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 上頁 下頁
英宗朝方田


  熙寧五年八月,詔司農以方田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方田之法,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據其方莊賬籍,驗地土色號,別其陂原、平澤、赤淤、黑壇之類凡幾色。方量畢,記其肥瘠,定其色號,分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稅數,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盡其詞,乃書戶帖,連莊賬付之,以為地符。

  地符,見七年四月四日,合去彼存此。

  均稅法,以縣租額稅數,每以舊收蹙零數均攤於元額外,輒增數者禁之。若絲綿、綢絹之類,不以桑柘有無,止以苗畝為定,仍豫以示民。毋胥動以浮言。輒有斬伐荒地、以見佃為主,勿究冒佃之因。若瘠鹵不毛,聽占佃眾得樵采,不為家業之數。眾戶植利山林、陂塘、道路、溝河、墳墓、荒地,皆不計稅。詭名挾佃,皆合併改正。凡田方之角降植,以野之所宜木,有方賬,有莊賬,有甲帖,有產帖。其分煙析生、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令既具,乃以濟州钜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

  七年四月丁巳,上以久旱,憂見容色。每輔臣進見,未嘗不嗟歎懇惻,欲盡罷保甲、方田等事。王安石曰:「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陛下即位以來,累年豐稔。今旱暵雖遠,但當益修人事,以應天災,不足貽聖慮耳。」上曰:「此豈細事?朕今所以恐懼如此者,正為人事有所未修也。」於是中書條奏,請蠲減賑恤。庚午,詔:「方田每方差大甲頭二人,以本方上戶充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躬驗逐等地色。更勒甲頭、方戶同定,寫成草賬,于逐段長、闊步數下各計定頃畝,官自募人覆算,更不別造方帳。限四十日畢,先點印訖,曉示方戶,各具書算人寫造草賬,候給戶帖,連莊賬付逐戶,以為地符。」壬申,上批:「應災傷路分方田、保甲除排方量了畢,止是攢造文字處,許依條限了絕外,其見編排方量及造五等簿處,可遣指揮並權罷。」是日,雨。

  元豐五年二月癸酉,開封府言:「永興、秦鳳等路當行方田,昨准朝廷取稅賦最不均縣先行,歲不過一縣。若一州及五縣,不得過兩縣。緣府界十九縣,比一州事體不同,似此推行,十年乃定。請自今年歲方五縣,送司農寺。」司農寺以為便民,遂從之。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十月丙申,詔罷方田。

  舊錄雲:稅役不均久矣,富者輕,貧者重,故下戶日困,先帝怨焉,立法以方之。其法詳悉,繇役無偏重之患,遽罷之。新錄辨曰:「神宗患稅役之不均,故立方田之法以均之。然官吏不得人,以至騷擾,至是乃罷。非遽也。」自「稅役」至「遽罷之」四十字並刪去。熙寧五年八月,始頒方田條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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