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傘蓋


  傘蓋之制:

  洪武元年,令庶民不得用羅絹涼傘,但許用油紙雨傘。

  三年,令京城內一品二品用傘蓋,其餘用雨傘。十六年,令尚書、侍郎、左右都禦史、通政使、太常卿、應天府尹、國子祭酒、翰林學士許張傘蓋。

  二十六年定一品、二品傘用銀浮屠頂,三品、四品用紅浮屠頂,俱用黑色茶褐羅表,紅絹裹,三簷;雨傘用紅油絹。五品紅浮屠頂,青羅表,紅絹裹,兩簷;雨傘同。四品、六品至九品,用紅浮屠頂,青絹表,紅絹裹,兩簷;雨傘俱用油紙。

  三十五年,官員傘蓋不許用金繡,朱丹裝飾。公、侯、駙馬、伯與一品、二品同。

  成化九年,令兩京官遇雨任用油傘,其涼傘不許張於京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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