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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祐二年(1)


  皇祐二年遼重熙十九年

  春,正月,庚寅,遼僧惠鑒加檢校太尉。

  庚子,遼論伐夏諸將士功罪,封耶律達和克為漆水郡王,其所屬將校及准布等部長各進爵有差。以蕭惠子慈氏努戰歿,釋惠喪師之罪,贈慈氏努平章事。

  辛醜,遼遣使問罪于夏。

  壬寅,遼主如魚兒濼。

  癸卯,以歲饑,罷上元觀燈。

  壬子,命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入內都知王守忠、右司諫陳旭與三司較天下每歲財賦出入之數以聞。

  自康定元年,陝西募人入中並邊芻粟,始加數給東南鹽,而河北稍用三說法,亦以東南鹽代京師所給緡錢,數足即止。及慶曆二年,三司又請如康定元年法募人入中,乃詔入中陝西、河東者,持券至京師,償以錢及金帛各半之。不願受金帛者,予香藥、茶、鹽,惟其所欲。而東南鹽利特厚,商旅不復受金帛,皆願得鹽。至八年,河北行四說法,鹽居其一,而並邊芻粟皆有虛數,騰躍至數倍,券至京師,反為畜賈所抑。鹽八百斤舊售錢十萬,至是止六萬;商人以賤估券取鹽,不復入錢京師,帑藏益乏。於是詔三司詳定,堯臣等請複入錢京師法,視舊入錢數稍增予鹽,而並邊入中元得券受鹽者,河東、陝西入芻粟直錢十萬,止給鹽直七萬,河北又損為六萬五千,且令入錢十萬于京師,乃聽兼給,謂之對貼。自是入錢京師稍複故。

  二月,甲申,出內藏庫絹五十萬,下河北、陝西、河東路,以備軍賞。

  丁亥,夏將攻遼金肅城,遼南面林牙杲嘉努等擊破之,斬首萬餘級。

  三月,戊子朔,詔罷今年冬至親祀南郊之禮,以九月擇日有事於明堂。先是宋庠議,今年當郊而日至在晦,用建隆故事,宜有所避,因請秋季大享於明堂。帝謂輔臣曰:「明堂者,布政之宮,朝諸侯之位,天子之路寢,乃今大慶殿也,況明道初,合祀天地於此。今之親祀,不當因循,尚於郊壝寓祭。」己醜,詔以大慶殿為明堂,仍令所司詳定儀注以聞。

  甲午,遣官祈雨。

  戊戌,詔:「明堂禮成,群臣毋得上尊號。」

  遼殿前都點檢蕭迪裡特與夏人戰於三角川,敗之。

  己亥,詔祀明堂,自乘輿服禦諸物,務令有司裁簡之。

  庚子,遼遣殿前副點檢耶律益等來告伐夏國還。

  癸卯,遼遣西南招討使蕭蒲努等帥師代夏。甲辰,遣同知北院樞密使蕭革按軍邊城,以為聲援。

  詔:「宗室子生四歲者,官為給食。」初,詔五歲始給食,知大宗正事允讓請且仍舊以三歲,故裁定之。

  己酉,以朝林學士趙概為遼國信使。遼主駐息雞澱,嘗因會獵,令概賦《信誓如山河詩》,詩成,侑以玉杯。

  詔:「兩浙流民男女不能自存者,聽人收養,後不得複取。」

  癸醜,詔以季秋辛亥大享明堂。先是禮官議王者郊用辛,蓋取齋戎自新之義,又,《通禮》祀明堂亦用辛;遂下司天擇日,而得辛亥吉,蓋九月二十七日也。

  丙辰,宋祁上《明堂通議》二篇。

  知府州折繼閔卒,以其弟繼祖領府州軍事。

  夏,四月,甲子,沙州符骨篤末、似婆溫等來貢玉。

  乙丑,內出手詔言:「明堂之禮,前代並用鄭康成、王肅兩家義說,兼祭昊天上帝,已為變禮。祖宗以來,三歲一親郊,合祭天地,祖宗並配,百神從祀。今祀明堂,正當親郊之期,而禮官所定,止祭昊天五帝,不及地祇,配坐不及祖宗,未合三朝之制。宜合祭地祇,奉太祖、太宗、真宗並配,而五帝、神州亦親獻,日月河海諸神,悉如圜丘從祀。」因謂文彥博曰:「禮非天降地出,緣人情耳。禮官習拘儒之舊傳,捨三朝之成法,非朕所以昭孝息民也。」翼日,彥博奏:「詔書所定親獻之禮,周於五天帝、神州,比圜丘之位,陟降為勞,請命官分獻。」帝曰:「朕於大祀,豈敢憚勞!」禮官議從祀神位未決,複諭曰:「郊壇第一龕者在堂,第二、第三龕者設於左右夾廡及龍墀上,在壝內外者列於堂東西廂及後廡,以象壇壝之制,仍先繪圖以聞。」

  遼主如魚兒濼。

  戊辰,降翰林學士、權知開封府錢明逸為龍圖閣學士、知蔡州。

  先是,醫家子冷青自稱皇子,言其母嘗得幸掖廷,有娠而出,生青,都市聚觀。明逸捕得青,入府,叱明逸曰:「明逸安得不起!」明逸為起坐。既而以為狂,送汝州編管。推官韓絳言青留外將惑眾;翰林學士趙概言青言不妄不當流,若詐當誅;即詔概與知諫院包拯追青窮治。蓋其母王氏嘗執役禁中,出嫁民冷緒,始生女,後生青。青漂泊廬山,數為人言己實帝子,浮屠全大道挾之入京師,欲自言闕下。獄具,皆論不道,誅死。明逸坐尹京師無威望,古及於責。絳,億之子也。

  甲申,高麗貢於遼。

  五月,己醜,遼主如涼陘。

  癸巳,遼蕭蒲努等入夏境,不見敵,縱掠而還。

  甲午,禮院上《明堂五室制度圖》。

  封兗州尼丘山神曰毓聖侯。

  丙申,詔國信司罷三番使臣。自與遼通好,其接送使人皆自京差三番使臣,沿路州軍,困于須索,諫官包拯、吳奎極言其擾。既罷遣三番,而頓置什物,並令沿路州、軍官自辦之。

  戊申,廣南西路轉運司言交趾發兵捕廣源州賊儂智高,其眾皆遁伏山林;詔本路嚴備之。

  六月,丙寅,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言:「奉詔與太常參議阮逸所上編鐘四清聲譜法,請用之於明堂者。竊以律呂旋宮之法,既定以管,又制十二鐘准為十二正聲,以律計,自倍半。說者雲:半者,准正聲之半以為十二子聲之鐘,故有正聲、子聲各十二。子聲,即清聲也。其正管長者為均,自用正聲;正管短者為均,則通用子聲而成五音。然求聲之法,本之于鐘,故《國語》所謂『度律均鐘』者也。其編金石之法,則歷代不同,或以十九為一佺,或以三十一為一佺,或以十六為一佺,或以二十四為一佺。故唐制以十六數為小架,二十四為大架,天地、宗廟、朝會各有所施。今太常鐘縣十六者,舊傳正聲之外,有黃鐘至夾鐘四聲,蓋自夷則至應鐘四律為均之時,若盡用正聲,則官輕而商重。緣宮聲以下,不容更有濁聲。一均之中,宮弱商強,是謂陵僣,故須用子聲,乃得長短相敘。自角而下,亦循茲法。至它律為宮,其長短尊卑自序者,不當更以清聲間之。自唐末多故,樂文墜缺,考擊之法,久已不傳。今絲竹等諸器舊有清聲者,今隨鐘石教習;本無清聲者,未可創意求法,且當如舊。其阮逸所上聲譜,以清濁相應,先後互擊,取言靡曼,近于鄭聲,不可用。」詔可。

  遼主謁慶陵。

  丁卯,以禦撰黃鐘五音五曲凡五十七聲,下太常肄習之。

  庚午,遼主謁大安殿。

  壬申,遼以將策進士,命醫、卜、屠、販、奴隸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應舉。

  丙子,諫官包拯、陳旭、吳奎等言:「三司使張堯佐。凡庸之人,徒緣寵私,驟階顯列,自任用以來,萬口交譏。陛下何庇一堯佐,上違天意,下咈人情,而稔成危機乎?實為陛下痛之!」拯又言:「歷代後妃之族,雖有才者未嘗假以事權,況不才者乎?伏見祖宗以來,當帑廩豐盈,用度充足之際,尚乃精選計臣如陳恕、魏羽輩用之,其餘亦盡一時之選。況今上下窘迫,豈可專任此人!伏望特出宸斷,授以它職,別求才傑之士,委而任之。」

  辛巳,以屯田員外郎呂公著同判吏部南曹。公著,夷簡子也,嘗召試館職,不就。於是帝諭曰:「知卿有恬退之節。」因賜五品服。

  遼主策進士于金鑾殿。

  是月,帝講書邇英閣,因謂侍臣曰:「古有遷民於寬閑之地者,今閩、蜀地狹,其民亦可遷乎?」丁度對曰:「律令故在,但有司不能舉行耳。太祖嘗徙太原民千餘家于山東,太宗又徙雲、應、寰、朔之民于京西諸州。西北之人,勤力謹儉,今富於其鄉里者,多當時所徙之民也。民固安土重遷,若地利既盡,要無可戀之理。今蜀民歲增,曠土盡辟,下戶才有田三十五畝或五七畝,而贍一家十數口,一不熟則轉死溝壑,誠可矜惻。臣以為不但蜀民,凡似此狹鄉,皆宜徙之,計口給田,複其家如律令,實利農積穀之本也。」帝納其言,乃詔京西轉運司曉告益、梓、利、夔、福建路,民願徙者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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