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 上頁 下頁
英宗朝義倉


  熙甯二年正月辛卯,知同州趙尚寬、知唐州高賦、知齊州王廣淵條奏置義倉事。上批:「近詔齊、唐等郡縣未修復社倉,且圖經久之法。」知陳留縣蘇涓亦言:「臣所領邑最為近畿,謹為天下郡縣倡率,勸諭百姓置義倉,以備水旱。」條上措置事:「戶第一等出粟二石,第二等一石,第三等五鬥,第四等一鬥五升,第五等一鬥,麥亦如之。村有社,社有倉。倉置守者,耆為輸納,縣為籍記。歲豐則量其數以輸,歲凶則量其數以出。停藏久,則又為借貸之法,使新陳相登。多寡不一,則又為通融之法,使彼此相輔。」上曰:「陳留輔邑,耳目不遠,可且聽其施行,徐訪利害。」涓又言義倉五事,並論臣僚所言未便者十二、可行者五。詔除一事每值饑荒借貸與被災戶種糧未便除放,仍責以三二年限還納,可令中書更詳度外,餘並且依所奏施行。又詔曾公亮曰:「近王廣淵于齊州創置義倉,已勸事十萬余石,若漸可成就。今廣淵罷去,當得人繼守其事。可將詔廣淵舉知州一人。」

  三年,提舉常平廣惠倉事(備見《青苗法》)。

  四年正月壬辰,詔鬻天下廣惠倉田,為三路及京東常平本,其當賑濟,即以廣惠常平等倉所貯粟麥給之。

  十年九月癸酉,詔開封府界提點,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之法。

  舊紀雲初立義倉;新紀雲立義倉自畿內始。

  元豐元年二年庚戌,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竊惟陛下所以哀憐元元,發於精思,惻怛之仁心,講義倉之法。今率以二石而輸一鬥。臣之領邑二十二,其九已行,歲斛幾萬。請自今歲夏稅為始,不煩中覆而舉行之。」乃詔畿縣皆立義倉,事隸常平司。

  六月丙寅,知將作監主簿王古言:「去歲詔講複義倉,試於畿邑,已不擾而可行。欲乞于豐稔路,委提舉司勘會省稅常平免役錢谷,欠閣兵不及三分處先推行,庶幾數年之間,即見成效。」詔京東、京西、淮南、河東、陝西路依開封府界諸縣行義倉法,餘依奏,仍以今年秋料為始。

  十月己未,權發遣興州羅觀乞頒義倉法於川陝四路,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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