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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學健


  周學健,江西新建人。

  雍正元年進士,改庶吉士。

  三年,授編修,充「一統志」纂修。

  七年,丁父憂。

  十三年五月,充四川鄉試副考官;九月,提督福建學政。

  乾隆元年,遷侍講。

  二年,遷右庶子。四年正月,充三禮館纂修。三月,遷侍講學士;六月,轉侍讀學士。

  五年二月,充日講起居注官;六月,遷少詹寺。十二月,遷內閣大學士,充三禮館副總裁。

  六年二月,署刑部侍郎,充「明史綱目」副總裁。三月,補刑部右侍郎,仍兼署刑部侍郎事。七月,命往山東查辦禦史瑪升參私票鹽價一案。尋奏:「東省私收票價,實無其事。即票商,亦無立窩價名色;惟是票鹽地方充革無定,遂啟攘奪之端。現在商湖、淄川票地,系濟東道張體仁子侄冒充;居官弁利,不可不戒。」又查奏給事中馬宏琦劾兗州府知府沈斯原挾嫌誣揭滕縣知縣李鱔諱盜並向屬員借銀有據;下部論罪如律。時衍聖公孔廣棨參曲阜令孔毓琚營私枉法,學健遵旨鞫問。尋鞫實毓琚多收稅銀及扣禁卒、民社工食二款,擬杖徒;從之。十月,調刑部右侍郎。十二月,陳奏捕治瓜賊各條:「一、賊所居本籍,該地方官獲一名者議敘。其夥党有曾同行竊案並跟隨學習尚未同行者,必逐名搜捕,分別辦理、究處拏獲,將本地方官議處、鄰佑地保治罪。一、窩家必盡究,無使漏網。承問官草率結案,照盜案刪去窩家例議處。一、瓜賊均系謀財害命,較隨行夥盜並未傷人者情罪已重;無論曾否下手加工,但系知情同行,皆立決。一、塘兵自日入至二更、自五更至天明,上下汛輪番傳旗,沿途巡查;遇行客,護送前行。如停臥,即責革,汛弁並參。一、凡道路無主屍身系瓜賊謀害者,文武官俱照盜案勒限緝拏。或避重就輕,混以「是讎非盜」文案者,照諱盜例議處;仍于發覺時,通行嚴捕,無使疏脫。」下部議行。

  七年三月,命往上下江會同督、撫查辦災賑、水利事務。三月,合疏言:「銅市有石林、黃村二口黃水沖刷,灌淹民田;應堅築土壩,砌石幫護。沛縣縷水堤決口,應自華山起、至斜堤止堵築堅實;再于金陵鎮迤下尾閭,疏浚深通。碣山縣小神湖上流有堤河一,受河南虞城潦水,由朱家窪歸湖;又大溝一,由紀家窪歸湖;湖尾,全藉馬家溝宣洩:俱急宜修浚。邳州沂水河堤沖決六處,應補築。山陽縣西民田濱白馬湖,應築堤捍禦,建涵洞。阜寧敦墅湖、南通射陽湖為泄水要道,宜去淤積。以上六州縣工程,應先興舉。至海州薔薇河泄沭陽上游山水,及青伊湖積潦年久、淤塞散漫,為害河尾舊閘,頹廢不能啟閉:均應浚修。」下部議行。四月,疏言:「鳳、潁、泗三屬賑後,又借給兩月口糧,固可寬一時之急;但積歉之區元氣未複,秋成征完,難免追呼。請將所借,改為加賑免征。從之。八月,上下江複被災,命偕直隸總督高斌往同督、撫辦理。尋合疏言:「向來樂善好施人等,定有議敘之例;祇就本有職銜量予敘用,並加級、紀錄等款。今請仿其例,量為擴充。准各省急公人員出資備賑,原有職銜者酌予即用議敘;無職銜者量出貲多寡,京職自中行評博以下、外職自同知以下,分別議敘,予以即用:俾得邀榮仕宦,自必踴躍捐輸,而窮黎均沾惠澤,于賑恤大有裨益。」下部議行。

  八年四月,署福建巡撫。十二月,疏言:「閩省督、撫、將軍標兵每冬會操一次,需賞銀一千兩;又駐防八旗兵每冬演放水炮,需彩紅銀八十兩:向于耗羨存公項內支給。後總督郝玉麟以耗羨應支養廉入不敷出,將此項裁減。操演為國家巨典,海疆要務;查現有寺租歸公銀,懇撥給應用。」得旨允行。

  九年,署浙閩總督。

  十一年,加太子少保。

  十二年正月,疏言:「採買台郡余粟,民運便於官運。凡商民由內地赴台買榖者,呈明漳、泉地方官取結,赴廈門同知領照;由台赴廈門者,呈明台郡地方官取結,赴台防同知給照。出口、進口均行盤驗,聽赴漳、泉府屬公平糶賣,其地民食可倍寬裕。」從之。九月,授江南河道總督。

  十三年閏七月,緣事獲罪;命往直隸城工效力贖罪。八月,江西巡撫開泰奏,於學健原籍查出兗沂曹道吳同仁賄屬學健薦舉書劄。鞫實,擬斬;奉旨:「賜自盡。」

  ——卷二十三《大臣畫一傳檔正編》(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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