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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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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命,四川三台人。 順治四年,靖遠大將軍肅親王豪格剿滅流賊張獻忠,新命隨官兵來歸,隸鑲藍旗漢軍。 十七年,由翰林院筆帖式,遷內閣中書;尋授兵部主事,遷員外郎。 康熙十五年,遷刑部郎中。 十七年,擢江西布政使。自逆藩吳三桂、耿精忠相繼叛,分擾江西,民散地蕪;新命設法勸諭,於南昌等府、州、縣、衛招撫丁口二十萬二千有奇,勸墾田畝八萬六千餘頃。巡撫佟國正據所報入奏,上嘉其實心任事。 十八年,署江西巡撫。疏言:「江西逃丁、荒地,雖已招撫開墾;現在荒缺者過半,暫請開除額賦。」部議如所請。 十九年,擢湖廣巡撫。時逆賊譚洪犯夔州,諭新命防守巫山、巴東、夷陵等處要害,保護糧餉。 二十年,奏言:「楚省鄉試中額,前因逆藩吳三桂擾亂湖南,曾改照中省取中;今湖南平定,應複額。」從之。 二十二年,奏言:「楚省漕糧向因留充兵餉,民納盤運腳米,亦令折銀以濟軍需。今大兵盡撤,漕米起運;請複給民盤運腳米。」下部議行。 二十三年正月,調江甯巡撫。五月,擢江南江西總督。 二十六年三月,調浙閩總督。奏言:「閩省各營兵弁調防臺灣、澎湖所遺員缺,請於本省現任官弁中酌量調補。」部議從之。 二十七年,調江南河道總督。 二十八年正月,聖駕巡視河工,親率扈從諸臣及新命閱中河;至支河口,諭曰:「朕觀此河狹隘,逼近黃河之岸;且自徐州北鎮口閘所出黃水及微山湖荊山口並駱馬湖之水,皆入中河。若遇霪潦水漲,萬一黃堤潰缺,中河、黃河必將混而為一。此中河開浚後商民稱便者,蓋由免行黃河一百八十裡之險耳。目前小利,安知長久有利否也!」新命奏言:「支河口止修一閘,而鎮口閘、微山湖等處水甚大,倘遇霪潦必壞。若下草埽隨時啟閉于駱馬湖口以竹絡石作減水壩為捍禦,令漲水歸黃酌存足用之水,再修築禹王台以禦入駱馬湖之水,令歸沭河,則中河無虞矣。」 先是,尚書張玉書等於二十七年奉命勘河工覆奏後,諭令新命詳勘議奏;至是,新命奏言:「運河、駱馬湖水俱入中河,河狹難容;應將駱馬湖減水三壩俱留遙堤之外,令由舊河入海,于蕭家渡量留缺口,用竹絡石,酌水勢高下,堵塞宣洩,以免沖漫。又支河口匯微山湖、荊山口、彭河、沂河、泇河、白馬河並鎮口閘水流入黃河之口,應仍聽其流通;如水勢淺阻,則建草壩閉塞,令全入中河,以濟運道。又駱馬湖入黃河之口,臣親勘堤外湖口水深二丈餘,難建壩;應用竹絡石出水二、三尺,成造堵塞。又沭河本東流,由沭陽入海。郯城東迎沭水之口,有禹王台;相傳禹治水,引沭穿山而西,恐為郯害,故築台以遏水勢。及台毀於明世,沭水西流,會白馬河、沂河入駱馬湖;不惟沂、郯、邳、宿、嶧各州縣歲受淹沒,而駱馬湖、黃河以愈氾濫。應于禹王台舊基,亦用竹絡石堵塞,內築土堤斷流,令由故道入海。」奏入,諭扈從諸臣會議。尋議:「駱馬湖減水三壩應如張玉書等所奏,將二壩之水入中河,其一壩水令從遙堤外入海;餘俱如新命所請行。」 四月,疏言:「下河七邑民田久淹,臣詳勘下河,形同側釜。丁溪、草堰、白駒等海口誠泄水要道,自應速浚。惟是時屆孟夏,伏水將至,白駒、草堰二工去海不遠,應俟冬、春間水退潮消,刻期興作;丁溪口去海稍遠,自沈家灶至撈魚港及丁溪閘下次第挑串場河,為西來諸水匯歸丁溪、草堰、白駒等河入海之要道,所有應浚三十七裡已實時加浚。」下所司知之。 三十一年,山東巡撫佛倫疏言:「原任運河同知陳良謨首告王新命勒取庫銀六萬餘兩,新命亦劾良謨欠庫項五萬餘兩;請將新命調質。」上遣戶部尚書庫勒納、禮部尚書熊賜履往會審。尋訊新命及良謨並挪移庫銀屬實,照例治罪;得旨:「王新命等從寬免罪,著革職。」三十七年二月,命往查保定府南河。三月,命同直隸巡撫于成龍詳勘清河、漳河、渾河。 三十八年,命管理永定河工。即扈蹕巡視河堤,指授緊要應修工程。新命尋同直隸巡撫李光地奏:請于南面遙堤內修治;若向外興修,恐礙民居。得旨:「堤內俱屬沙地,倘更壅淤,則低窪村莊盡在沙中矣。南堤之南地勢窪下,隨勢浚治,即以掘出之土築堤,修治最易。且北堤三層於河更隘,爾等將河口修窄,漸次展寬,旁築高堤,則水勢迅疾,沙自不至停滯。若民居相近之處,宜委曲遠移;或砌以石,令于莊村無礙。工竣後,朕親視開放河水。」 三十九年十月,上閱堤工,查驗樁木不如式;令侍衛海青傳諭新命及工部侍郎白碩色等曰:「自委爾等河工以來,並未陳奏一事。即樁木,亦未如式深下。爾等實心修築,自正月至今親身監修,即每日裡許,亦應告竣矣。京師相去止一日之程,其能欺朕耶?若再無成,朕必不輕恕。」十月,河工員外郎赫碩滋題參新命及白碩色「河工草率」;諭傳新命等至內閣,與赫碩滋對質。新命以「天寒地凍,歲內斷難興工;明春雨水前,必當修竣」陳奏。諭曰:「赫碩滋向在南河,意以北河比照黃河興工。不知南方地暖,尚可修築;北河豈可與比。然伊皆同事之人,明歲告竣則已;否則,朕自有處分。」十二月,李光地參新命等「諸事俱不實心效力,惟徇情面,無益河工」;並劾其修河錢糧,多無著落。上命內閣學士法良、侍郎徐秉義同往查核。 四十年二月,法良等議覆新命蒙混虧空;得旨:「王新命,著交部嚴加議處。」部議枷責;諭曰:「議者輕矣!此事並非科道糾參及諸臣察奏,俱朕親行目睹者。王新命系革職之人,朕複起用,所行尚且如此;聲名職分,俱為有玷。若不置之重典,嗣後何所勸懲耶!發回再議。」尋議:「新命監修誤工,浮冒銀萬餘兩;擬斬監候,遇赦免。」 四十七年,卒。 乾隆七年,奉旨清查八旗漢軍,有願改歸原籍及移居外省者准其出旗為民;於是,新命之孫武舉王機改歸四川原籍。 ——卷十一《大臣畫一傳檔正編》(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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