集賢校理、知諫院徐禧為右正言、直龍圖閣、權發遣渭州,其計議措置邊防事如故。 初,陝西緣邊兵馬、蕃弓箭手與漢兵各自為軍,每戰,多以蕃部為前鋒,而漢兵守城,伺便利後出,不分戰守,每一路必以數將通領之。呂惠卿帥鄜延,以為調發不能速集,始變舊法,雜漢、蕃兵團結,分戰守,每五千人隨屯置將,具條約以上。邊人及議者多言其不便,帝頗采惠卿議,欲推其法于諸路,故遣禧往計議。禧先具環慶法上之,遣官措置涇原。而涇原帥蔡延慶以為不可,朝廷亦是之,並難禧環慶法。禧曆疏涇原法疏略參錯,圖其狀,別為法以奏,且言環慶法不可改。帝與惠卿詔曰:「徐禧論措置析將事,惻怛忼慨,謀國不顧己,令代延慶帥涇原,卿宜勉終之。」 庚寅,詔:「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前差盧秉罷勿遣。」 初,去年五月,西頭供奉官張從惠言:「汴河口歲歲閉塞,又修堤防勞費,一歲通漕才二百餘日,往時數有人建議引洛水入汴,患黃河齧廣武山,須鑿山嶺十五丈至十丈以通汴渠,功大不可為。自去年七月黃河暴漲,異于常年,水落而河稍北去,距廣武山麓有七裡,遠者退灘高闊,可鑿為渠,引水入汴,為萬世之利。」知孟州河陰縣鄭佶亦以為言。都水監丞範子淵言:「汜水出王仙山,索水出嵩渚山,亦可引以入汴。合三水,積其廣深,得二千一百三十六尺,視今汴流尚贏九百七十四尺。以河、洛湍緩不同,得其贏餘,可以相補。懼不足,則旁堤為塘,滲取河水,每百里置木閘一,以限水勢。堤兩旁溝湖陂濼,皆可引以為助,禁伊、洛上原私取水者。大約汴舟重載,入水不過四尺,今深五尺,可濟漕運。起鞏縣神尾山至士家堤,築大堤四十七裡以捍大河,起沙谷至河陰縣十裡店,穿渠五十二裡,引洛水入于汴渠,總計用工三百五十七萬有奇。」疏奏,帝重其事,以子淵計畫有未善者,乃命用臣經度,以楊珪往。至是用臣還奏可為:「請自任村沙穀口至汴口開河五十裡,引伊、洛水入汴,每二十裡置束水一,以芻楗為之,以節湍急之勢。取水深一丈,以通漕運,引古索河為原,注房家、黃家、孟王陂及三十六陂,高仰處瀦水為塘,以備洛水不足,則決以入河。又自汜水關北開河五百步,屬黃河,上下置閘啟閉,以通黃、汴二河船筏。即洛河舊口置水澾,通黃河,以泄伊、洛暴漲之水。古索河等暴漲,即以很魏樓、滎澤、孔固三斗門門泄之。計用工九十萬七千有餘。」又乞責子淵修護黃河南堤埽,以防侵奪新河。詔如用臣策,故有是命。始營清汴,主議者以為不假河水而足用。後歲旱,洛水不足,遂于汜水斗門以通木筏,為陰取河水以益之,朝廷不知也。 壬辰,遼北院樞密使耶律伊遜出知南院大王事,加裕悅。伊遜專政日久,至是始外出。以知北院樞密使耶律瑞為北院樞密使,以北院樞密副使耶律德勒岱知北院樞密使事,以左伊勒希巴耶律世遷同知北院樞密使事。 癸巳,集英殿賜進士、明經諸科開封時彥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同學究出身,總六百二人。 甲午,禦集英殿,賜特奏名進士、明經諸科同學究出身、試將作監主簿、國子、四門助教、長史、文學、助教,總七百七十八人。 岐王顥之夫人馮氏,侍中拯之曾孫也,失愛于王,屏居後閣者數年。是春,岐王宮遺火,尋撲滅。夫人聞有火,遣二婢往視之。王詰其所以來,二婢曰:「夫人令視大王耳。」王乳母素憎夫人,與二嬖人共譖之曰:「火殆夫人所為也。」王怒,命內知客鞫其事,二婢不勝拷掠,自誣服。王泣訴于太后,太后怒,謂帝必斬之。帝素知其不睦,徐對曰:「俟按驗得實,然後議之。」乃召二婢,命中使與侍講鄭穆同鞫于皇城司。數日,獄具,無實。又命翊善馮浩錄問。帝乃以具獄白太后,因召夫人入禁中。夫人大懼,欲自殺。帝遣中使慰諭,命徑詣太皇太后宮,太皇太后慰存之。太后與帝繼至,詰以火事。夫人泣拜謝罪,曰:「乃縱火則無之。然妾小家女,福薄,誠不足以當岐王伉儷,幸赦其死,乞削髮出外為尼。」太后曰:「聞詛詈岐王,有諸?」對曰:「妾乘憤或有之。」帝乃罪乳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于瑤華宮,不披戴;舊奉月錢五十緡,增培之,厚其資給,曰:「俟王意解,當複迎之。」 複置熙州狄道縣。 夏,四月,辛醜,幸金明池,觀水嬉,宴射瓊林苑。 丁巳,陳升之以檢校太尉依前同平章事、鎮江軍節度使、秀國公,致仕。己未,升之卒,年六十九。贈太保、中書令,諡曰成肅。 □□□□□□□□□□□□□升之深狡多數,善傅會以取富貴。王安石用事,引升之自助,升之心知其不可,而竭力為之用,安石德之,故使先己為相。甫得志,即□□□□□求解條例司。時為小異,陽若不與之同者,□□□□□□□□□□□□□□□□□□□□□世以是譏之,謂之「筌相」。升之初名旭,避神宗嫌名改焉。 遼主如納葛濼。 癸亥,詳定正旦禦殿儀注所言:「元會受朝賀,執鎮圭,非是,請不執。上壽准此。」又言:「元會行禮於朝,而天子服祭服,群臣服朝服,亦非是,請服通天冠、絳紗袍。」又言:「禦殿當設旗幟。仍辟大慶殿門,皇帝即御座,禮官引中書、門下、親王、使相押諸司三呂、尚書省四品及宗室將軍以上班,分東西入,《正安之樂》作,至位,樂止,群臣不服劍、不脫屨舄。」並從之。 甲子,知審刑院安燾言:「天下奏案,視十年前增倍以上,審刑院、刑部詳議、詳斷官,視舊員數頗減,乞複置詳議官一員。又詳議官遍簽刑部斷案,職事不專,乞分議官六員,每案二員連簽。若情狀可疑,未麗於法,即議官通簽。如此,則疑難之獄得盡,眾議明白,罪案不致留積。」詔:「增審刑院詳議、詳斷官各一員。罷刑部簽法官一員,餘如燾請。」 五月,戊辰朔,右神武大將軍、衢州團練使秦國公克瑜為隰州團練使。大宗正言克瑜歲滿當遷遙郡,帝以克瑜秦王后,襲公爵,故特遷正任。後以右武衛大將軍、潮州刺史楚國公世恩為袁州刺史,右武衛大將軍、封州刺史魏國公仲來為筠州刺史,右武衛大將軍、濱州防禦使陳國公仲郃為棣州團練使,用克瑜例也。 詳定正旦禦殿儀注所言:「正旦禦殿合用黃麾仗。接唐《開元禮》,冬至朝會及皇太子受冊,加元服,冊命諸王大臣,朝燕蕃國,皆用黃麾仗。本朝故事,皇帝受群臣上尊號,諸衛各帥其屬,勒所部屯門,殿庭列仗衛。今獨修正旦儀注而餘皆未及,欲乞冬會等儀注悉加詳定。」從之。 庚午,詔輔臣觀麥于後苑。 丙子,順州蠻叛,峒、州兵討平之。 庚辰,詔以濮安懿王三夫人並稱王夫人,祔濮園。 辛巳,太子少師致仕趙概上所集《諫林》。詔曰:「請老而去者,類以聲問不至朝廷為高,唯卿有志愛君,雖退居山林,未嘗一日忘也。當置於座右,時時省閱。」 甲申,參知政事元絳數請老,命其子耆寧校書崇文院,慰留之。會太學虞蕃訟博士受賄,事連耆寧,當下獄。絳請上還職祿而容耆甯即訊於外,從之。於是禦史至第,簿責絳,絳一不自辨,罷知毫州。入辭,帝謂曰:「朕知卿,一歲即召矣,卿意欲陳訴乎?」絳謝罪,願得潁,即以為潁州。 丁亥,遼主謁慶陵。以契丹行宮都部署耶律延格為南府宰相,以北面林牙耶律永甯為伊勒希巴。遼主以蕭烏納為忠,命同知南院樞密使事,複與駙馬都尉蕭酬斡並封蘭陵郡王。 戊子,禦史中丞蔡確參知政事。確自知制誥為禦史中丞、參知政事,皆以起獄奪人位而居之,士大夫交口唾吧,而確自為得計。吳充數為帝言新法不便,欲稍去其甚者,確曰:「曹參與蕭何有隙,至代為相,一遵何約束。今陛下所自建立,豈容一人挾怨而壞之!」法遂不變。 丙申,詔:「諸路有強劫盜人數稍眾,許於聽候差使及得替待闕官內選武勇使臣捕逐,給驛券。」從大名府文彥博請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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